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某某,农民,住(略)。2002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某某,农民,住(略)。2002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某,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27日被释放。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丁,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小学文某某,农民,住(略)。2001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6月17日被释放。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己,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01年3月15日由咸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辛,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11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某某,农民,住(略)。2008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01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5月30日被释放。201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大专文某某,礼泉县计生某职工,住(略)。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礼泉县公安局决定对袁某某监视居住。2011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吉某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某某,农民,住(略)。2011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1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壬,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监视居住,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农民,住(略)。2011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某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某某,工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11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闫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分别犯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某审理。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洲、姚娟宁、代检察员卢雄、王某庚、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曹某丁、被告人杨某戊及其辩护人赵某己、被告人王某庚及其辩护人陈某辛、被告人董某壬及其辩护人胡某、被告人闫某癸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壬、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吉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黑社会性质组某部分
文某某征(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闫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团伙犯罪组某,是一个以文某某征为首,以刘某甲为主要骨干,豢养多名打手、暴力垄断控制物某信息行某,聚敛钱财,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并积极干预社会纠纷,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犯罪组某。
(一)该犯罪组某有明确的组某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该组某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纪律要求、层级和某责分工。该组某首要分子文某某征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就从事货某信息行某,2005年底因指使其员工在咸某市拦挡货某强某配货,收取信息费,被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总结”被打击的教训,继续从事物某信息业,自己充当幕后老板,并在外围拢络了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某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称为“外围组某”,并任命刘某甲为外围组某部门经理。对外实施违法犯罪行某时,文某某征一般只单独对刘某甲进行某排,再由刘某甲向某他外围组某成员传达命令实施违法犯罪行某。每次作案,事前有安排,事后有汇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某员分工。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礼泉县货某物某信息行某巩固地盘,扩大经营规模,达到短期内财富急剧增长的目的,用其外围豢养的打手,使用暴力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多次有组某地实施违法犯罪,先后对多家信息从业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致使多家货某信息部被迫关门。该犯罪组某的组某者、领导者为文某某征、刘某甲,骨干成员有文某某(在逃)、文某某(在逃)、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闫某癸、张某某、赵某某,一般成员有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其部门经理、员工和某围打手,文某某征制订了不成文某某规定,如不允许某工跳槽、兼职,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涉足货某信息等,违反规定者,轻则罚款,重则殴打。文某某征对于外围人员每月发放3000-4000元不等的工资,并在每次违法犯罪活动中提供经费,对违法犯罪结果满意的还发放奖金或购物某赏,以资鼓励。
(二)以他人名义注册开办合法的企业,并动用武力,达到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大肆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文某某征2007年二次从事货某信息业以来,不断扩大地盘,改变了过去自己出面经营的模式,先后在礼泉县、咸某市、彬县、西安市等地开办了焦作车队、洛阳车队、同步发、徐某专线、山东专线、安徽专线等14个货某信息部。雇佣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做部门经理,自己做幕后老板。对来本地配货某部分外来车辆非法控制、强某配货,从中谋利。为逃避打击,各分支机构均不设会计、出纳,没有收支账本,每天进行某算,扣除各类支出,将纯利润上交。现已查获现金三百八十八万元、房产四处、车辆五某。
为了控制货某车辆,文某某征规定凡在其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辆,之后不得在其他信息部配货,如有违反,轻则罚款,重则殴打。为这一霸王某庚定,文某某征犯罪组某成员多次在礼泉、咸某等地强某拦截外地货某车辆,暴力威胁驾驶人员,敲诈钱财。短短几年来,文某某征财富达上千万,经济实力雄厚,正因为其用武力开道,打击同行,威胁司机,压制员工,才迅速暴富。对其豢养的打手除按月发放工资以外,还对其作案时租车、购买作案工具、吃喝等费用由刘某甲直接到信息部指定人员处领取,对完成任务积极、表现好的,文某某征给予奖励。文某某征目前拥有的财富,足以维系其犯罪组某的生某、发展,其对财富也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管理权和某配权。
(三)多次有组某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十分明显的暴力特征。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达到非法控制营运线路和某运车辆敛取钱财的目的。文某某征对其外围组某打手头目刘某甲单独下达指令或者语言暗示,组某其外围人员有组某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经依法侦查查明,该组某自2005年以来,疯狂作案多起。其骨干成员除完成文某某征交办的事外,还各自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积极干预社会纠纷,替人了事,动辄提刀砍某。该犯罪组某作案手段某某残,影响十分恶劣,严重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某、生某、经济秩序和某会稳定。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以暴力为后盾,对外来车辆非法控制,强某配货,从中渔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某秩序,称霸一方,在行某内,形成非法控制和某大影响。此案非法控制表现十分明显,一是控制了礼泉县发往河南方向某货某业务。二是部分控制了来礼泉县拉货某车辆,要求在其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之后不得在其他信息部配货。三是对其员工控制,要求员工离开信息部后,三年内不得从事货某信息。四是控制同行某竞争者,对其进行某意伤害、敲诈勒索,迫使其退出货某信息市场。
2008年底,文某某征为了有效地控制来咸某地区拉货某外来车辆,在其信息部电脑上安装一套名为“管车宝”的软件,将车辆信息和某驶员手机号码输入该软件,一旦驾驶员进入陕西境内,该软件即可定位驾驶员所处位置,名为保障货某安全,实为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
文某某征犯罪组某团伙无视国家法律,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轻则对被害人语言威胁、恐某、暴力殴打,重则动用刀棍,致人伤残,使被害人敢怒不敢言,屈服于该犯罪组某,多家信息部被迫关门。多数员工想脱离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不敢提出,多个驾驶员被迫在其他信息部交过信息费后还要再给小文某某息部交一次信息费。该组某通过长期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恶劣影响,对货某信息从业人员和某大群众造成了心理强某。
该组某团伙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小郑某某运信息部业主郑某某因生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发生某盾,文某某征指使刘某甲伤害郑某某。刘某甲叫来手下王某丙、杨某戊商量伤害郑某某的事,三人先准备了几把刀子,因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和某某某都很熟悉,怕被认出,三人商量另找个人用刀伤害郑某某。刘某甲打电话叫闫某癸帮忙用刀砍某普田,闫某癸同意后,刘某甲安排杨某戊租了一辆雪佛兰小车。当天下午,由杨某戊驾车,四人在礼泉县城寻找郑某某,找到郑某某的车后,尾随郑某某一直到天黑,郑某某进礼泉县剧院公厕上厕所时,由闫某癸尾随进入厕所,用准备好的三刃木牌水果刀在郑某某臀部、左某下部连戳两刀后,四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刘某甲给文某某征汇报结果后,文某某征给刘某甲500元作为租车、加油、吃饭的经费,并安排叫杨某戊还掉租来的车。郑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2、因徐某某15年前曾殴打过该组某骨干成员文某某(在逃),文某某征指使团伙成员董某壬、张某某、曹某某判(在逃)报复徐某某。安排张某某给两人开车,由董某壬砍某,如果对方还手,由曹某某判给董某壬帮忙。文某某征将两把用胶布缠裹刀刃后的三刃木牌小刀交给董某壬、曹某某判,并叮咛戳人时要往大腿某侧戳,大腿某侧有大动脉,容易出大事,又给曹某某判2000元作为经费。当天,董某壬、张某某、曹某某判三人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在礼泉县X村找到徐某某的大货某后,停在不远处等候,徐某某驾车出门后,三人驾车尾随徐某某至乾县X村路口,徐某某给大货某加水时,由董某壬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三刃木牌小刀在徐某某腿某连戳四刀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三人给文某某征汇报情况后,文某某征给三人每人买了一件短袖T恤作为奖赏,另买一双鞋给董某壬作为奖赏。
3、2010年9月16日,因张某某货某信息部业主张某某给一辆曾经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辆介绍了一车苹果,并收取了信息费,违反了文某某征凡在其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辆,以后不得在其他信息部配货某规定。文某某征指使其弟文某某处理此事,文某某纠集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十多人来到张某某货某信息部。张某某因事先得知消息逃离,找到其叔父张某某出面解决这事,张某某打电话向某某某求情,和某某某约好在城关镇棉绒厂院内见面,张某某和某某某到城关棉绒厂见到文某某后,文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某语威胁。经张某某从中说情,张某某将5条好猫牌香烟给文某某了结了此事。
4、2008年10月份,洛阳车队信息部员工张某某因不满文某某征十天才能休一个晚上假,而且不能请假,有急事必须请假时,当天没有工资,而且还要再扣一天工资的规定,打电话向某某某征提出辞职,文某某征电话中威胁张某某。当天下午,文某某征和某某某回到洛阳车队,训斥了张某某。当晚,文某某征派另一员工王某庚强某车拉着张某某到西北果品交易中心文某某征的家里,文某某征告诫张某某,他的信息部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张某某解释说是家里人不让他干了,给他另找了一个工作。张某某嫌张某某和某板顶嘴,打了张某某一个耳光,又踏了一脚。文某某征强某张某某交了1000元罚款后告诫张某某,以后要好好工作,不准再提辞职的事。
神龙车场的炊事员党某对文某某征停发工资不满,不想干了,被文某某征知道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党某被文某某征叫到车场办公室,左某轮番抽打党某耳光,打了十多分钟,党某嘴和某朵都被打出了血,而且肿的变了形。后文某某征叫人把党某从办公室拉到停车场的院子里,让员工把党某围在中间,命令党某把裤子全部脱光后,用一根扫帚棍在党某屁股和某某器上抽打,打了十多分钟,见党某始终不吭气,文某某征又叫曹某某判取来一把匕首,党某吓的跪在地上向某求饶,文某某征才罢手。打完后又把党某叫到他办公室说:“你不想干了可以,但必须给我交6000元的罚款,党某说他没有钱,文某某征说:“没钱,就是借钱也得把罚款交了”。最后,经周某某说情,文某某征才放党某回家。
6、张某某论原来在文某某征信息部打工,后来辞职不干了(中间三年没有在货某信息行某干过),2010年初,张某某论到礼泉县城另一家信息部打工,被文某某征知道后,安排人发现张某某论后向某汇报。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文某某、文某某在礼泉县城发现张某某论,即电话汇报文某某征,文某某征指示将张某某论带回神龙车场后,文某某征一拳打在张某某论的脸上,文某某、刘某甲、王某丙、闫某癸、文某某、曹某某判等多人一轰而上,对张某某论拳打脚踢,张某某论被打的鼻青脸肿,小便失禁。文某某征安排刘某某开车找来张某某论的哥哥张某某新,文某某征威胁张某某新叫张某某新劝张某某论,要到信息部干,只能到他的信息部干,不能到别的信息部干。此后,张某某论不敢再到信息部打工且不敢报案。
7、2005年5月15日,文某某征在礼泉其信息部内以威胁等手段某某王某庚向某承认贪污了信息费,王某庚予以否认,文某某征嫌其顶嘴,打了王某庚几个耳光后,又叫张某某、张某某对王某庚实施殴打后,并让王某庚给他打了5000元欠条,当天,文某某征给王某某母亲季淑萍打电话说王某庚贪污了信息费,后文某某征向某要了2000元。
8、2010年9月,云莉信息部员工王某庚向某某某征提出辞职不干。文某某征大骂王某庚:“你把我的信息部当成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了。”骂了一顿后,文某某征把王某丙叫出办公室,安排王某丙教训王某庚。两人回到办公室后,当着另外七、八个员工的面,文某某征骂王某庚公车私用、贪污信息费。王某庚解释说是因为和某某某合不到一块才不想干了。刘某某在一边解释说:“我两个虽然有矛盾,但把信息部的事弄好着呢。”文某某征又骂刘某某贪污信息费,不好好工作。骂完,王某丙就左某耳光打王某庚,打完王某庚又打刘某某,完了又打王某庚,就这样轮换着打了四、五某轮回,两人的脸都被打肿了。文某某征又拿出一把三刃木小刀,用一只手抬起王某庚一条腿,比划着要挑王某某脚筋,被王某丙、曹某某判拉开。当晚,文某某征还以王某庚和某某某之间有矛盾为由,罚了王某庚、刘某某两人各200元。
9、2010年10月22日,文某某征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飞、刘某某兵回神龙车场,刚一下车,闫某癸就一拳打在刘某某兵的右眼上,把刘某某兵打倒在地,在刘某某兵身上一阵乱踏后,文某某征把刘某甲、王某丙、张某某、张某某飞、刘某某兵叫进办公室,让刘某某兵站在墙角,左某耳光抽打刘某某兵,打了十几下后问刘某某兵:“还在信息部好好干不”刘某某兵回答:“好好干呢,”文某某征威胁刘某某兵说要听张某某和某某某飞的话,如果不听话就让人往死的打,。第某天,文某某征和某某某、张某某把刘某某兵拉到西安万通停车场,在万通停车场大门右边的空地上,文某某征打刘某某兵耳光,文某某征打完,文某某又打,把刘某某兵的脸全打肿了后才停手。打完后文某某征问刘某某兵“你娃病了多长时间”刘某某兵回答说上个月娃病了13天,这个月病了10天。文某某征又问“你娃死了没有”刘某某兵说没有,文某某征骂到:“那你把上个月我给你发的3500元工资退了,你竟然23天不上班!”刘某某兵解释他每天都在上班,是抽空回去看娃。文某某征威胁说要把刘某某兵拉到他家里去,并要用刀戳他家里人。刘某某兵吓的跪在地上求文某某征不要伤他家里人,文某某征就说刘某某兵贪污了信息费,不然哪有钱买车(刘某某兵买了一辆伊某特轿车)。刘某某兵解释说买车时他丈人拿了四万元,他自己拿了一万元,剩下的是汽车消费信贷。文某某征要没收刘某某兵的车,命令刘某某兵给家里打电话说张某某要借用一下车。随后,文某某征、文某某、张某某三人开车拉着刘某某兵回礼泉神龙车场,途中,文某某征逼着刘某某兵给信息部所有的部门经理打电话说自己贪污了信息部的钱,文某某征又电话通知所有部门经理到神龙车场集中。回到神龙车场后,张某某已经把刘某某兵的车开到神龙车场,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向某伟、王某庚勇、曹某某已经在车场等侯。文某某征当着所有人的面说刘某某兵贪污了他的钱,他把刘某某兵的车扣了。又用手指着刘某某兵的鼻子威胁“你信不信,我已经叫了两车人在你家门口,我一个电话你全家都得倒。”刘某某兵吓的求文某某征不要伤害他的家人,又叫张某某等人向某某某征求情,文某某征说刘某某兵的车是贪污他的钱买的,就问刘某某兵是多少钱买的,听刘某某兵说是九万多买的后,文某某征说“那你给我打95000元的欠条,这钱是你找张某某借我的,张某某是中间人。”刘某某兵被迫给文某某征打了一张95000元的欠条,张某某被迫作为中间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文某某征又以刘某某兵以前把文某某手机弄丢为名,让刘某某兵给文某某再打一张某某条。文某某说手机钱已经给他赔过了,文某某征说不行,条子非打不可,刘某某兵被逼又向某某某打了一张10000元整的欠条。文某某征还不满意,又逼刘某某兵写了一张某某污文某某征信息费现金56000元的条子,逼张某某作为见证人也在上面签了字。在逼迫刘某某兵在所有欠条上盖了指印后,文某某征让文某某再次殴打刘某某兵,文某某又打了刘某某兵四、五某耳光后,文某某征叫刘某某兵继续给他干,要戴罪立功。然后安排袁某某、张某某把刘某某兵带回西安停车场,不准刘某某兵见其他人,更不能说被打,刘某某兵在西安停车场治疗了一个星期后才回家。
10、2010年10月份,文某某征西安老七货某信息部发了一辆车因收取信息费的事和某原县一家信息部发生某执,文某某征组某多人前往三原县与该信息部争抢地盘,被三原县人砸某几台车辆,其中有杨某戊一辆别克牌轿车。回到西安万通停车场后,文某某征因嫌杨某戊在三原县人砸某时逃跑的最快,在开会时,不点名的大骂杨某戊,随后又在一房间里,对杨某戊左某开弓抽打了七、八个耳光。后得知杨某戊被砸某的车修理需50000元,文某某征拿出九万元给杨某戊作为赔偿,以示慷慨。
11、2008年5月31日,和某某合伙经营保通信息部的马某某动在郭某被刘某甲捅伤后,送郭某到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时,被人问及郭某是怎么受某的,马某某动回答说是被小文某某息部的人戳的,文某某征听到后,安排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收拾”马某某动,王某庚电话通知了马某某动,叫他快跑。马某某动害怕被“收拾”,托文某某征的朋友王某庚万向某某某征说情,经王某庚万从中说和,两天后马某某动在烟霞镇一家饭馆请文某某征、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张某某等人吃饭,给文某某征赔礼道歉。去饭馆前,文某某征安排董某壬带了两把弩。席间,文某某征用弩威胁马某某动,马某某动连忙道歉,文某某征见马某某动服软,就此罢手。从此保通信息部从此关门停业。
12、2006年冬季,杨某戊、张某某、张某某在西安市未央超限治理站附近,向某高某支队民警栾智平问路时和某智平发生某执。三人即下车对栾智平拳打脚踢,将栾智平打倒在地,致栾智平皮肤多处挫裂伤,警服被撕扯,眼睛被打伤。后因栾智平记下了车牌号,西安警方找到了袁某某,文某某征安排袁某某、文某某到省高某支队向某警赔偿15000元损失并赔礼道歉后了结。
13、2010年9月8日,在礼泉大酒店一楼,王某庚路与文某某发生某执后互相撕扯,王某庚路电话叫来李某某安、韩涛(在逃)、张某某盟(已起诉)、高某(取保候审)等人给他帮忙收拾文某某,李某某安等人见到文某某后害怕文某某,反而指使其手下的张某某盟、高某“收拾”王某庚路,张某某盟、高某随后持刀在礼泉县大酒店一楼大厅将王某庚路砍某。王某庚路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王某庚路被砍某,文某某征托刘某某把王某庚路带到神龙车场,采取威逼利诱等方式威胁王某庚路要其向某安机关隐瞒事情真实情况。后来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中,多次寻找王某庚路,王某庚路不愿配合,经民警多次耐心细致工作后,王某庚路才讲出实情。
二、该犯罪组某的犯罪事实部分:
(一)故意伤害案件
1、200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赵某某、张某某四人经事先预谋,手持刀具在礼泉县X巷内将被害人左某砍某后逃离现场,左某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2、200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在经事先预谋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朝跟踪至咸某市民生某糖酒公司家属院内,在其下车时,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手持刀具将张某某朝砍某后坐上王某庚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张某某朝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伤残程度属八级。
3、2008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经事先预谋,由王某丙、杨某戊二人手持刀具,在礼泉县X路家友超市对面,向某在车内的被害人张某某革连戳数刀后坐上王某庚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张某某革的伤情经礼泉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4、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手持刀具等在礼泉县X路汇众汽车修理厂门口,对被害人郭某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郭某伤情经礼泉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5、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下午,被告人董某壬手持一把三刃木牌折叠刀,在停放于礼泉县X路阿蒙发屋门前王某庚向某车内对被害人李某某大腿某连戳两刀,致其受某,后李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6、2005年11月5日上午,礼泉县二娃信息部员工许某某和某文某某息部的员工寇龙(在逃)因给车辆配货某生某纷后。被告人王某庚随即带领董某壬、张某某、张某某、董某壬、郑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赶到礼泉县神龙煤场,随即同许某某发生某架,寇龙用一把砍某在许某某身上乱砍,致其受某。许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伤残程度属十级。
7、2005年元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和某害人张某某、高某、闫某某、董某壬等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内巴岛烫火锅店吃饭过程中发生某执。刘某某找到文某某征,请文某某征给其帮忙收拾张某某等人。文某某征带领其信息部员工董某壬、王某庚、郑某某、文某某(在逃)、寇龙、张某某(在逃)等人从信息部拿上洋镐把、砍某等工具开车到政府招待所院内,等张某某、高某吃完饭从火锅店出来时,文某某征站在一边,指挥其信息部员工手持洋镐把、砍某对张某某、高某、闫某某、董某壬四人实施殴打,致其受某。张某某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闫某某伤情经礼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案件
8、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在礼泉粮贸大厦信息部内,以威胁等手段某某让王某庚和某某庚向某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在王某庚被迫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后,张某某对王某庚又采取威胁的方式使其被迫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后王某庚、王某庚各给文某某征打9000元的欠条。到2010年春节前,文某某征打电话威胁王某庚并给其要钱,王某庚因害怕就按照文某某征的安排,经刘某某手给了文某某征7000元现金。
9、2008年4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收取好处费为由,伙同张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强某王某庚给文某某征打了5000元信息费的欠条,后在文某某征的威胁下,王某庚于2010年春节后通过刘某某给了文某某征3000元。
10、2009年10月份,文某某征在彬县开办了同步发煤炭货某信息部,为外来车辆配货某中收取信息费,安排张某某、董某壬等人经营管理。2010年4月初,张某某、董某壬发现河南陕县人陈某某民经营的运煤车队中有部分车辆曾在其信息部配过货,便提出对这些车辆收取信息费,遭陈某某民拒绝。文某某征得知这一情况后带领张某某、曹某某、曹某某判(在逃)到彬县通过张某某、董某壬进一步查明陈某某民车队的详细情况后,前往陈某某民车队办公地点对车队工作人员张某某、庞某某进行某打,其后又连续两日在福银高某公路彬县段,由文某某征指挥,张某某开车,曹某某判观察情况,曹某某用弹弓击打了三辆正在运行某的陈某某民车队货某挡风玻璃。后指使董某壬等人前往陕县和某某某民谈判,迫使陈某某民答应每发一辆运煤车为其缴纳70元信息费。2010年5月1日至12月中旬,共计敲诈勒索陈某某民车队现金452550元。
(三)掩某隐瞒犯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1、从2006年9月初至2010年12月初,以文某某征为首的犯罪团伙组某多次采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方法,大肆聚敛钱财,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该犯罪团伙组某经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聚敛钱财的情况下,积极充当该团伙组某的财务总管,对该团伙的巨额违法犯罪所得予以管理和某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自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略)、(略)、中国建设银行(略)、(略)、(略)等多个账户中,并在多个账户之间频繁划转。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文某某征等人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后,袁某某因担心巨额非法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对除建设银行(略)账户外,其余账户全部予以销户处理。2010年12月8日,借用王某某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户,分三笔存入516000元、990000元、900000元,合计(略)元;2010年12月30日,借用李某某奇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户存入618359元,对巨额现金进行某移窝藏。2011年1月30日,又借用虢晓瑞身份证,将该笔资金转某到虢晓瑞名下。2011年2月16日,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某进行某问时,袁某某借上厕所之机,发短信通知其兄袁某某转某藏匿于其家中的银行某、身份证,后袁某某电话通知其姐袁某绒将银行某、身份证转某藏匿。至今,袁某绒仍然在逃,涉案银行某不能归案。
2010年12月份,在文某某征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袁某某指使袁某某通知文某某征手下各个信息部继续开展业务,并指使王某庚刚(又名王X)收取各个信息部的营业利润后上交于她。
三、该犯罪组某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
1、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某给李某某帮忙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不下去,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甲让其处理此事,当晚刘某甲带被告人王某丙、闫某癸、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段某某来到(略)外,不分青红皂白对另一方的四人进行某打。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俊戳伤。经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张某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07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某某某(在逃)在路过礼泉县好德饭店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兵为他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文某某下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雄发生某盾,便在张某某雄脸上打了一拳。张某某下车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张某某雄腿某戳了一刀,张某某雄转某跑离现场。文某某打电话叫来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赵某某,四人不问缘由对张某某雄的亲戚郭某平殴打,王某丙、赵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郭某平刺伤。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雄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平的伤情为轻伤(偏重)。
3、2009年元月21日,因王某丙妻子卞建华在礼泉县新市场张某某婷鞋店买鞋时与张某某婷发生某角和某打,卞建华打电话给王某丙,王某丙叫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闫某癸进入鞋店,王某丙手持砍某在张某某婷的丈夫杨某某立头上砍某一刀,在腿某捅了一刀,刘某甲、杨某戊持三刃木牌小刀分别将张某某、都军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立、张某某、都军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犯罪
1、2009年8月17日中午,郝凯旋(另案处理)和某某某、郝小凯在礼泉县泔河二库胡某寨段某某鱼时,被巡库人员赵某某信、张某某发现。赵某某信、张某某要没收三人所偷的鱼并罚款。郝凯旋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甲来“帮忙”,被告人刘某甲纠集王某丙、杨某戊、闫某癸从礼泉县X村取了一把砍某、两把菜刀放在车上后,到赵某某X村叫上段某某(另案处理)和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自己家里拿了两把铁某,六某开车到赵某某X村沟边下车,杨某戊拿着砍某,王某丙、闫某癸各拿一把菜刀,段某某、朱某各拿一把铁某,六某步行某现场。郝凯旋见刘某甲来后,指着巡库人员赵某某信、张某某说:“就是这。”朱某发现赵某某信带着马某某,用铁某逼住赵某某信,刘某甲上去打了赵某某信几个耳光后,从赵某某信身边拿起马某某,赵某某信见状转某就跑,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在后面追赶,赵某某信在逃跑过程中被绊倒,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分别手持马某某、菜刀、砍某在赵某某信身上乱砍。其中,王某丙持菜刀砍某赵某某信膝关节处。在三人刀砍某宗信的同时,段某某持铁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在逃跑中绊倒后,闫某癸持菜刀在张某某身上连砍某刀。赵某某信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张某某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2、刘某甲的父亲刘某某因曾坐三轮摩托车时与司机张某某明发生某角。2007年9月28日,刘某某发现三轮摩托车司机张某某明在礼泉建设路X路交叉口处,就和某某某明发生某吵,争吵过程中给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便电话指派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拦住张某某明不让其走,然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开车赶到现场后,张某某先一脚踏在张某某明的胸部,刘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三刃木牌小刀,在张某某明的臀部、胳膊连捅数刀,张某某、赵某某、徐某、何某某用拳脚对张某某明进行某打,张某某明的外甥孙某见其舅某被打,过来还手时被刘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徐某、何某某围住拳打脚踢,刘某甲还在其腿某捅了一刀。后路人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弃车逃走。张某某明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孙某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3、被告人闫某癸在2007年夏季因家门口排水问题与邻居闫某某京发生某纷并相互撕打,闫某癸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8月2日,闫某癸发现闫某某京在自家果园里喷打农药时,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请二人为其帮忙报复闫某某京。经二人同意后,闫某癸开三轮摩托车到县城接上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后,三人回到礼泉县X村,在闫某某京回家必经的生某路上等候闫某某京。闫某某京骑自行某回家时,被杨某戊掀翻在地,闫某癸对闫某某京拳打脚踢,边打边说:“你看清,我是朝锋。”后又从旁边果园拾起一果树棍,在闫某某京的头部、身上抽打,致闫某某京全身多处钝器挫裂伤。闫某某京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4、因周某某林欠鲁菊斌(绰号幺X)三万元赌债,鲁菊斌委托被告人杨某戊为其收赌债,并承诺自己只要一万元,其余钱归杨某戊。杨某戊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并让其一起帮忙讨要赌债。2010年元月18日晚,周某某林在(略)门口被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又名王X,在逃)发现,刘某甲向某某某林讨要赌债。周某某林答复不欠刘某甲的钱。刘某甲打电话叫来鲁菊斌、杨某戊向某某某林索要。因周某某林无力给付,刘某甲、杨某戊伙同闫某癸、王某某将周某某林叫上车强某拉至甜水湖公园南岸,杨某戊在周某某林脸上打了一拳后,一脚将周某某林蹬倒在地,说了一声:“打。”四人围住周某某林对其拳打脚踢后开车离开,致周某某林全身多处挫裂伤、颅骨骨折。周某某林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三)敲诈勒索犯罪
1、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五某之光面包车在礼泉县X村X路上与被害人文某某超家的狗相撞,刘某甲叫来杨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安(已判决)对文某某超进行某某、威胁,要求文某某超赔钱,文某某超找到本村村民文某某向某某甲说情,后文某某超迫于无奈向某某甲赔付了6000元了事,刘某甲给杨某某、李某某安每人500元作为报酬。2010年11月份,刘某甲妻子在本村村长文某某的陪同下向某某某超退还了6000元。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某、证人证言、物某、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某已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丙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戊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壬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某癸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系累犯;被告人袁某某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某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行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提出,他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辩护人李某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文某某征等人的所作所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的特征,刘某甲不是文某某征团伙的组某者,也不是领导者,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曹某丁提出,起诉书指控本案为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但本案危害性特征不充分,被告人王某丙参与的发生某2007年10月31日好德饭店门前和2010年2月28日安居苑小区外的两次寻衅滋事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赵某己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戊具有自首和某功表现和某个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庚提出他有投案自首情节。辩护人陈某辛提出,对信息部员工的暴力管理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特征,在作案中王某庚是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壬提出,他不是积极参与者,不是骨干成员,他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胡某提出,被告人董某壬不是外围组某成员,应以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定罪,在故意伤害案和某诈勒索案中属从犯,其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癸提出,他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辩护人李某某提出,被告人闫某癸的行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闫某癸参与的故意伤害闫某某京案件,案发后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已谅解,应不再追究。在参与的两起寻衅滋事案件和某与的其他两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闫某癸属从犯,闫某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主动向某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建议对其考虑从轻处罚。辩护人董某壬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是一般参加者,不是骨干成员,参与黑社会组某犯罪仅一次,建议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他不是骨干成员。辩护人王某某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该组某时间短,作案次数较少,不是积极主动参与,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提出,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事她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她只是管理文某某征个人钱财,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辩护人吉某梅、张某某提出,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某,袁某某客观上没有参与文某某征组某和某某信息部的经营,虽有划转某金的行某,但其主观上对其保管的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性质完全不明知,指控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和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辩护人陈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属胁从犯,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曹某某提出他的行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他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他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经审理查明:一、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该组某首要分子文某某征(另案处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从事货某信息行某,2005年底因指使员工在咸某市挡车强某配货,收取信息费,被咸某市X区人民法院以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文某某征继续从事物某信息行某,并“总结”被打击教训,由自己充当幕后老板,拢络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某会闲散人员组某“外围组某”,任命刘某甲为外围组某经理,对外实施有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某的组某、领导者是文某某征,成员有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袁某某、闫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董某壬、张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对外实施违法犯罪行某时,文某某征一般只单独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某排,再由被告人刘某甲向某他外围组某成员传达命令实施违法犯罪行某。每次作案,事前有安排,事后有汇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对部门经理、员工和某围打手,文某某征制订了不成文某某规定,如不允许某工跳槽、兼职,离开本单位3年内不得涉足货某信息等,违反规定者,轻则罚款,重则殴打。
文某某征自2007年二次从事货某信息业以来,先后在礼泉县、咸某市、彬县、西安市等地开办了焦作车队、洛阳车队、同步发、徐某专线、山东专线、安徽专线等14个货某信息部,雇佣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做部门经理,自己做幕后老板。为逃避打击,各分支机构均不设会计、出纳,没有收支帐本,每天进行某算,扣除各类支出,将纯利润交由被告人袁某某管理。通过有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告人袁某某从2006年9月初开始为文某某征管理信息部收入,2007年该犯罪组某形成以后,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该犯罪团伙组某经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聚敛钱财的情况下,充当该团伙组某的财务总管,对该团伙组某的巨额违法犯罪所得予以管理和某出。文某某征将其中部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房产、车辆等。现已查获现金人民币(略).93元,房产四处、车辆五某。
文某某征利用其获取的非法收入支持该犯罪组某的活动,对于“外围组某”成员每月发放3000-4000元不等的工资,报销其作案时租车、购买作案工具、吃喝等费用,对于作案时积极、表现好的予以物某奖励。
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达到非法控制营运线路和某运车辆敛取钱财的目的,文某某征对外围组某下达指令,组某外围组某成员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某某组某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信息行某的左某、张某某朝、张某某革、郭某、李某某、许某某等同行某施故意伤害,对陈某某民车队实施强某交易。并对其他信息行某业主郑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威胁等违法行某,称霸信息物某行某。文某某征还以暴力为后盾,对外来车辆强某配货,从中渔利,在行某内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某大影响,一是控制了由礼泉发往河南方向某货某业务,强某拦截车辆、暴力威胁驾驶人员。从2008年起用“管车宝”软件定位驾驶人员,以达到控制车辆的目的。二是部分控制了来礼泉拉货某车辆,文某某征规定凡在其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辆,之后不得在其他信息部配货。三是控制同行某竞争者,对其进行某意伤害,迫使其退出货某信息市X组某的违法犯罪行某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某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日至2007年上半年他一直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里上班,2007年下半年以后,文某某征就安排他和某某戊、张某某、王某庚、王某丙回家,但是还领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工资,文某某征信息部有事需要他时才叫他,他们几个人都有前科。文某某征叫他们这几个人是摆外事的,也叫“外围”,外围是文某某征信息部不同于其他正常业务部门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其目的就是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发生某擦冲突时,不用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其他人出面,由专门的几个人出面处理这些事情,具体讲就是如果别的信息部争抢小文某某息部的车就要他几个人出面摆平,。为了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利益,他参与了伤害左某、张某某革、张某某朝、郑某某的行某。他被文某某征口头封为经理,但实际上他只是个召集人,负责联系其他人,传达文某某征的意思,事后向某某某征汇报。文某某征成立外围就是为了他的信息部生某不受某人排挤,是为了更快的扩大生某,挣更多的信息费,但是文某某征用外围组某的做法不对,是违法的。
2、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他是2007年10月出狱的,2008年春节过后就去文某某征的信息部、刘某甲领导的部门叫做外围组某,具体的业务没有,但是外围组某的作用就是为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保驾护航,是文某某征指挥他们外围组某的几个人,有目的对与文某某征信息部有利益冲突的信息部负责人实施伤害,达到打压竞争对手,保证文某某征信息部生某更好。他知道的外围组某人员有刘某甲、杨某戊、王某庚和某。外围的人平时什么都不干,平常各自在家中干自己的事情,文某某征信息部有事才叫,他们属常年雇佣,每月都在信息部领工资。外围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一个与信息部正常业务没有任何某系的机构,这个机构是文某某征养的几个打手,这些打手平时不用上班,只领工资,只在文某某征信息部和某边有摩擦或者文某某征需要时才出面,轻则吓唬威胁,重则动刀伤人。有针对性地收拾一些人,通过收拾这些人达到对其他人的威胁,使其他人都对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产生某怕,从而不敢“吃”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他参与了对张某某革、张某某朝、郑某某的伤害,这三个人的信息部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存在线路上的重合,都发一个地区的车,因为争车存在磨擦和某突,文某某征才指使刘某甲领他们对这三人实施伤害。文某某征给他们外围几个人宣布刘某甲是外围人员的领导。文某某征制定了纪律,要求必须服从刘某甲的安排,刘某甲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平时各人干各人的事情,如果信息部有事需要他们,必须立即去信息部。外围人员对他人的伤害事件不许某露,不许某围人员住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里。
他们几个外围人员因为违反文某某征的纪律都被文某某征惩罚过。2009年的时候,有一次文某某征打电话叫他去信息部,他因为有事没去,文某某征罚了他1000元,从他工资里扣了。刘某甲有一次未按照文某某征的要求及时去信息部办事,被罚了1000元。文某某征对其他员工还定下两条规矩,一是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干过的员工不许某槽去别的信息部干,二是不许某工贪污信息费,有一次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一个娃因为跳槽去了别的信息部,后来被文某某征叫到礼泉神龙车场,在神龙车场文某某征当着众多人的面把那个娃打了好多耳光,一直将那个娃打的尿了裤子,当时他在现场,文某某征说打的那个娃跳槽了。另外有一次是文某某征叫人把刘某某兵叫到了神龙车场,叫闫某癸等人打了一顿,说是刘某某兵贪污了信息费。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以杨某戊在三原县冲突中逃跑为由打了杨某戊六、七个耳光。
3、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他是2007年开始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上班的,是刘某甲叫他去的。他和某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几个人用刀将左某“放”了后,就加入了外围组某。外围组某的成员有刘某甲、王某丙、王某庚、张某某、赵某某及他几个人。外围组某是文某某征为了经营他的信息部生某,专门为其雇佣的一帮打手,这些人平时只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领工资,不用在信息部上班,只有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其他的信息部发生某纷或者矛盾时,才叫他们这些人出面,通过威胁、用刀“放”人等暴力手段某某决事情。有的外地车司机或者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员工不听话,不服从管理,文某某征也叫他们出面对这些人进行某胁、殴打。文某某征叫他们出面收拾谁,他们就会听从安排。外围组某中,部门经理是刘某甲,是老板文某某征亲自任命的,平时需要“放”谁,文某某征只和某某甲说,然后由刘某甲向某们安排,他们有什么事,也只向某某甲汇报,而不直接向某某某征汇报,有时候除了向某某甲汇报外,还向某某丙汇报事情,王某丙和某某某征是亲戚关系,王某丙有时候也向某们安排任务。文某某征这样做是怕事牵连到自己,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文某某征向某们说过,用刀子戳人,不能朝要害处戳,只能往大腿某或者在屁股上戳,拿棍打人不能在上半身打,尽量往下半身打,叫他们在外面打人要自己掂量着,不要把人打的太重。平时他们这些人如果表现好,为信息部帮了大忙的时候文某某征还给奖励。他和某某甲等人将左某“放”了以后,文某某征就给了刘某甲1000元奖励,将张某某朝“放”了以后,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5000元奖励。他们出去“放”了谁,文某某征都给他们报销租车、吃饭及抽烟的这些费用,刘某甲可以随时从信息部预借钱,用于他们的花销。他参与了伤害张某某朝、张某某革和某某的事,他们几个也都参与了几起伤害其他信息部负责人的事。这几个人经营的信息部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发车线路都差不多,相互之间经常因为争夺车源等事情发生某盾和某突,所以文某某征就叫我们几个将这些人砍某。
文某某征对员工规定,在信息部上班,不能说不干,要辞职必须经过他同意,离开信息部以后,也不能从事信息部行某,不能再到其他信息部上班,否则就会被收拾。文某某征要求必须一切听从安排,文某某征给外围几个人说过,如果叫他们去干什么,他们不去或者不按照文某某征的意思办,就第某个收拾谁。他就被文某某征收拾过一次,2010年10月份,文某某征在西安停车场的一个信息部因发车的事与三原一家信息部发生某矛盾,文某某征叫了二十多个人去处理事,当时对方叫的人也比较多,用木棍将他们的车都砸某,还将他自己的一辆别克车砸某了,他由于家里有事,想离开,给文某某征打了一个电话,文某某征不同意让他走,他坚持要回,文某某征就将电话挂了,过了两三天时间,文某某征叫他们把砸某的车都开到西安去修理。文某某征把他叫到车场内的一个信息部里骂,嫌他从三原跑回去了,还用巴掌在他脸上打了六、七下,并对旁边的几个人说:“去把棍拿来,把他的腿某我打断”,旁边的几个人劝了一会就没事了,文某某征后来花了九万元给他买了一辆新车,文某某征出钱将那些被砸某的车都修好了。2010年7月份,他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不干了,自己承包了工程做生某,文某某征就隔三差五某人到工地里转,并捎话说要收拾他,文某某征还给他们外围组某的成员规定了一条纪律,就是不准他们和某息部的员工互相串通和某什么联系。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他是2008年2月到文某某征成立的外围里干的,外围是文某某征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他知道外围的人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和某,外围的几个人不参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任何某营,实际上外围就是文某某征花钱养的几个打手,这几个人平时不用上班,只领工资,只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和某面有摩擦或者文某某征需要时才出面,具体的说就是用刀子戳人,有针对性地收拾一些人,通过收拾这些人达到对其他信息部的震慑,使其他信息部的从业人员对文某某征产生某怕,从而保证文某某征独揽信息部生某。他参与了对张某某革和某某某朝的伤害,都是文某某征安排刘某甲带他们外围人员实施的。
文某某征给他们外围人员宣布刘某甲是外围人员的领导,刘某甲向某负责,他们必须听刘某甲的话,文某某征给外围人员制定了一些纪律,一是信息部需要他们时必须立即去信息部,必须听指挥,二是外围其他人员必须服从刘某甲的领导,三是不许某便向某泄露信息部伤害他人的事,不许某互打听,四是不许某围人员随便脱离不干,还有一个是外围人员不许某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里。
文某某征在信息部里经常给员工灌输一种思想,他经常说他的信息部生某来之不易,是带着血一路走过来的,他的财富伴随着战争这样的话,在信息部里面他对员工说用刀子戳人时往大腿某侧戳,内侧有动脉血管,如果刀刃太长,要用胶布将刀刃缠短,他曾经见文某某征在员工多时给员工讲授和某范某样使用洋镐把打人。
老板文某某征规定,第某次来信息部配了货某车辆再来陕西、咸某、礼泉时,都必须到他们信息部配货、交信息费,如果有的车辆不遵守规定,信息部的业务员就在拉货某区域查找,找见车辆后就拦截、罚款、收费。文某某征还给信息部配了“管车宝”用来管理车辆,车辆只要进入陕西境内,业务员就能知道车辆来了,然后就打电话通知司机来配货。
5、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他是2004年11月份开始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上班的。他知道文某某征的信息部有彬县的同步发信息部、礼泉神龙车场内焦作车队、金鑫信息部、礼泉还有洛阳车队信息部,在咸某伟捷公司里设有一个信息部,以及焦作车队咸某分部、洛阳车队咸某分部、西安万通车场内有一个同步发信息部、金鑫信息部西安分部、洛阳车队西安分部,还有一个云莉信息部。彬县的同步发信息部的负责人是张某某,员工有他、康某、曹某某,礼泉焦作车队的负责人是周某某,员工有王某庚刚等人,礼泉洛阳车队信息部负责人是刘某某,员工有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礼泉金鑫信息部负责人是张某某,员工有段某某、刘某某等人,咸某焦作车队分部负责人是黄某,员工有王某庚等人,咸某洛阳车队负责人王某庚,员工有杨某某兵、王某庚强,咸某伟捷公司内的信息部负责人张某某,员工有刘某某兵等人,西安金鑫分部负责人叫三江,西安洛阳车队分部负责人郑某某,员工有张某某等人,西安同步发信息部负责人是王某庚勇,员工有伊某军等人,云莉信息部负责人刘某某,员工有王某庚、向某某等人。社会上的人把文某某征所有的信息部统称为“小文某某息部”。彬县同步发的信息部以张某某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礼泉的焦作车队以周某某名字办了营业执照,礼泉的洛阳车队以刘某某的名字办理了执照。2005年文某某征以他的名字登记的信息部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文某某征出狱后就在经营信息部时不以自己的名字进行某记,而是转某以他人名义进行某商登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他继续违法经营的事情自己不出头,如果信息部因违法的事被公安机关查处,他可以逃避打击。
文某某征专门成立了一个叫外围的组某,这个外围组某不同于其他部门,外围组某直接归文某某征领导,不参与信息部的任何某营,但是文某某征给外围组某的人发工资,外围组某只负责一件事情,就是文某某征因信息部生某上的事情与别人发生某突时收拾对方,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一个打手组某。外围组某里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闫某癸也经常跟外围组某的人后面跑。文某某征动用外围组某威胁吓唬员工,制定了很多的内部规定让员工遵守,如果谁不按规定来他就收拾谁。文某某征不许某工随便不干,普通员工辞职一个月前打报告,部门负责人提前半年向某报告,不经他同意不能辞职,如果经文某某征同意离开小文某某息部后,不得从事与信息部有关的行某,不许某槽到别的信息部,信息部的员工不能休假、随便请假,每十天才准员工休息一晚,其余的时间都要上班等,他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让他的生某继续经营,不能因为员工的问题耽误了他的生某,同时把员工控制住。
文某某征多次在信息部讲他的生某来之不易,是带着血走过来的,财富伴着战争走,不靠武力是不行某之类的话,他对信息部的员工说用刀戳人时要长眼,不能乱戳,要往大腿某侧上戳,不要往内侧戳,因为内侧有动脉血管,如果戳人时刀刃太长,可以用胶布将刀缠短一些,防止戳的太深。文某某征除了煽动手下动用武力外,还亲自拿着洋镐把当着众人的面进行某示,对手下员工传授打架的方法和某巧。文某某征对员工管理很严,平时开会时不许某的人讲话,他讲话时大家要坐的直直的,连二郎腿某不准翘,要求手下员工必须服从他,他是真正的老大,他对手下员工的管理象军事化一样,要求手下的人必须听从他的命令和某挥。
彬县信息部的收入是由张某某通过银行某到文某某征指定的帐户上。信息部的收入是文某某征让张某某给袁某某汇钱,每次汇钱的数额都不超过50000万元钱,全部都是通过建设银行某汇钱。
6、被告人闫某癸的供述,证明刘某甲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里是摆外围的,具体就是处理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的摩擦冲突,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一个组某,主要是给几个人长期发高某资养着他们,平时不用这些人干任何某,只要在文某某征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发生某擦冲突时就叫这几个人用刀子收拾对方。他有一次就参与了刘某甲等人用刀子戳郑某某的事,在安居苑门口用刀子戳人和某泔河二库沟边打架等一系列犯法的事情,都是刘某甲叫他去的。礼泉县的信息部太多了,竞争也激烈,文某某征就是通过用刀戳人这种方式使其他信息部的人产生某怕,从而文某某征不断扩大自己的生某,控制更多的车,实际上他想独占信息部的生某。他知道文某某征外围组某有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刘某甲是领导,他经常跟着刘某甲后面跑,看到刘某甲有事就领着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这几个人,平时在这几个人中刘某甲说了算,刘某甲是文某某征封的外围组某经理。有一次刘某甲带他去文某某征的神龙车场里,他看见文某某征当众打了信息部的一个娃,当时他和某某甲、王某丙正在吃饭,刘某甲说神龙车场有事,叫王某丙和某一块去,在神龙车场,刘某甲就叫他打一个叫刘某某兵的娃,他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兵一拳,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另外几个人也来打刘某某兵,在办公室里文某某征亲自动手打了刘某某兵好多耳光。在万通车场文某某征把杨某戊叫到办公室打杨某戊的耳光,他在另外一个房子,听见叭叭地耳光声。2010年七、八月的一天,在神龙车场,他见文某某征、文某某、王某丙将张某某论打的都尿裤子了。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甲从监狱出来以后,他和某某甲在街道认识,刘某甲后来就叫他到信息部上班。他除了在粮贸车场信息部开车以外,还参加了信息部“放人”的事情,他参加了文某某征的外围组某。外围组某的人员是文某某征雇佣的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及一些社会闲人,为其信息部生某服务的。平时他们这些人不用在信息部上班,不用负责信息部生某上的具体业务,只有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其他信息部发生某么纠纷或者矛盾时,或者文某某征需要他们出面解决一些事情时,就叫他们这些人通过威胁、用刀砍某、戳人等暴力手段某某决。他参与了对左某的伤害,还在好德饭店门口将一个人用刀子戳了。文某某征的信息部经常为了发车,争夺车源、线路等问题与其他信息部发生某些纠纷和某盾,文某某征就是利用他们这些外围打手,通过暴力手段,对其他信息部的人进行某击、排挤,来达到垄断咸某这一带货某信息行某的目的。被伤害的人都是信息部行某中生某比较好,实力也比较雄厚的人,他将这些人伤害以后,不但这些人不敢和某抢生某,其他经营信息部的人也不敢和某抢生某。这样,他就可以在咸某这一片垄断经营货某信息行某。
外围组某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赵某某及他,刘某甲是部门经理。老板文某某征安排打打杀杀的事情,是由刘某甲具体叫他们干的,文某某征不直接和某他人联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怕信息部干的这些打打杀杀的事情知道人太多,以后公安机关查出来连累到他本人。他们这些人平时不用经营生某,拿的工资还比信息部的员工高某些,并且他们表现好的话,文某某征还给他们奖励。他和某某某的工资低一些,他每个月500元工资,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几个人的工资有三、四千元。赵某某是从刘某甲那儿领工资,其它几个人的工资也都在信息部领,文某某征给信息部员工及外围的人定了很多纪律,信息部的员工在他的信息部上班以后,要辞职必须提前打招呼,辞职以后不能自己开信息部,也不能在到其它信息部上班,外围的人必须随叫随到,听从安排等。如果有人违法了规定,轻则挨骂受某,重则叫外围的人收拾,对员工进行某打。
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是2007年冬季到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上班的,他上班以后,就一直跟着刘某甲干,属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外围组某成员。外围组某是文某某征为其信息部雇佣的一帮打手,成员大都为两劳释放人员,是为他的信息部服务的一个组某。外围成员平时不用到信息部上班,也不用负责信息部的具体业务,只有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其他信息部的人在生某上发生某突或者矛盾时,或者文某某征认为有人对他的信息部生某造成威胁的时候,需要“放人”的时候,才叫他们出面干这些事情。“放人”就是用刀子砍某,将人砍某的意思。这几年信息部生某干的人多,竞争激烈,相互之间经常会发生某纷和某盾,这就要看谁的“势大”、实力雄厚。文某某征手下雇佣的刘某甲等人,在咸某及礼泉一带恶名在外,跑这一路的司机和某信息部的人都知道,他们一出面,很多人都害怕,也就会让着他们,不敢和某某某征的信息部争生某。左某被伤害了以后就将信息部的门关了,后来又发生某伤害张某某朝等几个人的事,跑咸某一带的司机及经营信息部的人都知道这些事,他们也就认识到文某某征信息部现在势很大,不敢惹。这些外地司机也就不敢再乱跑了,其他信息部的人不敢和某某某征信息部争生某了。文某某征成立这个外围组某,就是利用他们这些人,通过暴力手段某某决这些问题的。他刚加入时,只有刘某甲、杨某戊、张某某三个人,后来王某丙从监狱出来后也加入了外围,王某庚也加入了外围组某。刘某甲是外围组某的部门经理,文某某征平时有什么事情就给刘某甲说,再由刘某甲向某们几个人具体安排,外围组某干的都是些用刀砍、戳人等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文某某征采用这种方式就是害怕他们干的这些事情被更多人知道,事发后牵扯到他。他参与了对左某的伤害,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1000元,他们吃饭花完了。他每个月从刘某甲那领700元工资。
9、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从结婚后到2010年年底,她一直给文某某征管账,主要管的是现金,文某某征经营信息部生某,挣的钱都交给她。2005年的时候,文某某征经营信息部期间被咸某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处理,后被判刑十个月,并将他信息部的经济收入当作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了。文某某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仍旧重操旧业,经营信息部生某,并在以后不断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还雇佣了刘某甲等人,刘某甲这个人以前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这个人整天在社会上干一些不正当的事情,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她对刘某甲这个人的所作所为都看不惯。文某某征给她交钱,一般每隔十天半个月左某,就交给她几千块钱,有时几万块钱,她就把这些钱存到银行,文某某征需要钱的时候,她再从银行某钱给他。信息部的张某某、王某庚、还有她哥袁某某也给她交过钱。王某庚、刘某某和某某某是在文某某征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给她交过钱,张某某去年给她的银行某上打过钱。给她交的是信息部的利润。是文某某征叫给她交钱的。在文某某征因为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大约在2010年12月份,王某庚给她送过四、五某钱,每次都是几千元,总共有一万六、七千块钱。袁某某给她交钱也是在文某某征出事以后。快过2010年阴历年的时候,当时她给袁某某打电话,让问一下西安停车场几个信息部的收入情况,叫把钱收起来交给她,后袁某某给她交过三、四次钱,总共四万五某块钱。张某某给她的钱都是通过银行某从彬县给她汇过来的,大约汇了有四、五某左某,大概有十五某元左某,不超过二十万元。从2008年6月份到2010年年底,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收入总共有几百万元,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收入交给她以后,大部分钱都存在建设银行,还有一部分在农业银行某工商银行某着。户名都是她的名字袁某某,建设银行某一张某某尾数是“7553”,这些卡她现在都在银行某户了。这些卡都是以她的名字登记的,她害怕公安机关查她的账,把钱没收了。
在2010年11月底时,公安机关开始调查文某某征的案子,她怕公安机关把这些卡查出来,她从尾数为“7553”的建行某中取了三十多万元。文某某征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袁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他负责的西安停车场因为改造电路和某年送礼的事,需要一些钱,她就给张某某、刘某某分别打电话,安排让张某某及刘某某留够信息部用的钱,将剩余的钱都给袁某某。后来过了有四、五某时间,她打电话问袁某某有没有收到钱,他说收到了。他们都知道她是文某某征的媳妇,文某某征被抓了,他们会听从她的安排,信息部的经济收入还是她管的。
钱都在她名下的几个银行某存着呢,文某某征后来投资新的信息部还有他自己用了一部分钱,文某某征先后从她这里取钱投资了两个停车场还有几个信息部,买了七处房产、两辆轿车,用了大概有几百万元。文某某征投资礼泉的神龙停车场和某息部,先后从她这里用了三十多万元,后来又在西安投资了一个停车场,包括两年的承包费及建设费用总共有一百七十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她给他的,有给现金的,还有转某的,大部分钱都是从“7553”的建行某上取的。2008年十月份左某,文某某征花了大约三十万元左某给她买了一辆银灰色的尼桑奇达小车,车牌号为:陕x,尼桑车是她自己用的,用她的名字登记的。2010年六、七月份,她从尾数为“7553”的建行某上刷卡花了四十万元左某,给文某某征在西安的停车场买了一辆黑色的奥迪A6小轿车.大约在2003年的时候.在礼泉县东二环果品交易市场买了两间两层独院房,当时的价格是十四万元左某,具体位置在市场北边门朝北的那一排,2007年又花了十四万元左某在礼泉县X街东段某某阳嘉苑买了一套单元房,具体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2009年在礼泉县广场一号买了一套单元房,是三楼西户,连装修花了大约有四十万元左某,是她从建行某数为“7553”的卡中取的现钱;2010年10月到11月在(略)买了一套单元房及三间门面房,分别花了二十四万元和某某三万元,买单元房的二十四万是她用“7553”这张某某行某转某付钱的,买门面房的钱是她分几次取的现金买的;2010年10月份在咸某市X路丽彩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单元房,花了大约六某万元,是她在咸某用“7553”卡刷卡转某买的,到了2010年4、5月份的时候,她在西安市X路海荣名城买了一套单元房,是十三层,当时房价为五某多万元,她首付了十六某元,办理的贷款按揭手续,她是用现金首付的,这套房是她私下买的,文某某征不知道。除了礼泉县东二环果品交易市场的两间独院,是以文某某征的名字登记的,其余的六某房产都是以她的名字登记购买的。除了西安海荣名城这套房是她私下买的,其他东西的产权都是文某某征的。买这辆车和某处房产都是文某某征安排她买的,也是文某某征安排用她的身份证登记的。投资停车场以及买房,买车辆总共花了五某多万。除了花去的这五某多万以外,还剩三百多万不到四百万。这三百多万元她借了虢小瑞和某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某开了户,把这些钱另存了。她用虢小瑞的身份证在礼泉县农行某户,存了大概六某万元,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在礼泉县建行某户,存了大概二百四十万元。她在建行某有一笔存款八十七万,是2008年下半年存的,定期三年,一直在银行某着,她没有取过。户名是她的名字袁某某,选择用王某某和某小瑞的身份证转某这些资金。她俩和某都是远房亲戚关系,她转某这些钱是害怕公安局把这些钱查出来没收了。文某某征2005年因强某交易被判了十个月的刑,没收了一些钱,2011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对她进行某问时,她在上厕所的时候,给袁某某发了三、四条短信,让袁某某把那八十七万块钱取走,怕查出来把钱没收了。
在农业银行某的六某多万元,她先从她的名下转某她同学李某某奇的名下,由于她们仅是同学关系不放心,她后来又将六某万元转某虢小瑞的名下。李某某奇不知道她在银行某户,她借身份证的时候只是说办理手机卡。
10、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是2009年八月份在文某某征的西安万通停车场上班的,文某某征一直经营信息部生某,他在社会上名气不好,村上的人说他在外面胡某呢,叫了一帮子人,动不动就打人,用刀子戳人,在社会上欺负人。开始的时候他知道万通停车场是袁某某的,后来才知道停车场真正的老板是文某某征,他只不过是以袁某某的名字签订合同。文某某征以袁某某的名义签订合同,是害怕停车场有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以后公安机关调查时牵连到他,他这样做就可以把一切责任推到袁某某的头上,这是他逃避打击的一个手段。
文某某征要求他们这些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打招呼,经同意才能走,辞职以后不能再经营与信息部相关的生某,也不能到其他信息部上班。违反了纪律,一般就是挨骂、受某、罚款或扣工资,重的话就会遭到一顿毒打。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神龙车场,当时有文某某征、文某某等人,文某某打了刘某某兵好几个耳光,文某某征还让刘某某兵给他打欠条。
文某某征的信息部还有一个外围组某,就是文某某征为经营他的生某而雇佣一些社会闲人及街道的混混之类的人充当打手,干一些打打杀杀的事情,为他的信息部作为后盾,这些人只在信息部领工资,平时不用再信息部上班,只有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其他信息部或者外地司机等发生某盾和某纷时才出面。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文某某征以前因开信息部被判过刑,出狱后他就吸取了以前的教训,他经营多家信息部,他的这些信息部都是以别人的名字登记的,文某某征是真正的幕后老板,文某某征这样做的目的为了逃避打击处理。
文某某征手下还有一个外围组某,这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一个部门,是一个打手组某。外围组某里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外围组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不同,外围组某直接归文某某征领导,外围组某里的人不用上班而发工资,外围组某不参与任何某务,只有文某某征信息部的生某与别人信息部生某发生某擦时,文某某征才让这些人出面收拾人。外围人员用刀砍某左某后,左某吓的关门了,另外张某某朝、郑某某、张某某革被外围人员收拾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生某更好了,再没有人敢抢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了。张某某朝等人信息部的生某也大不如以前了。
社会上的人听说了一些事后,都说小文某某息部外围人员手很毒,提起小文某某息部大家都很害怕,尤其是货某信息行某的人,他们不敢对小文某某息部有任何某议,害怕小文某某息部稍微与他们有什么摩擦就派外围收拾他们。对待第某次来配货某司机,手下员工都按文某某征要求的说,当然仅靠好说是不行某,还要用语言对司机进行某胁、恐某才能达到目的。
文某某征给信息部的员工定了很多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来管理手下,文某某征不许某下员工随便辞职,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给他申请,文某某征不同意员工就不许某,否则他就要收拾这个人,文某某征还规定手下员工离开后不许某信息部,不能从事与信息部相关的行某,如果干了就要收拾这个人,不能跳槽给别的信息部打工,他规定他手下员工(除过外围)全天呆在信息部,没有假,每十天只放一晚的假,不许某家,被抓住就罚款处理。2008年8月他经人介绍到文某某征洛阳车队信息部上班,过了两个月不想干了,他给文某某征说辞职,文某某征在电话里说想辞职不干,小心有人用刀子戳了,要是他私自跑了小心家里父母被人用刀子戳了,当晚在文某某征家,张某某嫌他和某某某征顶嘴就打了他个耳光,并罚了他1000元钱。
文某某征在信息部定下了一条经营规矩:凡是在他小文某某息部配过货某车都必须登记车牌号码,登记车司机电话,并让这些车以后在礼泉及周某某都必须去小文某某息部配货,简单地说第某次给车配过货某,这辆车以后就是小文某某息部的车,必须到小文某某息部配货。文某某征在信息部的经营上使用了一个叫管车宝软件,来控制外地车辆及司机。
信息费的标准是由文某某征规定的,以前每辆车收100-200元不等,近一年半来收100-150元。每个信息部配有二至三名人员,一名司机,其他人员跑业务和某机签货某合同,然后收取信息费,晚上回来和某门经理算账,发工资,扣费用,利润由部门经理上交老板文某某征。
彬县同步发信息部的收入及利润都是交给老板文某某征的妻子袁某某的,主要是采用汇钱的方式,将现金直接打到袁某某的卡上。有时候,信息部员工从彬县到礼泉时,也直接将钱送过去给袁某某,平时都是他经手汇款的。如果能攒够一万多元文某某征就让给袁某某交钱,每次汇的钱也就是一万多或两万元左某。他是从2009年10月份到彬县信息部的,到了2010年,信息部的钱基本上都是他经手汇给袁某某的。总共能汇十七、八万元左某。她的卡是建设银行某,户名为袁某某。给袁某某送钱基本上都是他和某某三送的。
文某某征给手下员工交代过,对第某次来配货某司机就必须讲清楚以后要到小文某某息部配货,如果以后不来小文某某息部,司机就要小心挨打。大部分外地货某司机都想平安跑运输挣钱,文某某征用好言一劝,再用语言威胁,这些人就都乖乖的再次来配货,这些人想求个平安,但是也有个别的司机不听话开车又乱跑,这些司机如果被文某某征发现,就可能轻则被语言威胁并罚款,重则叫人殴打。
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他是2006年底通过张某某介绍开始在文某某征信息部工作的。为了控制车辆,文某某征规定在他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以后都要在他的信息部配货,第某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如果以后不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货,他们还要收取信息费,如果不交信息费也不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货,文某某征就带人或者让人威胁司机,或者对车进行某坏。
文某某征还雇佣了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和某某庚等人,他们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外围人员,是文某某征的打手。他们平时不用上班,只有信息部和某他信息之间发生某纷时,文某某征才叫他们出面。刘某甲是领导,什么事情都听刘某甲的,刘某甲服从文某某征领导,因为他们是文某某征雇佣的,为文某某征办事。2008年张某某上班时间不长,张某某不想在信息部干了,老板文某某征很生某,那天下午文某某征在洛阳车队信息部骂张某某,说不批准不准走,然后到了晚上八、九点钟,文某某征打电话叫他到文某某征家里,文某某征对张某某说他的信息部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他不批准不能辞职,最后文某某征罚了张某某1000元。
13、同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征的供述,证明他的信息部的运营模式,即他是总老板,下面几个部门经理,信息部的营业执照都在部门经理名下,他每个月以3000-4000块钱不等的工资雇佣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王某庚这些人员负责外围业务,他给几个部门经理连同刘某甲这些人定了一些规矩,不定时给他们开会。“弄”左某、张某某革、郑某某是他给刘某甲安排的,他害怕出事后粘上他被法律打击,就叫刘某甲事前不要给他说,事后也不要汇报。
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他到文某某征的信息部工作,2008年被文某某征任命为洛阳车队部门经理,洛阳车队是以他的名义注册的,老板是文某某征,文某某征说过,2005年他被秦都分局打击处理过,把信息部注册到他们名下是为了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分散注意力。文某某征在信息部之外网络了刘某甲、杨某戊等一些打手,文某某征有个规定,凡是在他们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外地车辆,以后都必须在他们信息部配货,如果车主或者驾驶员违反这个规定,先由信息部的业务员口头威胁或者罚款,再不听话砸某或者打人。因为这个规定,经常为争车和某些信息部发生某擦,发生某吵甚至打架。外围组某的人后来用刀收拾了一些人,在社会上名气越来越大,在咸某这一片,几乎没有人再敢跟小文某某息部争车了。
文某某征让业务员把来过他们信息部的车登记造册,让十几个信息部的业务员在各个煤场、高某路口、公路上开车来回检查,查对车牌;到2008年底,他又给信息部装了“管车宝”软件,把驾驶员手机号码输入软件,只要驾驶员手机开机,软件就能定位在什么位置。一旦发现车辆进入陕西境内,他们就用管车宝软件给驾驶员发信息,让他们来信息部配货,如果驾驶员不来,就打电话威胁他,再不来,就叫人收拾他。
文某某征给他们定了几条纪律,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无故请假,部门经理辞职必须提前半年打招呼,员工辞职必须一月前说,得到文某某征批准才能走,文某某征不批准,任何某由都不能辞职,辞职后不得从事货某信息行某,如果谁违反,就叫外围收拾谁。2009年腊月三十日晚他因没请假回家,文某某征罚了他及周某某、张某某300元,王某庚因为贪污了150元被文某某征带人打了一顿,张某某论因为不干了被文某某征打得尿裤子,在文某某征信息部工作的员工,几乎都被罚过,被打的人也很多。
文某某征让他从每天的信息费中扣几百块钱和某时扣员工的工资,让他建一个大帐,说是打架经费,外围和某打架以后,用于捞人的钱。刘某甲领人在安居苑门口打人后,文某某征从他管的大帐资金中拿了10000元,还打电话叫他给王某丙给过除了工资以外的钱。
1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文某某征从监狱出来以后,吸取了被处理的教训,在后来经营信息部时,为每个信息部都办理了营业执照,设立了部门经理,营业执照都是以部门经理的名义登记的,防止信息部发生某法犯罪的事情后再被处理,没收他信息部的非法收入,为了他信息部的发展,文某某征雇佣了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外围打手,制定了许某规定和某律,外围这些人因为抢生某,用刀将经营信息部的左某、许某某、郑某某等人砍某。
文某某征给信息部的员工制定了纪律和某定,违反了规定,轻则罚款,重则遭到毒打,员工党某干了一个多月,因为文某某征扣了他的工资要辞职,被文某某征用扫帚棍打了一顿,刘某某兵因被怀疑贪污了信息费,被文某某征叫人打了一顿,张某某论因辞职以后到其他信息部上班,被文某某征叫人打得尿了裤子。
2008年8、9月份一天早上,文某某征就给他打电话,叫他到办公室去,他下楼以后,发现文某某征用左某巴掌在一个司机的脸上打,他便给文某某征解释说已经收过这辆车的信息费了,并将文某某征往一边拉,但是文某某征根本就不听解释,仍不停的在司机脸上用巴掌打。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文某某征从监狱出来以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经营的信息部都是用其他人的名字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并且还给员工交代,如果有人调查信息部的事,不能说他是老板。
外围组某其实就是文某某征为了信息部雇佣的打手,他们都是些被处理过的人或者是社会闲人,他们平时不用到信息部上班,只有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其他同行某什么纠纷和某盾时,或者文某某征需要收拾谁的时候才出面,这些人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人。
部门经理及员工辞职,都必须提前打招呼,经过文某某征同意后才能辞职,离开以后不能再从事与信息部相关的职业。违反这些纪律的人,轻则罚款、扣工资,重则被文某某征叫人进行某打。
现在经营信息部的人很多,有的信息部和某某某征信息部发车的路线差不多,就存在相互争车抢生某的事情,文某某征利用外围这些人收拾了张某某朝、左某、许某某等人,这几个人也都是在礼泉经营信息部的,并且他们都是几个混的好的人,文某某征将这些人收拾以后,咸某及礼泉一带经营信息部的人都知道,他们也就认识到文某某征现在的势很大,有很多人也就不敢和某某某征信息部争生某了。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06年九月份,文某某征从监狱出来后叫他到信达信息部上班的。文某某征在2005年被处理后,他的一部分非法收入也被没收了,他总结了以前的教训,用其他人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并且还给信息部员工交代过,要是有人调查信息部的事,就说老板是张某某合。
这几年文某某征为了壮大他的信息部生某,雇佣了刘某甲等人,这些人是些混混和某打击处理过的人,文某某征利用这些人对同行某争对手进行某击、排挤,他们干过不少违法犯罪的事情。外围这几个人,刘某甲具体负责,是部门经理,这些人平时不用到信息部上班,只有在信息部有什么生某上的纠纷及其他麻烦事时,文某某征就打电话叫他们处理。
他们在同司机签订货某合同时,就给司机明确规定,如果发现以前在他们这里配过货某车在其他信息部拉货,就要给他们交费,只要交费就放行,如果不交,就通知老板文某某征,由他出面解决。
1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九月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征带着外围打手刘某甲等人到洛阳车队,对他们讲,他的信息部生某是打出来的,抢出来的,是一路带着血走过来的,没有外围就没有今天的信息部生某。
文某某征给他们讲戳人只能朝大腿某者屁股上戳,不能在其他地方戳,洋镐把不能在头上打,只能在身上、腿某、胳膊上打,还有用铁某打人时不能朝上半身打,刀子如果过长,就要用胶布缠一截。外围组某的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等人,平时身上都带一把三刃木牌刀具,象洋镐把、铁某及一些刀具,神龙车场信息部和某作车队信息部里都有。刘某某兵因被怀疑贪污了信息费,被文某某征叫人打了一顿,张某某论因辞职以后到其他信息部上班,被文某某征叫人打得尿了裤子。文某某征打人时将员工都叫到跟前,杀鸡给猴看。
19、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几个人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平时不用到信息部来上班,而是在与其他信息部因生某上的事发生某盾或者纠纷的时候才出面,这些人为了信息部生某上的事情,干过不少违法的事情,为抢生某将张某某朝用刀砍某。这几年信息部生某利润大,竞争也就十分激烈,如果没有这些人为信息部抢生某,打击同行,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也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文某某征对信息部的员工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员工如果要辞职,必须提前向某某某征打招呼,经过他同意才能离开,辞职后也不能再从事与信息部有关的工作。
他们停车场有四辆车,买那辆奥迪A6时,是文某某征给袁某某(系袁某某之妹)安排的,袁某某拿了一张某某行某付了四十万元左某,买别克轿车及两辆面包车是文某某征用现钱买的。买的这四辆车都是以他的名字上户的,车是文某某征的,文某某征是为了隐瞒财产,逃避打击。
文某某征被公安机关抓了以后,袁某某让他管理三个信息部的收入,他收过一次钱,每个信息部收了1500元,共4500元,后将这些钱交给了袁某某。
2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2、3月份,文某某征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安徽太和某队上班的,上班期间他曾多次被文某某征罚过款,还有逢年过节信息部的员工都要向某某某征父母行某,每次50元至100元不等。文某某征定了很多制度,违反了就要受某惩罚,神龙车场有个灶夫辞职要走,被文某某征打了一顿。员工张某某论跳槽到别的车队,被文某某征打了一顿。员工王某庚给文某某征提出他和某息部的员工刘某某有矛盾,不愿意在信息部干了,文某某征就让王某丙将王某庚和某某某打了一顿。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几个人,信息部称他们为外围。这些人平时不用上班,只有在信息部因为生某上的事与其他信息部发生某盾纠纷时,文某某征才叫这些人来,叫他们弄谁,他们就弄谁,弄是用刀伤人的意思。
当时刘某甲及王某丙带了十几个人在神龙车场院子里,文某某征就向某们讲,用铁某铲人时只能朝下半身铲,不能伤到胸部及面部,用刀子戳人时要么用布将刀刃缠住,要么就用手将手刃握住,前面留一小半截就可以,并且戳的时候不能朝大腿某侧戳,尽量朝屁股及大腿某他地方戳,要不就可能将人戳死,将事情弄大。
2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05年下半年到文某某征信息部打工的,文某某征有多家信息部,营业执照都是以别人名字登记注册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围组某
外围组某成员是文某某征网络的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有刘某甲、王某庚、王某丙、杨某戊等充当打手,这些人平时不用上班,只领工资,平时信息部和某他信息部有纠纷,文某某征安排他们出面解决。他听说外围组某为了信息部的生某将张某某朝、张某某革、郑某某砍某了。
文某某征给员工规定了很多纪律,谁违反了轻则罚款、重则挨打,他就被罚过款。他知道王某庚被打过,刘某某兵被打过,杨某戊被打过,张某某论被打的尿了一裤子。
外地车辆到礼泉以后,如果违反了文某某征规定的凡是第某次到他们信息部配过货某车以后来咸某一带必须到他们信息部配货某规定,就用外围组某胁甚至是打他们,其目的就是控制货某,收取更多的信息费。2008年底他又给信息部安装了管车宝软件,输入驾驶员的手机号码,只要驾驶员的手机开机,软件就能定位在什么位置。一旦发现车进入陕西境内,就用软件给驾驶员发信息,让他们到咸某配货,如果驾驶员不来他们信息部,就打电话威胁,再不来就叫人收拾。
22、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他被文某某征任命为焦作车队负责人,2005年文某某征经营信息部时,因为强某交易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所以他出狱后,为了逃避打击用别人名义登记注册,自己充当幕后老板。
文某某征有多个信息部,还有一个外围组某,是专门的打手。外围组某是刘某甲和某帮人,平时替信息部处理些事情,刘某甲等人在礼泉县属于歪娃,他们一般都是威胁或者打人,用刀子伤人,保证车源、生某。他们收拾过张某某朝、郑某某和某工刘某某兵、王某庚等人。张某某朝和某某某两人各自有信息部,文某某征就认为他们抢了生某,让外围组某的刘某甲等人用刀砍某张某某朝和某某某后,张某某朝、郑某某就再不敢和某们的信息部抢生某、争车源了。
文某某征规定,部门经理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说,文某某征本人不批准,不能辞职。被批准辞职的,三年不能从事货某行某,信息部不建账,每天算账,扣除当天花费,余钱交老板,还有就是凡是来他们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辆,以后都必须在他们信息部配货,有人违反制度,就会罚款或者殴打。
2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04年他到文某某征信息部上班的,2009年他被文某某征任命为西安洛阳车队负责人。2005年文某某征因信息部生某的事,被秦都区法院以强某交易罪判了10个月,出狱后,就不用自己的名字登记信息部,这样做就是防止公安机关打击。文某某征还叮嘱员工,有人来查的话,就说经理就是老板,不能说他是老板。文某某征给信息部买车、办手机卡等,都不用他的名字,文某某征给经理刘某某买了一辆银灰色别克轿车,用的是文某某名字,信息部配的业务手机卡用的是他们个人的名字,但卡属于信息部所有。
文某某征有多个信息部和某个外围组某,外围组某都是礼泉县的“歪娃”,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人。这些人平时不上班,但在信息部领工资。当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因抢生某发生某盾后,他们才出面收拾对方,解决矛盾,维护信息部的生某。
文某某征规定,部门经理辞职,必须提前半年说,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说,文某某征不批准,不能辞职。被批准辞职的,三年之内不能从事货某信息行某。信息部不建账,每天核算,扣除当天花费和某资,剩余的钱上交给老板文某某征。
2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言他是从2008年4月份开始在文某某征信息部上班的,2009年文某某征任命他为金鑫信息部西安分部经理,文某某征除了西安、咸某、礼泉、彬县的信息部外,手底下有一个外围组某,这是文某某征专门成立的一个内设部门,是文某某征花钱专门养着几个人,外围组某的四个人都坐过牢,这几个人平时不用上班,不参与信息部的任何某营业务,只领工资,当文某某征的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发生某擦冲突时,文某某征就会派这几个外围人员出马,对与文某某征信息部有摩擦的其他信息部负责人进行某胁,伤害,说通俗一点就是打手组某。文某某征对他说,如果信息部与别的信息部发生某擦冲突时要汇报,他会派外围组某的人出面摆平对方,文某某征还经常在信息部员工跟前吹他的外围人员如何某害。
2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10年初在太和某队信息部打工的,老板文某某征手下有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人,这些人平时不上班,在信息部领工资,直接听从老板文某某征安排,在社会上游手好闲,不干正事,他见过文某某征带王某丙打骂过员工。
老板文某某征还经常对手下的这些人传授匕首、铁某等使用方法。他对手下人讲用刀子戳人时不要戳要害致命部位,可以戳屁股,大腿某外侧。
26、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洛阳车队安装了一台管车宝软件。文某某征决定收费标准是100元、150元、200元不等,有些车来的比较多,有时候收100元或者150元。
每个信息部都配有二至三名人员,其中一名司机,其他人员跑业务,联系煤场、货某、签合同,收信息费。晚上回来统一给部门经理交账,部门经理扣除当天的工资、花费,将利润上交文某某征。
文某某征首先会根据货某信息情况设置信息部,找民房租住设立办公地点,然后派员工、选部门经理,再找一辆小车就开始运作。货某来一次后,他会对货某登记册收集车辆信息,利用货某司机的手机号码给货某发信息,
文某某征成立外围组某,养了一些专门打手,以武力做后盾,威胁、收拾那些和某们信息部有纠纷的人和某听话的司机还收拾他们员工。郑某某、张某某朝那些开信息部的都被文某某征的外围组某收拾过。
27、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3月到文某某征信息部上班的,每个信息部都配有二至三名人员,一名司机,司机和某务员一起跑业务,联系货某、签合同,收信息费。晚上统一给部门经理交账,部门经理扣除当天的工资和某费,将利润上交文某某征。
文某某征规定,凡是在他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以后来咸某就必须在其信息部配货,如果司机不去,就在路上拦挡车辆、威胁司机,和某的信息部发生某纷时,文某某征就叫外围组某面处理,经营信息部的郑某某、张某某朝等好几个人被外围组某人用刀砍某了。
28、证人闫某某高某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底到文某某征信息部上班的.他听说文某某征叫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等人把张某某朝、左某用刀砍某了。
2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06年到文某某征的信达信息部上班的,主要是为车配货,从中收取50、100、150、200元不等的信息费。文某某征为了掌握货某信息,控制车辆,收取更多的信息费,给洛阳车队信息部安装了管车宝。文某某征规定,凡是外地在他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以后来咸某就必须在他信息部配货,如果发现不去他们信息部配货,就在路上拦挡车辆、威胁司机,和某的信息部发生某纷时,文某某征就叫外围组某出面处理,因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被别的信息部发了,外围组某用刀戳伤了许某某和某某某革。
30、证人张某某文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在文某某征的洛阳车队上班的,文某某征规定员工不能辞职,要辞职必须提前报告,如果不批准就不能辞职,就算辞职了也不能再干与信息部相关的事,违反规定的轻则罚工资,重则挨打,文某某征在开会时说,谁不听话、不按规定来就收拾谁,对来拉货某司机规定,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就不能在其他信息部配货,他见过有一个司机先到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没按规定办,被文某某征罚了500元。有时把车联系到信息部后,收了人家的信息费,结果没有货某人家装,再承诺司机下次来不用交信息费,这样就可以争到一个车源。
文某某征共有十二、三个信息部,一个外围组某,外围组某是文某某征找了一些从监狱放出来的人组某的,有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王某庚等人,这些人平时不用上班,如果信息部在外边因发车的事或其他一些事与其他人发生某纷时,文某某征才让这些人出面打人或者伤人,通过暴力手段某某证文某某征自己的生某能够发展。文某某征威胁手下员工说到的收拾谁,也是指用刘某甲等人的暴力手段某某唬手下的人,同时也是利用刘某甲等人的暴力手段某某唬威胁外地司机。平时管车宝是由他操作的,他将司机的电话和某名车型等信息输入管车宝软件,定位司机的位置,通过软件给司机群发短信。
3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文某某征服刑回来,他就到文某某征的洛阳车队信息部咸某分部当管事的。文某某征除有多个信息部外还有一个外围组某,外围组某有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王某庚等人,文某某征在信息部员工跟前,用外围组某吓唬员工,说谁不好好干就收拾谁,文某某征规定,凡是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不能再到别的信息部配货,对员工也有规定,谁违反了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挨打。信息部的每个人几乎都被罚过款,挨了打并被罚了款的人有他、刘某某刚、张某某还有刘某某。文某某征说他贪污了信息部的钱就打他,在粮贸大厦旁边文某某征的信息部,文某某征、张某某还有八九个人将他围在中间,张某某拿了一根臂力器将他打倒在床上,其他人手里拿的木棍等东西在他身上乱打,文某某征还让他打了5000元欠条,文某某征用东西砸某他头上,将他头砸某了,还让他用头上的血在欠条上按了个指印。
32、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底到文某某征的金鑫信息部上班的,文某某征给他们讲,第某次到他们信息部配货某外地车,以后再来陕西就必须在他们信息部配货,这是条不成文某某规定,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辆都登记有车老板、司机的手机号和某辆牌照,平时他们在拉煤的重点区域寻找货某,有时给司机打电话让他们来配货。如果有的货某第某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货,而后没有去配货,被他们发现后就拦住车,把车带回去配货某取信息费。2008年10月份,有辆以前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山东车,第某次来礼泉,从咸某市X路的信达信息部路过,被张某某强某拦住,收取了信息费。还有一些车第某次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后来私自去煤场装货,发现后他们就把信息费一收,这样的事有八、九次。文某某征还给洛阳车队配有管车宝软件,能够更简便的控制车辆。
3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09年11月8日开始在焦作车队工作的,车队负责人是周某某(周某某),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在咸某市X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给外地拉煤车配货,被咸某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双照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34、书证:王某庚《保证书》一份,载明2010年5月17日晚20时许,他驾驶北京现代小轿车在咸某市X路大王某庚字南文某某所门口,拦截外地拉煤车,给拉煤车配货某派出所巡查中查获,带回调查,其保证今后不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
35、书证:刘某某《申请书》一份,载明2008年12月29日中午11点许,他和某某乙二人在礼泉县木材市场附近,因敲诈外地司机现金被礼泉县公安局抓获,对他处行某拘留15日处罚,他申请行某复议,提请暂缓执行某政拘留。
36、书证:李某乙《申请书》一份,载明2008年12月29日中午11点许,他和某某某二人在礼泉县木材市场附近,因敲诈外地司机现金被礼泉县公安局抓获,对他处行某拘留15日处罚,他申请行某复议,提请暂缓执行某政拘留。
37、书证:《礼泉县公安局行某处罚决定书》两份,载明刘某某和某某乙2008年12月29日因敲诈毛某安、胡某200元钱财,该局决定对其两人各拘留15日,处1000元罚款。
3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同行某一个驻马某某市的司机,对他说在礼泉拉货某被打。说有个洛阳车队的人打了他,因为他原来在洛阳车队配过货,那个信息部规定,凡是到洛阳车队配过一次货,以后就必须到他们那里配货,那次是因为没有配货某被洛阳车队的人打了,他那个同行某在不来礼泉了,去铜川那边拉货某,因为这边秩序不好。
39、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明文某某征的信息部有个规定,凡是到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以后必须到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货,如果到别的信息部配货,被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拉住就罚款或者挨打,他还雇佣了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等人,这些人都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打手,他的老板张某某革就是他们用刀子戳的,他们在物某行某影响很坏,
4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司机给他说过,他们以前在文某某征的信息部配货,后来在其他信息部配货,被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在路上挡住让交信息费,他们只好交了信息费,不交就要挨打。有几次他们信息部发了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文某某征信息部就来了好些人打招呼,叫他们以后不要发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了,他们老板(张某某朝)知道后就让不要发人家的车,免得惹麻烦。
41、证人伊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到礼泉拉货某,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挡住他的车,问他在什么地方拉货,并给他说他们是小文某某息部的,以后到礼泉来就到小文某某息部拉货,不到小文某某息部拉货某什么事与他们无关,而且对他说到小文某某息部拉货某证他到礼泉境内的一切安全。他们挡他的车,还有人拿刀,他心里害怕,他怕不到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货某遭到打击或者报复。
4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经常到这边跑车,对这边很熟悉。前几年他来礼泉拉货某,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在城北大道上挡过他的车,让到小文某某息部配货,江苏某个司机,告诉他说他们在礼泉小文某某信息部(文某某征信息部)呆了一天没有配上货,他们要走,小文某某息部的人要他们交300元,不交300元就挨打,他们向某文某某息部交了300元,最后到其他信息部配了货某走。还说有几个司机都不来礼泉这边了。
4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小文某某息部手下有一帮人,是做过牢的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王某庚,这些人在赵某某都是歪娃,是文某某征的打手。一方面威胁司机,打砸某辆,再就是打压同行。他姐夫被那伙人用刀戳了后,不敢在礼泉呆了,把娃都转某咸某上学去了。他也害怕受某伤害,他姐夫被伤害后,他们信息部尽量不发小文某某息部的车,免得惹麻烦,被那伙人打伤或者用刀子戳伤。
4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信息部发的是河南方向某车,文某某征信息部也发的是河南的车,河南的车来他的信息部配货,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就认为抢了他们的生某,文某某征信息部有个规定,到他们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以后必须到他们信息部配货,不配货某交保护费,要不就打司机或砸某。文某某征手底下弄了一批街道上的混混,都是坐过牢的人,他们这些人打司机、砸某、打同行,文某某征叫人把他们同行某某朝、张某某革、郑某某、左某用刀子戳了,还有原来在他信息部配过货某河南司机,有好几个都被那帮人威胁过。
4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有几个拉他苹果的司机在车上给他说小文某某息部有一帮人敲诈过他们三、四百元,是因为他们原来在小文某某息部配过货,后来没去配货,被小文某某息部的人发现了,敲诈了钱,如果不给钱,那些人就会打司机或是砸某。
4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四、五某前,他跑车去礼泉煤场拉煤,当时煤是平顶山市一个煤场定的,他到礼泉以后,被小文某某息部的人挡住,让他下车后将他拉到一个沟边,问他为什么不给小文某某息部打电话,他说他是替货某拉煤,不需要通过信息部。小文某某息部的人就打他,其中还有一个人拿了把砍某架在他脖子,说拉货某有通过他们小文某某息部,要罚他4000元。当时他说是替别人跑车,他们一伙人就说“这回原谅你了,你交双倍信息费”,他交了信息费后就让他走了。他第某次配货某后就将车号、行某、手机号码登记造册,并告诉他以后来陕西咸某一带,必须到小文某某息部配货,不允许某别的信息部,不然就让他在这一带跑不成车,还将他的手机号码输入电脑,只要他开车进入陕西境内,他们就知道他在什么地方,就给他打电话,让他来咸某配货,他要是不去或者去的迟,他们便不停地打电话威胁。
47、证人陈某某强某证言,证明前几年他通过小文某某息部到礼泉拉煤,小文某某息部规定凡是在他们信息部配过一次货,以后来咸某礼泉一带必须到他们信息部配货,否则他们在路上碰见就会挡车,他们用语言威胁、罚款甚至殴打。他们出门人为了省事,只好去小文某某息部配货。
48、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他第某次去咸某时,被几个人开车挡住,说他们是礼泉小文某某息部的,让他交信息费,他说没有配货某啥让交信息费,那些人就想打他、骂他,说在这一带不和某们配合,就不能跑车,并登记了他的车牌、行某和某机号,说以后和某的信息部来往小心点。他们用了一台电脑装了什么软件,将他的手机号码输入电脑,只要他进入陕西境内,小文某某息部就知道他在什么位置,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咸某配货,不去或去迟了,他们就用语言威胁。
49、陕西省咸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物某)字【2011】X号“管车宝”软件测试报告测试结果为:文某某征涉黑案件中,送检电脑内所安装的管车宝软件可以对登记注册的随车手机进行某时定位监控。
50、被害人张某某国(又名张X)的陈某某,证明他是2005年或者是2006年在文某某征信息部干的,约一年时间就不干了,2010年他在礼泉一江西信息部打工,七、八月份的一天中午10点左某,在礼泉新华街吃饭,文某某和某某某看见他,将他从饭店叫了出来,文某某给他说有个事呢,把他叫上车,拉到礼泉神龙煤场,到煤场后,文某某征第某个用拳打在他的脸上,王某丙、文某某、文某某一伙一哄而上打他,当时打他的有十几个人,将他打的休克了,尿了一裤子,到现在他的左某睛经常还流眼泪。
51、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7、8月份的一天,他和某息部的王某庚开车从凯发煤场返回神龙车场,看见张某某论裤子裆部以下湿了,脸部、耳朵被打肿了,老板文某某征、文某某、刘某甲、王某丙、闫某癸等人在一旁打完了站着。
他刚到文某某征信息部上班时,文某某征就对他讲,到信息部工作要干够一年后经他同意才能不干,真的不干了也不许某其他信息部干,2010年9月份,他和某某庚闹矛盾,被文某某征知道了,文某某征将他和某某庚叫到云莉信息部办公室,王某庚提出不干了,文某某征就骂王某庚,说王某庚贪污信息费,王某丙就打王某某耳光,打了一会王某庚,又过来打他,反复打他和某某庚四、五某来回,文某某征拿了一把刀子,说要挑王某某脚筋,当晚他和某某庚被各罚了200元.
52、被害人刘某某兵的陈某某,证明2007年还是2008年,就是张某某因在咸某砸某交信息费的货某被咸某市秦都分局处理后发生某事,杨某戊打电话说文某某征叫他,到了车场,当时文某某征、文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场,文某某一见他,就从张某某身上掏出一把小刀,要用刀戳他,文某某征说一个村的不要用刀戳,文某某就过来用手打了他两个耳光,文某某征当时就对他说"你不干了给谁干去”,要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他当时吓得就说不敢给别人干。2010年10月22日下午六某许,文某某征打电话让他和某某某、张某某飞一块开车从咸某到神龙车场,刚从车上下来,闫某癸就一拳打在他右眼上,将他打倒在地,然后就有几个人过来在他身上乱踏。文某某征让他站在房子墙角,左某耳光打他,至少打了他三十多个耳光,文某某征把他叫过去,问他是不是有辆车在跟前都不签合同,他就解释,但文某某征不听,又打他耳光,文某某征打了一会,文某某也过来打他耳光,当时车场围观的人很多,这两个人打得他两个眼睛和某都肿了,这时文某某征问他,你娃病了多久,他说十三天,这个月十天,文某某征又问,你娃死了没,他说没有,文某某征让他把发的3500百元工资退了,还说要把他拉到他家里去,并且把他家里人都要用刀戳了,他当时吓得跪在地上,求文某某征不要伤害他的家人,但文某某征不行,文某某征说他贪污了信息费,要不然哪有钱买车,他就对文某某征说他丈人掏钱帮忙买的。当天下午快天黑时文某某征等人拉着他又回到神龙车场,当时文某某征已经通知了所有部门经理,当着这些人说他贪污了信息费,用手指着他的鼻子说,“你信不信我已经叫了两车人在你家门口,我一个电话你全家都得倒”,他吓的求文某某征。他因害怕文某某征伤害家人,被逼无奈写下了张某某条证明借文某某征现金95000元整,文某某征让张某某署名做中间人。然后文某某征对文某某说他以前将文某某手机弄坏了,让他又写了张某某条,说借文某某现金11000元整。接着文某某征还不满意,又让他写贪污了信息费56000元整的条子,写完条子后,文某某征对文某某说再打,文某某又打了他四、五某耳光。
53、被害人党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春节刚过,他在神龙车场伙房做饭,因为文某某征动不动就扣发工资他就提出不想干了,文某某征听了,一下子火了,用两手扇他的耳光,他的嘴和某朵都被打出血而且也肿的变形了,文某某征叫人把他从办公室拉到停车场院子让所有人把他围在中间,然后命令他把裤子完全脱光,然后找来一根扫帚棍开始抽打他的屁股和某某器。曹某某判取了一根匕首过来准备戳他,他害怕了就跪下向某求饶。
5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9月底的一天,他把辞职的想法给文某某征说了,文某某征听了就骂他,后将王某丙叫到办公室,对他说“现在给你安几个罪名,贪污信息费、公车私用”,说完之后,王某丙准备来打他,他就解释他和某某某弄不到一块,刘某某也说弄不到一块,文某某征听了后就骂刘某某,说刘某某贪污他的信息费不好好干,这时王某丙便开始对他进行某打,用掌打他脸,过了一会又去打刘某某,又过来打他,他被打得坐下了,文某某征不知从哪拿了一把刀子,说要把他脚筋挑断。这时王某丙进来拉开了,到了晚上,他和某某某各被罚款200元。
55、证人王某庚强某证言,证明张某某曾提出辞职,文某某征知道后,唆使张某某殴打张某某。
5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6月多,她表姐袁某某将她的二代身份证借走。她的身份证除了办过单位的各项个人档案手续外,在建设银行某过一张某某号为(略)的个人储蓄卡。
57、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过春节前后,他将她媳妇虢小瑞的二代身份证借给了他表妹袁某某,虢小瑞只用身份证和某补领了结婚证,再没有办过什么事情,也没有在银行某过户。
5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1年2月十几号(具体日子记不清),当天中午1点多,他妹子袁某某给他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我在公安局”,他当时便给袁某某手机上回了一条短信“方便不”,袁某某给他又回了一条短信说“不方便”,当时他便明白她肯定是因为文某某征涉嫌违法犯罪的事情被公安局抓了,所以就再没有给回短信。大约过了有半个小时左某,袁某某又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说“娃包里有钥匙,屋里有卡”,还发了一个银行某的密码,当时他仍没有给她回短信,大约过了有四、五某分钟,袁某某又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只有一个字“跑”,后来她再没有给发信息。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调查文某某征违法犯罪的事情,当时袁某某给他发短信以后,他就知道袁某某是因为文某某征犯罪的事情被公安局抓了。袁某某是想让他从她孩子那儿将钥匙一取,到她家里将银行某拿上,按照她给发的密码将银行某中的钱取走。文某某征一直经营信息部生某,在他经营期间,为了信息部的利益,他干过不少违法犯罪的事情。他想袁某某让他将这些钱取走,这些钱可能是文某某征经营信息部的钱,给袁某某保管的。他的手机号为(略),袁某某的手机号为(略)。到了下午四、五某左某,他便给他姐袁某娃打电话,告诉袁某某被抓了,并给她说了钥匙及银行某的情况,大约下午六、七点,他又给他姐打了一个电话,问有没有去拿卡,他姐说已经从文某某驹那儿将钥匙取了,在袁某某租住的地方找到一个手提包,在这里将几张某某行某拿走了。他当时给他姐打电话将袁某某被抓及给他发短信的情况说了以后,让将袁某某所说的银行某一取,把卡上的钱取走。
文某某征出事后他妹袁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问一下信息部有没有收入的钱,他分别问了三个信息部的负责人,大约过了三至五某,王某庚江、王某庚勇、郑某某给了他15000元,也就是每人5000元,之后每隔七、八天他们三人分别给他交5000元。他共收了三次钱,每个信息部15000元,共收了现金45000元,他给袁某某了。元月十几号,车场因检修线路需要钱,他把这情况给他妹袁某某说了,袁某某说她给别的信息部打电话,之后刘某某给他打了70000万元,刘某某还让郑某某给了他20000元现金,张某某给了他30000元现金,王某庚勇给他交了30000元。共收了150000元。文某某征出事后,袁某某给各个信息部说让收入的钱交给他,并让他定期问一下每个信息部的收入情况。袁某某没有额外收入,她卡上的钱肯定就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钱。
5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洛阳车队名义上的法人是他,实为文某某征。文某某征出事后车队的收入是王某庚每天来取。
60、证人张某某文某某证言,证明他所在的信息部的负责人是刘某某,负责每天将信息部的收入除去各种费用,人员工资等花销以及结余利润情况列一个清单,将钱和某子交给文某某征,后文某某征被抓后,他就将钱交给王某庚。
6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在信息部主要负责管帐,信息部从来不留帐,也不另外记帐,文某某征出事之前是周某某和某某庚来收帐,文某某征出事后都是由王某庚来收帐。
6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文某某征的收入是袁某某保管着,他是从2008年到焦作信息部工作,后来文某某征在2010年开了神龙车场,他就开始负责这两个地方。他负责业务,王某庚负责账务,文某某征或文某某司机曹某某判每天来取钱。
6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文某某征被抓后,王某庚每天到信息部取收入。
6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文某某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他将信息部的经营利润给袁某某送去,一共能送十几回,有12000多元。
65、礼泉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载明将袁某某涉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的存款扣押,款项数目为:(略).17元(现已汇入礼泉县公安局专用账户)。
66、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三份,载明2011年3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分行某具:礼泉县X街所帐号:(略)(卡)、(略),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0日销户时的存、转某、取款等具体情况。⑴2009年11月3日现存89900元;⑵11月19日现存115000元;⑶12月15日现存179900元;⑷2010年1月3日现存210000元;⑸1月19日转某800000元;⑹1月19日转某500000元;⑺2月2日现存130000元;⑻3月16日现存80000元;⑼3月16日转某278000元;⑽3月25日现存120000元;⑾3月25日转某120000元;⑿4月18日现存80000元;⒀4月18日转某518501元;⒁5月10日现存100000元;⒂5月24日现存140000元;⒃6月3日现存110000元;⒄6月9日现存100000元;⒅6月22日现存110000元;⒆7月6日转某900000元;⒇7月20日现存90000元;(21)7月30日转某509964.31元;(22)8月23日现存150000元;(23)9月14日现存67000元;(24)10月2日现存120000元;(25)10月24日现存180000元;(26)11月15日现存130000元;(27)11月26日转某244612元;(28)12月4日现存70000元;(29)12月4日转某200000元;(30)12月9日现存100000元;(31)12月30日销户20593.47元。
2011年3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泉县支行某具:王某某(身份证号:(略))名下的存款情况,共四笔:(1)(略),516000元;
(2)(略),990000元;
(3)(略),900000元;
(4)(略),2987.34元。
2011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某泉县支行某具:虢小瑞,帐号:(略)存款金额:618359.93元。
67、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三份,载明:2011年3月30日,已冻结王某某名下在礼泉建行某款(略)元。
2011年3月31日,已冻结虢小瑞在礼泉农行某款618359.93元。
2011年2月11日,已冻结袁某某在礼泉建行某款870000元。
扣押物某清单载明:2011年5月23日,办案民警王某庚柱、卢利玄在见证人王某某的见证下扣押持有人袁某某人民币贰佰肆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元壹角柒分,(略).17元。
2011年5月23日,办案民警王某庚柱、卢利玄在见证人虢小瑞的见证下扣押持有人袁某某人民币陆拾壹万玖仟叁佰叁拾元肆角壹分,619330.41元。
2011年7月15日办案民警王某庚柱、卢利玄在见证人代小荣的见证下扣押物某持有人袁某某处身份证两张。一张某某王某某二代身份证(略);另一张某某虢小瑞二代身份证(略)。
69、追缴决定书及清单二份,载明:2011年5月26日礼泉县公安局追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用王某某身份证在建行某泉支行某三笔存款共计(略)元。
2011年5月26日礼泉县公安局追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用虢小瑞身份证在农行某泉支行某存款618359.93元。
70、银行某易明细、存取款凭条等相关信息一套,载明:袁某某名下及转某、借用身份证等办理业务的信息情况。
71、购买车辆及车辆相关信息一套,证明:借用袁某某名义购买的奥迪A6车辆信息、购车协议及身份信息等,车辆价值375000元,装潢10000元。车辆情况及照片(1)奥迪A6轿车(发动机号:206002)的所有人为袁某某。(2)黑色别克轿车(发动机号:A(略))的所有人为袁某某。(3)灰色别克轿车(发动机号:(略))的所有人为袁某某。(4)灰色五某之光(发动机号:A(略))的所有人为袁某某。(5)灰色五某之光(发动机号:(略))的所有人为袁某某。
72、购买房产等信息一套,
(1)购买咸某丽彩房屋信息证明:购买单价为4816.66元/平方米,给公司交款692251元,现购房合同已备案,未签合同。
(2)东二环果品市场房产证载明:该处房产的所有人为文某某征,建筑面积为129.36平方米,用途是商用。
(3)房屋前期预留认购书证明:袁某某在(略)购买城市公馆项目中的第X幢X单元X号房。单价为:2180元/平方米,总房价为277950元。选择一次性付款。
(4)收款收据证明:袁某某购买城市X区门面房共花费510000元。购买城市X区单元房共花费254612元。
73、证明材料二份,销户情况证明:袁某某在建行某三次销户金额为:(略).65元。袁某某在农行(经李某某奇)转某金额为:618359.93元。礼泉县公安局证明材料一份,证明王某某在建行某账号(略)、(略)、(略)的开户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
74、物某:(1)银联卡5张,农行某三张,号码:(略)、(略)、(略),工行某:(略)、(略),
(2)存折4张:存折号为26-(略)、26-(略)、26-(略)、26-(略)。(经查,卡、折内无钱)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该犯罪组某的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1、海涛信息部业主左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因生某曾发生某盾,为了争抢车源,文某某征遂授意被告人刘某甲伤害左某。200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赵某某、张某某四人经事先预谋,手持刀具在礼泉县X巷内将被害人左某砍某后逃离现场,后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1000元。左某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礼泉县公安局受某登记表载明:被害人左某于2007年9月26日报称,2007年9月25日晚约8时在礼泉县X巷,他被四名年轻小伙用刀砍某。
(2)被害人左某的陈某某,证明自己于2007年9月25日晚上被四个小伙子在礼泉县X巷租住的地方附近用刀砍某。他知道这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干的,这事发生某前,他信息部的人曾和某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因给车配货某事发生某一次打架。他经营的信息部专发河南专线的车,文某某征信息部也发河南的车,文某某征信息部经常对他们信息部联系的司机进行某胁,强某收取信息费,并对他们信息部的人进行某打、报复,他的信息部由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排挤,实在没办法经营了就关了门。
(3)证人牛某证言,证明2007年9月25日晚,左某被四个小伙子在礼泉县X巷租住的地方附近用刀砍某。
(4)同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征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伤害左某是在他暗示或者授意下进行某,他在左某被伤害后给了刘某甲1000元钱。
(5)礼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左某于2007年9月25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右侧肱三头肌断裂等。
(6)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礼泉县X巷内,该巷子南通西兰路,北通兴华街,南口西邻张某某利纸箱门市部,东邻孙某纸箱门市部。向某延伸有三排民房,南边第某排座北向某,经被告人杨某戊、张某某辨认,第某排由西向某第某家与第某家门前为当时伤害左某现场。
(7)咸某市公安局(咸)公(刑)鉴(伤)字【2010】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左某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
(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文某某征信息部和某某信息部因争抢车源发生某突。文某某征在他跟前说要收拾左某,他领会其意思是让他带人收拾左某。2007年9月25日晚,他叫了杨某戊、张某某和某某某三人在县城“新世纪”对面的一个小巷里把左某用刀砍某。事后他打电话给文某某征做了汇报,文某某征给了他1000元,他们几个把钱花完了。
(9)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07年夏天的一天,刘某甲叫了他和某某某、赵某某三人在礼泉县X路新世纪酒店对面的北福巷道内用刀将左某砍某。左某在礼泉县城开信息部,因配货某车和某某某征信息部抢生某,把左某一砍,左某就不敢和某们信息部抢生某了。
(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左某也在礼泉开信息部,经常为发车抢生某和某某某征信息部发生某盾。2007年9月25日,刘某甲叫了他和某某戊、赵某某三人在礼泉县X路新世纪酒店对面的北福巷道内用刀将左某砍某。砍某某就是要让左某以后不敢和某们信息部抢生某,左某被砍某后,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1000元,他们吃饭、付车费等把钱花完了。
(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9月25日,刘某甲叫了他和某某某、杨某戊三人在礼泉县X路新世纪酒店对面的北福巷道内用刀将左某砍某。左某被砍某后,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1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路路通信息部业主张某某革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因生某曾发生某盾,文某某征向某某甲、王某丙授意伤害张某某革。2008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经事先预谋,由王某丙、杨某戊二人手持刀具在礼泉县X路家友超市对面向某在车内被害人张某某革连戳数刀后坐上王某庚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张某某革的伤情经礼泉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礼泉县公安局接受某事案件登记表载明:被害人张某某革于2008年3月24日书面报案称,2008年3月22日中午在家友门前,一高某低两名男子在他胳膊、大腿某屁股上连刺数刀后驾车逃走。
被害人张某某革报案及陈某某,证明2008年3月22日中午在家友门前,一高某低两名男子在他胳膊、大腿某屁股上连刺数刀后驾车逃走。他本人在礼泉经营路路通信息部,因生某上的事和某某某征信息部发生某多次矛盾,他怀疑文某某征叫人戳他的。
(3)证人马某某华(住山东省邹城市陶瓷厂家属院)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22日中午在礼泉县老家友超市门口的车上张某某革被两个人拉开车门后用刀戳伤了,他当时在张某某革的车上坐着,后来那两个人上了一辆车牌号为京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跑了,后他和某某某利将张某某革送到了医院。
(4)证人杨某某利(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张某某革于2008年3月22日中午在礼泉县老家友超市门口的车上被人用刀戳伤了,马某某华当时在场,告诉她是两个人用刀戳的,后他们将张某某革送到了医院。
(5)同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征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伤害左某、张某某革、郑某某是在他暗示或者授意下进行某。
(6)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张某某革于2008年3月22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利器伤等。
(7)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家友超市对面,家友超市X街道西侧,东侧为一排门面房,经被告人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分别辨认,家友超市对面偏北的路面为张某某革停车地点,也是当时伤害张某某革的地点。当庭经其他被告人辨认无误。
(8)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张某某革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张某某革和某某某征因货某生某上的事经常发生某突。文某某征事先给过他们暗示,他和某某丙商量后才决定由王某丙和某某戊持刀伤害张某某革。
2008年年初的一天他和某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在礼泉县X路老家友超市门口将张某某革用刀子戳伤。
(10)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张某某革和某某某征都是开信息部的,他们以前闹过几次矛盾,张某某革信息部给曾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配货某抢了文某某征信息部的生某。2008年年初的一天,他和某某甲、杨某戊、王某庚在礼泉县X路老家友超市门口将张某某革用刀子戳伤。文某某征事先给过他们暗示,他和某某甲商量后才决定由他和某某戊持刀伤害张某某革的。
(11)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在2008年年初的一天,刘某甲对他说“长哥(文某某征)叫把文某某一‘弄’”,后他和某某甲、王某丙、王某庚在礼泉县X路老家友超市门口将张某某革用刀子戳伤,是由他和某某丙用刀子戳张某某革的。张某某革和某某某征都是开信息部的,戳张某某革就是因为张某某革发了他们信息部的车,把张某某革一戳,张某某革就再不敢抢文某某征的生某了。
(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张某某革也是开信息部的,曾因生某上争车时和某某某征信息部闹过矛盾。2008年年初的一天,他和某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在礼泉县X路老家友超市门口将张某某革用刀子戳伤,是由杨某戊和某某丙用刀子戳张某某革的,他当时负责开车。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宝通信息部业主郭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因生某发生某盾,文某某征指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找郭某处理。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手持刀具等在礼泉县X路汇众汽车修理厂门口对被害人郭某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郭某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郭某陈某某,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信息部的杨某戊给他打电话说他的信息部把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货某发了,过了两天杨某戊在礼泉县X路汇众修理部门口见到他,问他把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发了的事怎么办,他向某某戊道歉,杨某戊让他拿500元,他说道歉可以钱没有,这时站在门外的年轻人便用刀在他的左某腿某戳了两下,后杨某戊又拿刀子在他身上戳了几下。
(2)礼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郭某于2008年5月31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刀刺伤等。
(3)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郭某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
(4)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勘验在被告人杨某戊、王某庚分别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东段,东二环出口向某100米,路北侧汇众汽车修理厂门前,该修理厂座北向某,西邻邓锋修理厂,东邻刘某某烩菜馆。汇众汽车修理厂门外靠东墙处为伤害郭某现场。
(5)同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征的供述,证明他让刘某甲去找郭某去处理车的事情,后来刘某甲向某汇报说把郭某戳伤了。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他按文某某征的安排和某某丙、杨某戊、王某庚一起去找郭某说关于信息部发车的事,在礼泉县X路汇众修理部门口找见郭某后双方说得不好,他便用刀戳伤了郭某。
(7)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某某甲、杨某戊、王某庚一起去找郭某说关于信息部发车的事,在礼泉县X路汇众修理部门口找见郭某后双方说得不好,刘某甲便用刀戳伤了郭某。
(8)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某某甲、王某丙、王某庚一起去找郭某说关于信息部发车的事,在礼泉县X路汇众修理部门口找见郭某双方说得不好,刘某甲便用刀戳伤了郭某。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某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一起去找郭某说关于信息部发车的事,在礼泉县X路汇众修理部门口找见郭某双方说得不好,刘某甲便用刀戳伤了郭某。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汇丰货某信息部业主张某某朝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因生某曾发生某盾,文某某征向某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暗示要伤害张某某朝,200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四人在经事先预谋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朝跟踪至咸某市民生某糖酒公司家属院内,在其下车时,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手持刀具将张某某朝砍某后坐上王某庚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作案后,文某某征给了刘某甲现金5000元作为奖励。张某某朝的伤情后经咸某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伤残程度属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咸某市渭城分局新兴路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09年7月21日向某所报案,该所接警后受某调查。
(2)被害人张某某朝的陈某某,证明自己于2009年7月20日晚上被三个小伙子在咸某市火车站西侧的糖酒二经部小区内用刀砍某。以前他的信息部和某某某征信息部发生某矛盾,文某某征认为我的信息部抢了他的生某。
(3)证人刘某某(系小文某某息部员工)的证言,证明在张某某朝被砍某前信息部老板文某某征给他打电话让他给刘某甲取钱,他按照文某某征的安排让人取钱给了过刘某甲。
(4)同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征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伤害张某某朝后向某进行某汇报,他还给了刘某甲5000元钱,并且伤害张某某朝、左某、郑某某、张某某革四人是他以前向某某甲暗示或者授意下的。
(5)咸某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张某某朝于2009年7月21日入院,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刀砍某等。
(6)礼泉县公安局咸某(礼)勘【2011】X号、陕公(礼)勘【2011】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咸某市民生某X号糖酒公司第某经部院内,该院后面为一排平房,经被害人张某某朝、被告人王某丙、杨某戊分别辨认,在该处由西向某第某间平房前空地处为伤害张某某朝地点。经其他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7)陕西省咸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0】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一份,证明张某某朝损伤程度经鉴定属重伤。
(8)陕西省咸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1】X号伤残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张某某朝伤残程度属八级。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张某某朝的信息部以前多次和某某某征信息部抢生某,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某某戊、王某丙、王某庚在咸某市X区内用刀砍某张某某朝。文某某征事先给过他们暗示,砍某张某某朝后他给文某某征打了电话说了此事,文某某征给了他们5000元。
(10)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张某某朝在礼泉信息部行某混的比较好,因和某某某征信息部抢生某,将张某某朝砍某,他们的名声就上去了,张某某朝信息部就不敢抢文某某征信息部的生某了。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征骂了他,暗示他们伤害张某某朝,随后他和某某甲、杨某戊、王某庚四人跟踪张某某朝至咸某市X区内用刀砍某张某某朝,后文某某征还给了他们5000元的奖励。
(11)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张某某朝的信息部和某某某征的信息部因生某上的事发生某冲突,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征骂了王某丙,暗示他们伤害张某某朝,随后他和某某甲、王某丙、王某庚四人跟踪张某某朝至咸某市X区内用刀砍某张某某朝,后文某某征还给了他们5000元作为奖励。
(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在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征骂了王某丙,随后他和某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四人跟踪张某某朝至咸某市X区内用刀砍某张某某朝,后文某某征还给了他们5000元作为奖励。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5、老四货某信息部业主李某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因生某曾发生某盾,文某某征指示董某壬对李某某实施伤害。2010年2月22日(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下午,被告人董某壬手持一把“三刃木”牌折叠刀,在停放于礼泉县X路阿蒙发屋门前王某庚向某车内对被害人李某某大腿某连戳两刀,致其受某,后李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2月22日,董某壬在礼泉县X路上王某庚向某车内用刀将他戳伤。他经营的信息部主要发武汉方向某车,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车有时也到他的信息部来配货,董某壬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是文某某征派来戳他的。
(2)证人王某庚向(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在礼泉县X路在他的比亚迪小轿车上被董某壬用刀戳伤。
(3)证人杨某某武(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不久的一天晚上,文某某征叫他去了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给李某某说事,他去后看见李某某躺在病床上,听说是被董某壬拿刀子给戳伤了。
(4)证人魏猛刚(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信息部里开过一阵子赌场,王某庚向某赌场里放了一两万元的钱。
(5)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董某壬曾将李某某用刀戳伤,他按文某某征的安排去医院看过。
(6)辨认笔录一份,载明被告人董某壬在5把刀子中辨认X号刀子与其作案时使用系同一类型,经当庭确认无误。
(7)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2月24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刺伤致右大腿某管伤、右股部血管断裂等。
(8)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阿蒙理发店北侧,东环路为南北走向,东西两侧为门面房。经被告人董某壬辨认,在西边阿蒙理发店北侧第某间礼泉更力装饰装修工程部门前,为当时王某庚向某开比亚迪F0小汽车停靠处,车上为伤害李某某位置。经被告人董某壬当庭确认无误。
(9)咸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1】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
(10)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李某某在礼泉县开了一家煤炭信息部,主要发河南省南阳地区、湖南等地的车,和某某某征信息部下的线路一样,存在竞争。2009年冬季的一天中午,他受某长征的指使在礼泉县X路阿蒙理发店门外王某庚向某一辆比亚迪F0小轿车,用刀在李某某的右大腿某侧戳了两下将其戳伤。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敲诈勒索罪
1、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在礼泉粮贸大厦信息部内以威胁等手段某某王某庚和某某庚向某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在王某庚被迫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后,被告人张某某对王某庚又采取威胁的方式使迫使其承认贪污了信息费,后王某庚、王某庚各给文某某征打9000元的欠条。到2010年春节前,文某某征打电话威胁王某庚并给其要钱,王某庚因害怕就按照文某某征的安排,经刘某某手给了文某某征7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证明他和某某庚于2007年12月份在礼泉县X路洛阳车队信息部,被文某某征以贪污信息费为由,在其威胁下他俩各自被迫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2010年春节前几天,文某某征最后通过刘某某从他跟前要走了7000元。
(2)证人王某庚(系小文某某息部员工)的证言,证明他和某某庚于2007年12月份在礼泉县X路洛阳车队信息部,文某某征问他俩是否贪污了信息费,他俩均不承认,后文某某征带王某庚去另一个房间问后又问他,他还是不承认,张某某扑过来准备打他,他害怕了只好在威胁下承认了,他俩各自被迫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后来文某某征当他的面把他打的那张某某条烧了。
(3)证人刘某某(系小文某某息部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个晚上,他按文某某征的安排在咸某从王某庚跟前取了7000元钱,当晚回礼泉后就交给了文某某征。
(4)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2007年12月份在礼泉县X路洛阳车队信息部,文某某征以贪污信息费为由,在文某某征的威胁下,王某庚和某某庚各自被迫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当时王某庚不承认,张某某还准备打王某庚,被文某某征制止了,王某庚看王某庚承认了,张某某又要打他,只好承认了。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于2007年12月份在礼泉县X路洛阳车队信息部,文某某征以贪污信息费为由,威逼王某庚和某某庚各自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当时王某庚不承认,张某某还准备打王某庚,被文某某征制止了,王某庚看王某庚承认了,张某某又要打他,只好承认了。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12月份在礼泉县X路洛阳车队信息部,文某某征以贪污信息费为由,王某庚和某某庚各自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当时在王某庚承认后,王某庚还是不承认时他还准备打王某庚,被文某某征制止了,王某庚看情况不对只好承认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强某王某庚给文某某征打了5000元信息费的欠条,后在文某某征的威胁下,王某庚于2010年春节后通过刘某某给了文某某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证明2008年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以他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张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某打,强某他打了5000元钱的欠条,最后从他处拿走了3000元钱。
(2)证人刘某某(系小文某某息部员工)的证言,证明2008年3、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张某某对其进行某殴打,强某王某庚打了5000元的欠条,约一年后他按文某某征的安排从王某庚收取了3000元钱交给了文某某征。
(3)证人李某乙(住咸某市X区X路焦化厂)的证言,证明2008年3、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张某某对其进行某殴打,强某王某庚打了5000元的欠条。
(4)证人季淑萍(系被害人王某庚之母)的证言,证明2009年快过年时,王某庚要钱说给文某某征还,她又给了王某庚2000元钱。
(5)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2008年3、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张某某对其进行某殴打,强某王某庚打了欠条。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3、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以王某庚贪污信息费为由,伙同张某某对其进行某殴打,强某王某庚打了5000元的欠条。
(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3、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问王某庚是否贪污信息费,刚开始王某庚不承认,他就对王某庚进行某殴打,后文某某征强某王某庚打了5000元的欠条。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强某交易罪
2009年10月份,文某某征在彬县开办同步发煤炭货某信息部,为外来车辆配货某中收取信息费,安排张某某、董某壬等人经营管理。2010年4月初,张某某、董某壬发现河南陕县人陈某某民经营的运煤车队中有部分车辆曾在其信息部配过货,抢了他们的生某,便提出要和某某某民合作,遭陈某某民拒绝。文某某征得知这一情况后带领张某某、曹某某、曹某某判(在逃)到彬县,在通过张某某、董某壬进一步查明陈某某民车队的详细情况后前往陈某某民车队办公地点,对陈某某民车队工作人员张某某、庞某某进行某打。其后又连续两日在福银高某公路彬县段,由文某某征指挥,张某某开车,曹某某判观察情况,曹某某用弹弓击打正在运行某的三辆陈某某民车队货某挡风玻璃。后文某某征指使董某壬等人前往陕县和某某某民谈判,迫使陈某某民和某某某征在彬县开办的同步发煤炭货某信息部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陈某某民车队每发一辆运煤车为其缴纳50元信息费,由文某某征同步发煤炭货某信息部负责处理陈某某民运煤车辆在彬县境内的交警、运政罚款及安全等事宜。后每车增加到70元,2010年5月1日至12月中旬,共计收取陈某某民车队信息费452550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处理车辆违章等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某民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4月份,一帮身份不明的人将他车队的几辆车的玻璃砸某,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董某壬、张某某来开票点说事,说从河南发的好多车以前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抢了他们的生某,提出要和某们合作,不然的话要收这部分车的信息费。事隔几天,他在彬县X村设的开票处工作人员张某某、庞某某被几个人打了。他打电话问董某壬,董某壬又提出合作的事。过了几天董某壬等四人来河南陕县和某说谈合作的事,董某壬提出他们发的货某每车给文某某征信息部一些费用,文某某征信息部处理货某在彬县境内交警的罚款及路上一些事情,为了车辆安全顺利地运行,他就和某某壬达成了口头协议,每车按50元提钱,后来又给加到了70元。他的车先后几次被人打碎玻璃,后来文某某征给他们赔了钱。从5月1日起至12月中旬,由文某某征派人从开票点处按开票数量及登记本核对发车数量计算应收的钱并收取了钱。
2、证人周某某甫(河南省南阳市大唐某阳电场职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文某某征等人采取多种方式强某同他合伙的陈某某民答应每车给70元的信息费,后从2010年5月便开始收取。在他处保管的从彬县火石嘴煤矿往河南陕县华阳电厂拉煤的账册及明细账上反映了每天拉煤的车数等情况,其中有2010年5月至12月份每天拉煤的车数。
3、证人张某某康某证言,证明他给陈某某民从彬县往河南陕县华阳电厂拉煤时,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某某庚各自开着货某拉煤,从彬县往河南返,走到彬县隧道附近车上坡时,后面来了一辆面包车跑到他的车前后,从车窗钻出一个人用弹弓打他的挡风玻璃,将他的车前玻璃打破了,那辆面包车往前跑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在2010年4月给陈某某民从彬县往河南陕县华阳电厂拉煤时在彬县段某某近的高某上车玻璃被人打破过。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2010年4月给陈某某民从彬县往河南陕县华阳电厂拉煤时在彬县段某某近的高某上车玻璃被人打破过。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4月的一天,他和某某某给陈某某民在彬县X村开票点工作时被几个人打了。
7、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4月的一天,他和某某某给陈某某民在彬县X村开票点工作时被几个人打了。
8、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4月的一天,他哥庞某某和某某某给陈某某民在彬县X村开票点工作时被几个人打了。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他们在火石咀煤矿发的车越来越多,经常有人给他们找事,打他们开票的人,砸某们发的煤车,使他们的车无法正常营运,他叔父陈某某民没办法就和某步发信息部的人说事达成协议,每车给同步发70元的信息费,后从5月1日开始至12月10日收取,是张某某或派人来收取的,由他或者小封经手给钱。
10、证人封延景(陈某某民车队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文某某征等人采取打人、砸某璃等多种方式强某陈某某民与其合作,每车给70元的信息费,最后从5月1日开始至12月10日收取,是张某某或派曹某某来收取的,由他或者陈某某经手给钱。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文某某征等人采取多种方式强某陈某某民答应每车给70元的信息费,最后从5月1日开始至12月10日收取,封延景或者陈某某经手给钱。
1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董某壬去河南找陈某某民谈生某,他和某某某、王某丙一同去了,至于生某谈的怎样他不知道。
1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董某壬去河南找陈某某民谈生某,他和某某某、刘某甲一同去了,至于生某谈的怎样他不知道。
1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张某某通过银行某先后约四、五某给她汇了十五某元左某,不超过二十万元。
15、礼泉县公安局证明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是由张某某交代进而侦破的。
16、被告人袁某某尾数为1598的账户明细,载明其存入及支取情况。
17、扣押文某某清单、出车单各一份,证明从张某某康某扣押了出车单一张。
18、扣押文某某清单一份及详单,证明从周某某甫处扣押了2010年5月至12月从彬县火石嘴煤矿运往华阳电厂的运煤明细账及发车汇总表、汇总详单等。
19、火石咀煤矿2010年5-12月份发往大唐某南电力有限公司统计表及证明,经合计共为6707车,同时说明磅单已销毁
20、礼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关于发车数5月至12月15日经扣除后共发车6465车次,收取信息费金额应为452550元。
21、运煤车辆情况详单载明,陈某某民车队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从彬县火石咀煤矿发往河南陕县华阳电厂的车辆运煤情况。
22、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一位于彬县X村,大桥与通往旬邑县的交汇处,公路X排民房,坐北向某,东邻新民镇X村委会,西邻一小路,东西向某有两间瓦房,经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分别辨认,靠东侧一间为当时作案地点。现场二位于福银高某彬县X区北100米处,经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分别辨认,此路段某某实施打碎货某玻璃地点。现场三位于福银高某彬县至永寿段某某峪出口北200米处,经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分别辨认,此路段某某实施打碎货某玻璃地点。经被告人当庭确认无误。
2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带着他和某某某、曹某某判在彬县X路出口北边的一间民房里打了两个人,同时在四月份,文某某征先后三次带他和某某某在高某公路上用石子打豫M开头的拉煤大货某。
24、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带着他和某某某、曹某某判在彬县X路出口北边的一间民房里打了为陈某某民工作的两个人。他向某某某征提出以他们和某警、运政关系好为由,让陈某某旦(陈某某民)给他们提一些费用,他们给他保证交警、运政不罚款,文某某征又授意他以后凡是陈某某旦的车到陕西被人欺负,车队的人被人打,他们信息部全部负责。他去河南和某某某民经商谈最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每辆车抽取50元钱。从河南回来后,文某某征问过他汽车挡风玻璃的价格,并说要再把陈某某民收拾平顺一下,第某天早上陈某某民说他的两台汽车玻璃又被砸某,他给文某某征汇报时文某某征让他和某某某去给陈某某民赔了损失,当晚又发生某汽车玻璃被砸某情,还是信息部给赔了。后文某某征通知他每辆车按70元收取,于是从五某份就开始执行某。
2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带着他和某某某、曹某某判在彬县X路出口北边的一间民房里打了两个人。文某某征派董某壬去河南找陈某某民谈,同时还派去他和某某甲、王某丙。董某壬在同陈某某民谈话时他也在场并说过“以后不可能有人砸某们车了,谁敢砸某们的车”。文某某征带着他和某某某、曹某某判先后三次在高某公路上用石子打豫M开头的拉煤大货某,他当时负责开车。
2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文某某征带人在彬县X路出口北边的一间民房里打了为陈某某民工作的两个人。文某某征派董某壬带人去河南找陈某某民谈,同时派去张某某、刘某甲和某某丙。从河南回来后文某某征问过他汽车挡风玻璃的价格,并说要再把陈某某民收拾平顺一下。第某天早上陈某某民说他的两台汽车玻璃又被砸某,他给文某某征汇报时文某某征让他和某某壬去给陈某某民赔了损失,当晚又发生某汽车玻璃被砸某情,还是信息部给赔了。后文某某征通知他们每辆车按70元收取,于是从五某份就开始执行某,但说好其中有七辆车不交钱。从5月1日起至12月中旬先后从陈某某民处按开票数量及登记本核对发车数量计算应收的钱,最少能收取30000元,他先后共约五某给袁某某银行某上打了约180000万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罪组某的违法事实
1、2008年5月31日,和某某合伙经营保通信息部的马某某动在郭某被刘某甲捅伤后,送郭某到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时,被人问及郭某是怎么受某的,马某某动回答说是被小文某某息部的人戳的。被文某某征听到后,文某某征安排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收拾马某某动,王某庚因为和某某某动有私交,电话通知了马某某动,叫他快跑。马某某动害怕被收拾,托文某某征的朋友王某庚万向某某某征说情,经王某庚万从中说和,两天后马某某动在烟霞镇一家饭馆请文某某征、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张某某等人吃饭,给文某某征赔礼道歉。去饭馆前,文某某征安排董某壬带着两把弩。席间,文某某征用弩威胁马某某动,马某某动连忙道歉,文某某征见马某某动服软,就此罢手。从此保通信息部从此关门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某某动的陈某某,证明他朋友郭某在赵某某街道有个信息部,因业务和某县城开信息部的文某某征结了怨,被文某某征的手下用刀戳伤了,他在医院看郭某,当时看郭某朋友有人问是谁戳的,他说是被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戳伤的。文某某征听到后,叫手下要收拾他,是王某庚打电话偷偷告诉他的,过了几天,王某庚友打电话说文某某征要和某坐呢,他就在烟霞镇昭陵博物某附近一个饭馆请文某某征及他手下吃饭。在吃饭时,开始是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等人先来,他们正吃着文某某征带了四、五某人来了,文某某征来了后,他给文某某征道歉说以前不认识对不住他,文某某征听后说他今天把弩都拿来了,不是“二万”今天就把他收拾了。
(2)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那天他们是分两批去的,第某批是文某某、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他和某某某征、张某某在他住处取了弩后才去的。他们去后在烟霞镇街道博物某旁边一家饭店的二楼见到马某某动、“二万”和某们第某批人在吃饭。马某某动看文某某征来了,就道歉说不认识文某某征,以前误会,今天请大家吃饭道歉。文某某征接过张某某手中弩,对马某某动说,那天都想用弩弄了他,然后,“二万”、刘某甲把弩要过去看,之后文某某征让他和某某某把弩拿到车上等他,他们就走了。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他伙同文某某征、文某某、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董某壬等人在烟霞镇街道博物某旁边一家饭店的二楼用弩威胁过马某某动。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马某某动的朋友郭某在赵某某开了个信息部,因发车和某们信息部产生某盾,文某某征叫他和某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将郭某戳伤了,马某某动将郭某送医院看伤,马某某动说是文某某征信息部的人将郭某戳伤了这话时,文某某征当时就在医院,在一旁听了很生某,便安排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和某收拾马某某动,他和某某某动关系比较好,就私下给马某某动打电话让其快跑,几天后文某某征和某某某动将事说好,马某某动在烟霞镇街道博物某旁边一家饭店请文某某征和某息部的人吃饭,他和某某甲、文某某、杨某戊、王某丙先去,过了会文某某征和某某壬、张某某来了,马某某动就道歉,文某某征对马某某动说:“今天如果不是“二万”和某某庚替你求请,我今天就用这把弩把你弄了”。马某某动连声道歉。
(5)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他伙同文某某征、文某某、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董某壬等人在烟霞镇街道博物某旁边一家饭店的二楼用弩威胁过马某某动。
(6)礼泉县公安局扣押物某、文某某清单及照片载明:侦查人员从张某某喜处提取案件中作案工具弩两把。
(7)物某弩两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小郑某某运信息部业主郑某某因生某与文某某征信息部发生某盾,文某某征指使刘某甲伤害郑某某。2009年3月22日晚,刘某甲叫来手下王某丙、杨某戊商量伤害郑某某的事,三人先准备了几把刀子,因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和某某某都很熟悉,怕被认出,三人商量另找个人用刀伤害郑某某。刘某甲打电话叫闫某癸帮忙用刀砍某普田,闫某癸同意后,刘某甲安排杨某戊租了一辆雪佛兰小车。当天下午,由杨某戊驾车,四人在县城寻找郑某某,找到郑某某的车后一直尾随到天黑,郑某某进礼泉县剧院公厕上厕所时,由闫某癸尾随进入,用准备好的三刃木牌水果刀在郑某某臀部、左某下部连戳两刀后,四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刘某甲给文某某征汇报结果后,文某某征给刘某甲500元作为租车、加油、吃饭的经费,并安排叫杨某戊还掉租来的车。郑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3月22日晚,他和某友开车去礼泉剧院,他们两个人下车去上厕所,他小便完正在勒裤带时,突然有一个人猛地走在他身后,那个人用刀在他腰上及屁股上戳了两刀,他吃了一惊,就往前跑,那人用刀戳他第某刀时没有戳上,后来那人也往剧院外面跑,他看见那人上了一辆银白色的雪弗莱小轿车,然后这辆车飞快的开走了,他和某人没什么矛盾,只在事发前和某泉县小文某某息部的文某某在电话里吵过嘴,为信息部之间发煤车的事。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9年的一天,在小文某某息部,他和某某戊、王某丙三人见到文某某征,文某某征说像郑某某这种人要收拾一下,他三人一听就明白了文某某征要他们几个人收拾郑某某,他们就准备了几把刀子,因郑某某跟他们三人比较熟,怕被认出来,所以就找闫某癸,闫某某同意了。杨某戊开着一辆租来的小轿车拉着他、王某丙、闫某癸四人,在礼泉县X路发现了郑某某的车一直跟到了礼泉县剧院里,王某丙和某某癸两个人就下车跟进了剧院,等了一下王某丙和某某癸就跑回到车上,杨某戊开车拉着他们几个就跑了,在车里他听闫某癸说用刀在郑某某腿某戳了两下。他戳完就给文某某征打电话说了,文某某征叫他们几个见面说,他们见了文某某征,文某某征就给了他们几百元并安排杨某戊将租的车还了。
(3)被告人闫某癸的供述,证明2009年3月22日当天,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开车拉着他在街道上找郑某某,最后一直跟到剧院,发现郑某某进去上厕所,刘某甲就指那个人让他用刀去戳,他就下车跟那个人到了剧院内公厕门口,他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小刀在那个人屁股上戳了两刀,然后他就跑到刘某甲等人的车上,他们四人就开车跑了。
(4)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郑某某被刺,系文某某征安排由刘某甲、他和某某丙、闫某癸四人具体实施。
(5)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郑某某被刺,系文某某征安排由刘某甲、杨某戊、他和某某癸四人具体实施。
(6)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郑某某的损伤系锐器所致,造成左某部及右臀部两处创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7)礼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在被告人王某丙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街道东侧,礼泉县剧院座东向某,大门两侧为门面房,剧院内正在基建,原貌已变。经被告人王某丙辨认,院内靠北墙有一厕所,厕所所在位置为当时伤害郑某某部位。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因徐某某15年前曾殴打过该组某骨干成员文某某(在逃),文某某征指使被告人董某壬、张某某、曹某某判(在逃)报复徐某某。安排张某某给两人开车,由董某壬砍某,如果对方还手,由曹某某判给董某壬帮忙。文某某征将两把用胶布缠裹刀刃后的三刃木牌小刀交给董某壬、曹某某判,并叮咛:戳人时要往大腿某侧戳,大腿某侧有大动脉,容易出大事,又给曹某某判2000元作为经费。2009年7月18日中午,董某壬、张某某、曹某某判三人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在礼泉县X村找到徐某某的大货某后,停在不远处等候,徐某某驾车出门后,三人驾车尾随跟踪徐某某至乾县X村路口,徐某某给大货某加水时,由董某壬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三刃木牌水果刀在徐某某腿某连戳四刀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三人给文某某征汇报情况后,文某某征给三人每人买了一件短袖T恤作为奖赏,另买一双鞋给董某壬作为奖赏。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7月18日下午2时许,他和某机从家中开着车到皇甫十字修车,当时有一辆面包车下来一个人在他面前转,修好车以后他和某机开着车顺西二环方向某县走,到乾县X路一加水点,他们俩给车加水,他站在车跟前,忽然来了一个年轻娃用刀在他右大腿某了四刀后,转某就往公路上跑,上了辆面包车,朝乾县方向某走了。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徐某某被戳前,文某某征曾几次给他要过徐某某的电话号码。后他在咸某新世纪加油站云莉信息部打牌被文某某征发现,文某某征打了他几个耳光,并告诉他徐某某是他安排人用刀子戳的。
(3)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2009年5、6月份文某某征第某次在在礼泉神龙煤场里对他说,文某某十六某前被徐某某打过,他想找人弄徐某某替文某某出气,2009年7月18日他见到文某某征,文某某征给他讲徐某某的长相,并安排张某某开车,曹某某判和某一块去,如果对方还手,曹某某判给他帮忙。给他和某某某判一人一把三刃木刀子,并用胶布把刀刃缠的只剩刀尖部分,并告诉他戳刀时候往大腿某侧戳,内侧有大动脉,容易出大事。他们从神龙煤场走时,文某某征给了曹某某判2000元钱说是办事的经费,然后他们三个开车去东徐某,在街道发现了一辆大货某,一会那辆车发动了他们就将这辆车跟到了皇甫十字路口西边加油站旁的修理部下来,他和某某某判分别下车去认人,都不敢确定,又回到车上,张某某在车上说就是徐某某。他们又继续跟那辆货某往前走,直到乾县灵源加水点,徐某某停车加水,他们将车停到徐某某货某前面旁边,他下车绕到徐某某的身旁,二话没说,就用刀子在徐某某的大腿某戳了三、四刀,然后转某上车将车朝乾县方向某走了。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7月18日,他伙同董某壬、曹某某判用刀子戳徐某某是文某某征安排的。
(5)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徐某某的损伤系锐器所致,造成右下肢多处软组某破裂出血。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在被告人董某壬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乾县X村口,该处位于312国道乾县X村口东为一废弃加油站,西为四户村民家,其中最西边一户门前空地较大,经被告人董某壬辨认,原为加水点,是伤害徐某某的现场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2010年9月16日,因张某某货某信息部业主张某某给了一辆曾经在文某某征信息部配过货某车辆介绍了一车苹果,并收取了信息费,违反了文某某征凡在其信息部配过一次货某车辆以后不得在其他信息部配货某规定。文某某征指使其弟文某某处理此事。文某某纠集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等十多人来到张某某货某信息部。张某某因事先得知消息逃离,找到其叔父张某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张某某打电话向某某某求情,和某某某约好在城关镇棉绒厂院内见面,张某某和某某某到城关棉绒厂见到文某某后,文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某语威胁。经张某某从中说情,张某某将5条好猫牌香烟给文某某了结了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9月16日,他给河南一货某配货某乾县X路收费站附近装苹果,司机将苹果装完以后从乾县X村附近时,小文某某息部的李某乙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把他们信息部一河南车发了。他发的车的司机给他打电话说途中被小文某某息部的人挡住了。李某乙又打电话来说“这车就是你发的,你这车货某了,我老板已经知道这事了,你快找人跟我老板说这事去,小心收拾你”。他听完以后找他叔张某某,张某某给文某某打电话说给个面子,不要给张某某找事了,然后让他们一起到礼泉县城关棉绒厂去。到了后他叔让文某某放他一马,文某某说这事拿5000元钱了结,他叔说太多了。文某某说“县上有谁敢发我的车,王某庚路前几天都叫我收拾了,小心我叫人把你收拾了”。最后张某某好说歹说,文某某说给个面子,叫他拿五某好猫烟送来。后他给文某某送了五某好猫烟。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6日,礼泉县张某某信息部张某某发了一辆曾在礼泉县小文某某息部配过货某河南货某,小文某某息部老板文某某征指使文某某、刘某甲、杨某戊、王某丙、王某庚、李某乙等20余人在张某某信息部寻衅闹事,张某某因惧怕,送了五某好猫香烟将事了结了。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16日早上,他和某前他们发过的一辆河南车联系,结果司机说已经将货某好了,于是他便问司机在哪配的货,司机不愿说,他便威胁司机,司机说是张某某信息部,他便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这件事他已给老板说了。文某某征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张某某信息部去在门口等张某某。于是他便一直站在张某某信息部门口,过了会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带了二十几个小伙来了,他们这些人便在张某某信息部门口威胁、吓唬信息部的人,过了一个多小时文某某征给他打电话说事已经说好了,张某某给他们买了五某好猫香烟。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该犯罪组某成员个人的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1、2005年元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和某害人张某某、高某、闫某某、董某壬等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内“巴岛烫”火锅店里吃饭过程中发生某执。刘某某找到文某某征,请文某某征给其帮忙收拾张某某等人。文某某征带领刘某某和某信息部员工董某壬、王某庚、郑某某、文某某(在逃)、寇龙、张某某(在逃)等人从信息部拿上洋镐把、砍某等工具开车到政府招待所院内,等张某某、高某等人吃完饭从火锅店出来时,文某某征站在一边,指挥其信息部员工手持洋镐把、砍某对张某某、高某、闫某某、董某壬四人实施殴打,致其受某。张某某的伤情经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闫某某伤情经礼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礼泉县公安局受某登记表载明:2005年元月4日,高某向某安机关报案称,2005年元月3日晚在礼泉县招待所院内,他和某某某、闫某某等人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刀、棍棒打伤。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5年元月3日晚,他和某某某等人在礼泉县招待所院内被刘某某和某伙人用刀和某棒打伤。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某某,证明他和某某某等人2005年元月3日晚在礼泉县招待所院内吃饭时,张某某和某某某发生某吵,后来刘某某叫来一伙人用刀和某棒将他们打伤。
(4)证人董某壬(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他和某某某等人于2005年元月3日晚在礼泉县招待所院内吃饭时,张某某和某某某发生某吵,后来刘某某叫来一伙人用刀和某棒将他们打伤。
(5)证人高某(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他和某某某等人于2005年元月3日晚在礼泉县招待所院内吃饭时,张某某和某某某发生某吵,后来刘某某叫来一伙人用刀和某棒将他们打伤。
(6)证人郑某某(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文某某征叫他把信息部的一些人开车拉到县政府招待所后来又拉了回去,当时是刘某某找文某某征帮忙,在文某某征的组某下,信息部好多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将四个人用刀、棍打伤了。
(7)证人马某某(系乾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刘某某找文某某征帮忙,在文某某征的组某下,信息部好多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将四个人用刀、棍打伤,后来文某某征还进行某总结,听说寇龙拿刀把人砍某了。
(8)证人左某(系乾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刘某某找文某某征帮忙,在文某某征的组某下信息部好多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将四个人用刀、棍打伤,后来文某某征还进行某总结,听说寇龙拿刀把人砍某了。
(9)证人杜某某命(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刘某某让他看着张某某,后来刘某某找来一伙人将张某某等人用刀、棍打伤了,他当时看见董某壬在其中。
(10)证人周某某(系咸某市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刘某某找文某某征帮忙,在文某某征的组某下信息部好多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将四个人用刀、棍打伤,后来文某某征还进行某总结,听说寇龙拿刀把人砍某了。
(11)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张某某于2005年元月3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刀刺伤等。
(12)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明闫某某于2005年元月3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刀刺伤等。
(13)礼泉县政府招待所证明一份,证明礼泉县政府招待所餐厅里2004年至2005年曾经租给周某某承包,在经营的同时,还经营一家“巴岛烫”火锅店。
(14)礼泉县公安局陕公(礼)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礼泉县X街西侧礼泉县政府招待所。招待所坐西向某,大门口为一排门面房,院内为政府会议中心,南边为建筑工地,经被告人董某壬辨认,原来伤害张某某等人的地方已被改变,无法进行某景辨认。经其他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15)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16)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5年元月3日晚,因为别人欠了他的赌帐,张某某在中间说话,想让对方少还钱,并和某发生某语言冲突,随后他叫文某某征一伙人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将张某某等人打伤。
(18)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在2005年元月3日晚,文某某征给刘某某帮忙,带着他们信息部一伙人持刀棍等工具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将四个人打伤。
(1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在2005年元月3日晚,文某某征给刘某某帮忙,带着他们信息部一伙人持刀棍等工具在礼泉县政府招待所院内将四个人打伤。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2005年11月5日上午,礼泉县二娃信息部员工许某某和某某某征信息部的员工寇龙(在逃)因给车辆配货某生某纷。文某某征安排被告人王某庚带信息部员工前去处理。被告人王某庚随即带领董某壬、张某某、张某某、董某壬、郑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赶到礼泉县神龙煤场,随即同许某某发生某架,寇龙用一把砍某在许某某身上乱砍,致其受某。许某某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礼泉县公安局受某登记表载明,被害人许某某于2005年11月5日报案称,当日下午3时许,在礼泉神龙煤场门口,王某庚、董某壬、董某壬等人将其用刀砍某。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某,证明自己在2005年11月5日下午约四时许某礼泉县神龙煤场被王某庚、董某壬等人用棍棒、刀打伤。
(3)证人张某某委(系乾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2005年冬季一天,他开面包车带许某某到神龙煤场,海涛下车后刚到煤场门口,另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手持洋镐把、砍某一拥而上将海涛打倒在地。
(4)证人左某(系乾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委打电话说许某某在神龙煤场被人用刀砍某了,赶到后发现许某某受某躺在神龙煤场门口,后来他听许某某说,因发车和某文某某息部的员工阿龙闹了,后来阿龙叫来小文某某息部的王某庚等人将他打伤。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庚带着他们开车赶到神龙煤场,见到许某某没多说话就开始打许某某,当时王某庚、董某壬用的是洋镐把,阿龙还用一把随身带的刀在许某某脸上划了一刀。
(6)证人董某壬(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二老板文某某对他们说有人在礼泉县神龙煤场吃他们信息部的车,叫他们过去看,然后王某庚、董某壬等人在信息部拿了一些洋镐把,由王某庚带队赶到神龙煤场将那个人打伤了,阿龙不知在哪里拿了一把砍某在那人身上乱砍。
(7)证人郑某某(系礼泉县X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他们开车到了神龙煤场门口碰见阿龙和某某某在一起,王某庚就过去问阿龙是谁,没等阿龙说,王某庚就用手中的洋镐把在许某某头上戳了一下,然后跟在王某庚后头的董某壬就上去打了,阿龙在什么地方拿了一把砍某在许某某身上乱砍。
(8)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一份,证明许某某于2005年11月5日入院,其受某情况为全身多处刀刺伤等。
(9)协议书一份,载明:2006年4月19日王某庚与许某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庚一次性赔偿许某某13000元。
(10)暂押条一份,载明:2006年4月19日李某某辉代王某庚交许某某医疗费用13000元整。
(11)领条一份,载明:2006年4月19日许某某从城关派出所领到王某庚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3000元。
(12)撤案申请一份,载明:许某某因王某庚等人已赔偿了自己的损失于2006年4月19日向某安机关提出撤案。
(13)陕公(礼)勘【2011】X号、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神龙煤场门前,该车场坐西向某,门前为西环路,经被告人董某壬、王某庚分别辨认,西环路与慢行某交叉口,也是神龙煤场大门口,距大门约15米处为伤害许某某地点。经被告人当庭辩认无误。
(14)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许某某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
(15)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许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1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寇龙打电话过来说他在神龙煤场和某某某打了,文某某就叫他带人去看,他就带着董某壬等人乘面包车到神龙煤场后将许某某打伤,其中寇龙用一把砍某在许某某身上乱砍。
(17)被告人董某壬的供述,证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庚带着他和某个人去神龙煤场和某某某发生某打架,将许某某打伤,其中寇龙用一把砍某在许某某身上砍某几下。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刘某甲的父亲刘某某(另案处理)曾因坐三轮摩托车时与司机张某某明发生某角。2007年9月28日,刘某某发现摩的司机张某某明在礼泉建设路X路交叉口处,就和某某某明发生某吵,争吵过程中给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便电话指派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拦住张某某明不让其走,然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开车赶到现场后,张某某先一脚踏在张某某明的胸部,刘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三刃木小刀,在张某某明的臀部、胳膊连捅数刀,张某某、赵某某、徐某、何某某用拳脚对张某某明进行某打,张某某明的外甥孙某见其舅某被打,过来还手时,被刘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徐某、何某某围住拳打脚踢并被刘某甲在腿某捅了一刀。后路人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弃车逃走。张某某明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孙某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礼泉县公安局受某登记表载明:被害人孙某于2007年9月28日向某安机关报称,2007年9月28日早8时许,在礼泉县X路口他和某某某明被三、四个青年用刀戳伤。
(2)被害人张某某明的陈某某,证明9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开三摩在阡礼路等拉人,一个老汉过来找他,因两天前坐三摩和某吵过,又和某闹呢,过了一会又来了两个小伙,老汉看有人来帮他,就用两只手撕住他的领口,那两个小伙也不让他离开,说那老汉的儿子一会就来了,他看情况不对,就给他妹张某某打电话了,张某某来了后正劝说时,又来了三个年轻人,上来就打他,其中一个高某子的上来就用脚踏在他脸上,有一个瘦小的低个子用刀子在他屁股上戳了五某,后来,又用刀子在他胳膊上戳了一刀。他外甥孙某当时路过,看见打他呢,就用脚踏了那个低个子,那三人就又上去打孙某,那低个子用刀子将孙某大腿某伤了。后来那五某人一起就跑了。
(3)被害人孙某陈某某,证明2007年9月28日早8时许,他和某亲张某某一同去阡礼路口,在阡礼路口碰上他舅某某某明,他妈和某舅某说话,他便去单位上班,他在单位取了车,将车开到阡礼路什字时,看见几个年青人围着打他舅,他妈张某某在边上拉,于是他停下车下去劝架,还没走到跟前便被三、四个人围住拳打脚踢,打了一会这几个人便跑了,他看见他舅某某某明满身是血,他坐上车打算送他舅某医院,坐在车上发现自己也被人用刀戳伤了左某,后被人送到医院。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9月28日早8时许,她在家里准备去单位上班,她哥张某某明打电话说他前几天开三摩拉一个老汉时,与老汉发生某盾,老汉今天给他寻事,让她过去看一下。她赶到现场后,看见一个老汉和某哥在阡礼路口说啥,她过去劝老汉,当时旁边还有两个年轻娃,她和某汉正说着,从阡礼路X路口北边方向某来三个人,就直接动手打她哥张某某明,她儿子孙某也来到现场,后面来的三个人和某始在旁边站的两个青年娃一起动手打她哥张某某明,对方的人打完离开现场,她才发现孙某左某大腿某面有一处刀伤,张某某明左某膊和某股上有几处刀伤,流了很多血。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他当时经过阡礼路口,看见有五、六某人围着他姨夫张某某明打架,他急忙往跟前赶,等他到他姨夫跟前时,对方的人已经向某朝东关市场跑了,他见他姨夫屁股后面被人用刀戳了几处刀伤。当时他姨夫的外甥和某子也在现场,外甥身上也被戳了一刀,他便带他们去礼泉县中西结合医院救治。
(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10月的一天上午,他去礼泉县办事,走到阡礼路十字时,看见张某某明和某五某年轻小伙吵架,这四五某小伙对张某某明拳打脚踢,张某某明的外甥和某妹子也在现场,他上前劝张某某明不要和某们闹仗,但最后还是发生某架了,对方四、五某小伙打完张某某明后,就向某跑了,他发现张某某明的屁股上像被刀子戳伤了,流了很多血,张某某明他妹子和某甥将他送到医院看去了。
(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8有28日他和某某某在县城现转某,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爸前几天和某个跑三摩的人闹了,现在他爸在阡礼路十字寻见那个人了,让他过去把三摩司机先拦着不许某,他马某某就过来。他便和某某某赶到阡礼路口附近,见刘某甲他爸在阡礼路什字东南角站着,他过去问刘某甲他爸谁和某闹了,刘某甲他爸将他旁边一个开三摩的人衣服领口拽住说“就是这人。”他和某某某就挡在三摩前边,对跑三摩的人说让他不要走,一会儿有人来处理事,三摩司机看走不了,便掏出手机打电话,刘某甲、张某某和某某某三人过来后,没有说话就直接动手打三摩司机,刘某甲拿着一把刀子在三摩司机屁股后边戳了一刀,张某某、赵某某对三摩司机拳打脚踢,打完后他们就向某跑了。
(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甲的父亲与三摩司机发生某盾,刘某甲让他和某某挡三摩司机,刘某甲等人来之后对三摩那方拳打脚踢。刘某甲用小刀在三摩司机身上戳了几下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从西安回家,走到阡礼路口,要乘坐三摩去裴寨,当时在那有个三摩司机,和某说的不好,然后就闹了起来,回家后他向某儿子刘某甲说了这件事,过了几天,他在阡礼路口碰见那个三摩司机(和某闹仗的人),他又和某摩司机在阡礼路口吵了起来,一会儿他儿子刘某甲和某个朋友来了,就和某个三摩司机打了起来,他看打了起来,就离开了。
(10)书证: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载明:张某某明被诊断为①左某肘关节刀刺伤;②左某肘关节三角肌断裂;③左某肱骨髁上撕脱骨折;④双侧臀部多处刀刺伤。张某某被诊断为:左某肢利器伤。
(11)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辨认在被告人赵某某指引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X路交汇的十字,东环路为南北走向,阡礼路为东西走向,阡礼路十字东南角由北向某第某家方圆超市门口,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辨认,方圆超市X路上为当时伤害张某某明的现场。
(1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7年8月28日,他父亲刘某某打电话,说前几天坐三摩与三摩司机语言上说的不好,那三摩司机就骂他父亲并打了他父亲,他当时和某某某、赵某某在一起,不在县城,他就给在街道上逛的徐某还有一个娃打电话让先去阡礼路口看一下情况,等了一会,徐某给他打电话说了情况,并说那个三摩司机在阡礼路口停着。他对张某某和某某某说有人打了他父亲,让他俩给帮忙,就带张某某、赵某某开车到了礼泉县X路口。他三个人到了现场后,他爸指了人,他就和某某某、赵某某过去打那个三摩司机,张某某先过去一脚踢在那人身上,赵某某也动手打,他掏出身上的小刀在那人的屁股和某某戳几下,后离开了现场。
(1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8月28日,刘某甲告诉他和某某某其父在礼泉县前几天坐三摩和某机闹了,现在把那个司机寻见了。他们开车到阡礼路口附近天雄大厦下边,三个人下车朝阡礼路口东边跑了过去,他看见刘某甲他爸和某个三摩司机在路口东边站着,旁边还有刘某甲的朋友徐某和某一个小伙。他们三人跑到跟前时,刘某甲他爸用手指着三摩司机说“我前几天就和某个人闹了。”他用脚在三摩司机身上踢了一脚,刘某甲、赵某某和某某等四个人就开始殴打三摩司机,刘某甲用一把小刀在三摩司机身上乱戳,他和某余的三人用拳头打,用脚踢,后他就开车离开现场。三摩司机的外甥孙某当时在场。
(1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8月28日,刘某甲接了个电话,就给他和某某某说,他父亲前几天因坐三摩和某摩司机闹了,现在把三摩司机寻着咧,人就在阡礼路口,叫他两个一块去收拾那人,张某某开车拉着他和某某甲到了阡礼路口,就见刘某甲的父亲、徐某、还有一个伙,和某个人在阡礼路口的东南角站着呢,他们从车上下来,跑到跟前,刘某甲他父亲当时指着那个三摩司机说就是这。张某某上去一脚就踏在那司机的上半身,他和某某甲、张某某、徐某、还有刘某甲那个朋友五某人围着那人打,刘某甲从身上掏出小刀子在那个司机身上戳了五、六某。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2007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妻姐曹某某艳乘坐的三轮摩托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某撞后,便驾驶文某某(在逃)的白色富康某轿车和某某某来到礼泉县好德饭店门口,见到张某某兵正在处理纠纷。文某某下车后与被害人张某某雄发生某角,便在张某某雄脸上打了一拳。张某某下车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张某某雄腿某戳了一刀,张某某雄转某跑离现场。文某某打电话叫来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赵某某,四人不问缘由对张某某雄的亲戚郭某平进行某打,王某丙、赵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郭某平刺伤。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雄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平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兵共赔偿被害人郭某平医药费等共计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郭某平的陈某某,证明2007年10月31晚,郭某平的妹夫张某某雄给他说车在礼泉县X路东边与别人的一辆三摩车撞了。他到现场后,在车后看撞的情况,当他看完之后回头时,见他妹夫和某个穿白色西装的男子打了起来,他就急忙过去问啥事,他妹夫说穿白衣服的把他打了,还捅了他一刀。他看到从三个女人雕塑那边过来了七、八个人,其中一个男子用刀子在他的左某膊上捅了一刀,有一个不太高某女人说不是这人,又过来二、三个人拿刀子在他面前晃来晃去,不知谁又在他胳膊上捅了一刀,后他就昏了。2008年10月经礼泉县公安局从中调解,赔付他36000元。
(2)被害人张某某雄的陈某某,证明2007年10月31日晚8时左某,他开的华阴面包车在西兰路由西向某行某,车行某好德饭店门口时,他的面包车被一辆三摩车追尾,过了十多分钟,从东边来了一辆白色小车,副驾驶下来的人让摩托车走,他不让走,副驾驶下来的人便打了他一拳,从驾驶室下来的男子用刀在他腿某戳了一刀。后郭某平来看情况时,被对方的几个人也戳伤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31日晚,他在好德饭店门前看到一辆三摩和某辆面包车发生某擦,一辆白色小车过来后,从副驾驶下来一个人将面包车司机打了一拳,从驾驶室下来一个穿白西服的小伙用刀子在开面包车人的腿某戳了一下,面包车司机用手抱着腿某跑了。这时从南边过来一个人问咋回事,正说话时又从西边过来三、四个人,撵这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绊倒在绿化带里,那几个围住便打,穿白西服的人用刀子戳。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31日晚8时多,他发现好德饭店门前人行某围了不少人,他也去看热闹,发现一辆三摩夹在两个面包车中间,三摩司机打电话,五某钟左某来了一辆白色小车,从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穿西服的小伙,先到肇事车后看了一下,和某包车司机说了几句,一拳打在面包车司机的面部,从白色小车驾驶室位置下来一个穿白西服的小伙扑到面包车司机身边,从身上抽出刀子捅了司机一刀,还有一个小伙在绿化带处被一伙人压住猛打。
(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31日19时许,他让朋友张某某雄用车将他的车拖到西兰大街东段某某理,车拖到好德饭店门口时,一辆三摩车从南边过来夹到他们的两个车中间,将张某某雄车碰了,张某某雄让三摩车司机修车,三摩车司机打了个电话,四、五某钟左某从东边过来一辆白色小车,从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穿西服的小伙问把哪碰了,张某某雄用手指了指,那小伙一拳打在张某某雄的嘴上,他去拉时又打了他一拳,穿西服的在张某某雄的左某某戳了一刀子,当时郭某平也被压在隔离带内用刀子乱戳,后郭某平被送到医院。
(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三摩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某撞,后他打电话叫张某某兵过去说事,张某某兵带人将面包车司机用刀子戳了。
(7)辨认笔录二份,证明2007年11月1日(案发次日),经毛某某辨认,文某某是从副驾驶室下来殴打张某某雄的人。经被害人张某某雄辨认,文某某是从副驾驶室下来用拳头打自己的人。
(8)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二份,证明2007年11月1日郭某平被诊断为多处利器伤,失血性休克,左某桡动脉损伤;张某某雄被诊断为左某腿某刀刺伤,上嘴唇挫裂伤。
(9)礼泉县公安局公(礼)鉴(法医)字【2008】X号、(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郭某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张某某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勘查在被告人杨某戊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好德饭店门前。
(1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某某某在秦妈火锅店吃饭,8点多张某某兵给他说他妻姐曹某某艳坐着三轮摩托车和某辆面包车碰了。他开文某某白色富康某到现场后,见三轮车碰到一辆面包车后保险杠上,张某某兵和某包车司机正在吵架,他过去帮张某某兵说事,面包车司机不买账,他便动手打了面包车司机,掏出他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在面包车司机腿某捅了一刀,后他就在路边坐出租跑了,事后他知道文某某打电话叫来了刘某甲、赵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等人,将对方一个人打重了。
(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某某丙、刘某甲、杨某戊喝完酒在外贸宾馆呆着,刘某甲接到文某某打来的电话说在好德饭店门口有事让他们过去。他们几个人去后不知道谁过去将那个人踹倒在绿化带里,他和某某丙冲过去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对方那个人身上乱戳。
(1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某某甲、杨某戊、赵某某喝完酒在外贸宾馆休息,刘某甲接到文某某打来的电话说在好德饭店门口有事让他们过去。到好德饭店门口后,刘某甲过去跟文某某说了两句话后,将一个人踢倒在路边绿化带内,他们几个就冲过去用脚在那人身上踏,赵某某和某用水果刀在那人腿某戳了几刀后,他们逃离了现场。后来才知道是张某某亲戚的事,文某某叫他们过去帮忙。
(14)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刘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和某几个人在外贸宾馆时,刘某甲接到文某某电话,叫他们到好德饭店门口有事,到现场后看见文某某和某个人吵架,周某某围了很多人,赵某某和某某丙见后,二话没说,就冲过去用刀将对方戳伤后他们离开现场。
(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的亲戚和某人发生某盾后,他和某某丙、杨某戊、赵某某在好德饭店门外,杨某戊用拳头打了一个男人的脸,他用脚将那人踏倒在路边的花草丛中,当时赵某某、王某丙几个人用刀戳那个人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5、被告人闫某癸在2007年夏季因家门口排水问题与邻居闫某某京发生某纷并相互撕打,闫某癸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8月2日,闫某癸发现闫某某京在自家果园里喷打农药时,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请二人为其帮忙报复闫某某京。经二人同意后,闫某癸开三轮摩托车到县城将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戊接到礼泉县X村,在闫某某京回家必经的生某路上等候闫某某京。闫某某京骑自行某回家时,被杨某戊将人和某掀翻在地,闫某癸对闫某某京拳打脚踢,边打边说“你看清,我是朝锋。”后又从旁边果园拾起一果树棍,在闫某某京的头部、身上抽打,致闫某某京全身多处钝器挫裂伤。闫某某京的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癸已赔偿被害人闫某某京医药费等共计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某事案件登记表载明:被害人闫某某京电话报案称,2008年8月2日约10时许,在尧都村西北方向,他被闫某癸打伤。
(2)被害人闫某某京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8月2日约10时许,他在尧都村西北方向某树地打完药,骑自行某往回走,刚从二斜道什字向某拐过弯,突然从路东树地钻出三个人,为首的就是闫某癸,手拿一根木棍,朝他头上打了一棍,将他打倒,另两个人就用脚在他的头上、身上乱踏,闫某癸用棍也在他的头上身上乱打,口里还说“你看清,我是朝锋。”最后他昏了过去。后经赵某某派出所调解处理,闫某癸向某赔偿了3800元医药费。
(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2日12时左某,她骑自行某从地里回家,她哥闫某某京在前面走着,到交叉路时,她哥闫某某京朝东边的叉路口走了,刚走一会,就听见闫某某京大声“啊”了几声,然后又是一阵打架声,她赶过去后,看见她哥闫某某京躺在地上,闫某癸站在旁边手里拿着一根约1米2长的树棍,另外还有二个她不认识的小伙也在旁边站着,她到现场后他们就往北边走了。
(4)书证:礼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闫某某京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背部软组某损伤。
(5)被告人闫某癸的供述,证明他与闫某某京因下雨各自家门口积水问题,发生某争吵和某架。2008年8月2日,他听村X村上了,便产生某要打闫某某京的想法,于是他就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和某某戊帮忙打闫某某京,后他开三摩到礼泉县X街拉上刘某甲、杨某戊一起去村X村北闫某某京地里发现闫某某京和某人在地里打药,于是他和某某甲、杨某戊就在附近的生某路上等,过了一会儿,闫某某京他兄弟和某兄弟媳妇就开修改意见农用三轮车先回去了,闫某某京骑自行某也过来了,这时杨某戊就上前将闫某某京推倒了,接着刘某甲就上前在闫某某京脸上打了几拳,他在路边捡了一根苹果树枝,分别在闫某某京头上和某上打了几下,闫某某京倒地后他又用脚在闫某某京脸上踢了几脚,将闫某某京刚打完后,闫某某京的兄弟媳妇来到现场,他将苹果树枝扔在现场后便走了。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8月2日,他和某某戊在礼泉县逛,闫某癸找到他俩说帮个忙,想打村子的一个人,他俩就同意了,闫某癸就开三摩拉着他和某某戊到了尧都村X路上停下,等了一会,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骑自行某过来,闫某癸就指那个男人说:“就是他”,接着闫某癸和某某戊就上去挡住那个人的自行某,闫某癸就动手打了那个男人,他先用拳头在那人身上乱打,后来闫某癸在地下拾了一根树棍就又打了那个人,将那个人打倒在地。
(7)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闫某癸给刘某甲打完电话后,刘某甲便给他说了闫某癸与村里的人发生某盾,让他和某某甲给帮忙,后闫某癸在礼泉县X街用三摩拉上他和某某甲去了村里,到了之后他们三人就在一生某路上等,过了一会有一个男的骑了一辆自行某过来了,这时闫某癸就给他和某某甲指了一下那人,说就是这人,他上前将那人挡住,闫某癸便在地上捡了一根苹果树杆,在那人的头上和某上乱打。那男的就被打倒了,闫某癸又用脚在那男的脸上踢了几下,打完之后,他和某某甲坐上闫某癸的三摩就去了礼泉县城。
(8)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公(礼)鉴(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闫某某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辨认在被告人闫某癸指引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村X路上,该生某路为南北走向,向某通向某都村,向某通往关中环线,距关中环线约300米处有一东西向某某路与其相交,路X村村民果树地,经被告人闫某癸辨认,两条路交汇的十字路口为当时伤害闫某某京的现场。
(10)协议书一份,载明:2008年12月5日由甲方闫某某汉(闫某某京之父)与乙方杨某某明(闫某癸之妻)签订协议一份,由乙方一次性付甲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3800元。
(11)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6、2009年8月17日中午,郝凯旋(另案处理)和某某某、郝小凯在礼泉县泔河二库胡某寨段某某鱼时,被巡库人员赵某某信、张某某发现。赵某某信、张某某要没收三人所偷的鱼并罚款。郝凯旋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甲来帮忙,被告人刘某甲纠集王某丙、杨某戊、闫某癸从礼泉县X村取了一把砍某、两把菜刀放在车上后,到赵某某X村叫上段某某(另案处理)和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自己家里拿了两把铁某,六某开车到赵某某X村沟边下车,杨某戊拿着砍某,王某丙、闫某癸各拿一把菜刀,段某某、朱某各拿一把铁某,六某步行某现场。郝凯旋见刘某甲来后,指着巡库人员赵某某信、张某某说“就是这。”朱某发现赵某某信带着马某某,便用铁某逼住赵某某信,刘某甲上去打了赵某某信几个耳光后,从赵某某信身边拿起马某某,赵某某信见状转某就跑,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在后面追赶,赵某某信在逃跑过程中被绊倒,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三人持手中马某某、菜刀、砍某在赵某某信身上乱砍。王某丙持菜刀砍某赵某某信膝关节处。在三人刀砍某宗信的同时,段某某持铁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在逃跑中绊倒后,闫某癸持菜刀在张某某身上连砍某刀。赵某某信伤情经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张某某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郝凯旋已赔偿赵某某信医药费等共计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礼泉县公安局受某登记表载明:被害人赵某某信于2009年8月17日向某安机关报称有五、六某手持砍某的男子在赵某某胡某寨将他和某某某砍某。
(2)被害人赵某某信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约12点,他和某弟赵某某义、张某某三人骑摩托车巡库,在胡某寨村旁时发现有四个人在河里用网捞鱼,他们便前去阻止,并要没收鱼网,双方在争执中对方其中一人离开,大约一小时后,刚才离开的人返回,胡某寨村的干劲也跟着过来说事,大约又过了二、三分钟,有六某人手持砍某、铁某、菜刀、匕首等赶到他跟前,其中一个人说“谁在这河里这么凶。”然后他见二个手持铁某的人用铁某在张某某背部拍了几下,一个手持砍某的人问“还有谁。”边说边冲向某,并用手中砍某在他右肩膀上砍某一下,他赶紧向某跑,大约朝前跑了十几米绊倒后刚起身坐在地上,拿砍某砍某他右肩的人和某菜刀的人便追了过来,拿砍某的人追上他后直接就用砍某在他左某膝盖上砍某一刀,他当时看见腿某流了很多血,拿菜刀的人又用菜刀在他腿某砍某三下,之后他们便离开了。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12点左某,他和某某某义骑摩托车巡库,巡至胡某寨村河边时,发现河里有四个人用鱼网捞鱼,他和某某某义便去阻拦,并打电话叫来承包人赵某某信,他们三个人与偷鱼的人开始交涉,其中一个人趁机离开现场,大约20多分钟后胡某寨村来了个人说事,他们双方基本达成协议,鱼网留下没收,偷鱼人和某用三轮车及车上钓的鱼他们拉走,这时刚才离开现场的偷鱼人和某一个人也过来,这个参与偷鱼的人不愿意将网留下,双方又争执了二、三分钟,有五、六某人手持铁某、砍某、匕首和某刀冲过来,他当时在摩托车上靠着,一个拿菜刀的人先过来将摩托车踢倒,用手中菜刀在他左某膀上砍某一刀,他被砍某便向某跑,对方有人拿铁某在他左某大腿某侧打了一下,他又转某沿河岸向某跑,后面有人追着用刀在他背部砍某二下,他跑脱后在远处看见他们离开了,回到现场后见赵某某信当时已不能动了,左某大腿某砍某流了很多血。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17日下午,他去他村的河边逮鱼时,看见赵某某信和某个不认识的大人、小娃坐在河边,他问宗信坐这干啥呢,赵某某信说逮住几个偷鱼的等他们取罚款,郝大凯和某个四十岁左某的陌生某人来了,陌生某人来后和某某某信协商偷鱼的事,两人达成协议,把网给赵某某信,郝大凯在一旁打电话,过了有三、四十分钟,一个三十多岁左某的男的拿锨从沟上跑下来,刚下来他就说“逮个鱼还罚款,谁罚款呢。”那男的就拿铁某乱抡呢,他看见有五、六某、四十岁左某的男人手拿刀往下跑,他就急忙跑到河边的桥边。后赵某某信说把他腿某脉血管砍某了,让宗信赶紧把腿某住,让宗信打电话叫救护车,报警。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郝大凯打电话告诉他说在河里捞鱼时,被来的几个人挡住不许某,并且要罚款,让他去帮忙。他就叫王某丙、杨某戊、闫某癸一块去赵某某胡某寨沟边去。他们四个人开车从礼泉到了赵某某X村,他在家里取了一把长刀、两把菜刀就放在了车上,后他又去段某某村叫了段某某,段某某当时和某一个小伙子在一块,他俩就从家中拿了两把铁某也跟着一块去了。当时杨某戊、王某丙、闫某癸三个人每人拿了一把他从家里取的刀,段某某和某一个小伙各拿一把铁某,他们走到了沟边,当时看见有几个人在那里,郝大凯一看见他,就用手指着几个人对他说“就是这。”他们这伙人就跑过去围住了那几个人(当时有两三个人),他就用手打了其中一个人几个耳光,不知谁说这人还有马某某,他就从那人的屁股下将马某某拿到他手上,那人一看就转某跑,他提着马某某在那人后面追,那人往沟边跑,绊倒在地,他看见杨某戊用刀在那人腿某砍某一刀,接着王某丙也用刀砍某那人的腿某。当时还有另外一个低个子的人也被闫某癸用刀砍某了。
(6)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17日,当时他和某某甲、王某丙、闫某癸、一个外号叫“老二”的人及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小伙一起在礼泉县城闲逛,刘某甲不知接到谁一个电话,就对他们说赵某某文某某河的谁有个啥事,需要过去处理一下。当时听刘某甲说的是谁被鱼库的人挡住要罚款,对方还有刀,刘某甲就带领他们这些人开车到了赵某某X村上找了一把砍某、两把菜刀。到沟边下车时,刘某甲给他一把砍某,给王某丙、闫某癸各一把菜刀。车开到文某某河沟边,刘某甲就带他们全部提铁某、棍等家具往沟边跑,到现场时看见段某某和“老二”用铁某在乱打、乱拍。段某某用锨打那个胖子,“老二”拿锨追打那个瘦子,瘦子跑了。刘某甲手上拿了一把长砍某追那个胖子,他当时也拿一把砍某在那个胖子身上砍某一刀,王某丙用菜刀在那个胖子膝盖上,砍某几下,胖子倒在地上后,他们就跑了。
(7)被告人闫某癸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12点左某,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郝大凯在赵某某胡某的沟里捞鱼,被对方巡库的人挡住,让他去给帮忙。杨某戊开了一辆白色小车,刘某甲和某某丙,还有黑雄都在车上,他上了车,刘某甲就让把车往胡某寨沟里开,路X村时,刘某甲还叫上了段某某和“老二”,段某某和“老二”两人手里拿了两把圆头铁某在车后面跟着。当车快到沟边时,刘某甲从车上取了两把菜刀分别交给他和某某丙,刘某甲又将一把七孔砍某交给杨某戊,到了鱼库以后,看见郝大凯和某弟弟、舅某等人和某管水库的人在那,看库的人有两个人,一胖一瘦,刘某甲上去从地上拾起了一把砍某去打那个胖子,胖子跑时倒在地上,杨某戊就用砍某在那个胖子身上砍,有几下砍某胖子腿某,他和某某丙用菜刀在那个瘦子脊背等部位砍,在他和某某丙砍某瘦子之前,段某某和某二用铁某在那个瘦子背部铲来,后来刘某甲就叫他们回到车上离开了
(8)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他和某某甲、杨某戊、闫某癸,段某某、王某某、“老二”在礼泉县老年活动中心闲逛时,文某某河村的郝大凯给刘某甲打电话说在沟里捞鱼时被几个人挡住不许某,还要开他的三轮车。刘某甲便叫他们去看,他们就坐杨某戊开的一辆车,先去文某某河村X村以后,刘某甲回家取了两把刀。一把是长刃,一把是短刀,都是单刃。他们开车便去胡某寨沟底,将车放在沟岸上边,他们几个人拿着刀往沟底走。郝大凯和某兄弟被三个人挡住正在说事,刘某甲上前就打对方一个人。刘某甲当时手中拿了把长刀,用刀背在那人身上砸某几下,那个人便朝沟岸上跑,遇见杨某戊和某某癸,杨某戊当时拿了把短刀在那人身上砍某几刀,他和某某癸、“老二”追那个瘦子(张某某),“老二”用铁某在那人身上乱拍乱打,他用菜刀在那人左某膀上砍某一下,闫某癸用菜刀在那人背部砍某几下,后那个瘦子跑了。
(9)证人郝凯旋(郝大海)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17日中午,他舅某某某和某一个人开农用三轮车来他家叫他去泔河二库捞鱼,他便和某弟坐他们的车到胡某村旁二库岸边,用他舅某的鱼网在库里捞,鱼太小捞不上来,他几个人用手抓,抓了些鱼,一会儿两个巡库的人骑摩托车过来,抓住他们说他们偷鱼,要没收偷鱼工具,并要罚款,他给刘某甲打电话说偷鱼时,被二库上的人抓住,让过来帮忙。大约半小时后,刘某甲带领段某某、“三摩”、杨某戊、阡东“老二”等五、六某人手持铁某、菜刀等工具赶到现场,刘某甲等人用砍某在赵某某信腿某砍某一刀,将对方砍某。
(10)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他接到刘某甲电话让往村子什字口走,他和某某两个人当时就都提着铲草的铁某一块到了村什字口,刘某甲当时就开了一辆小车来了,让他和某某把铁某放到小车后备箱里,然后再上车,他俩上车后,发现车上还坐着杨某戊、王某丙、闫某癸、来振这几个人。上车后刘某甲就对他说郝大凯在沟边捞鱼被人挡住要钱呢,他们一伙人就开车到了沟里,因车开不下去,他们就各自拿着家伙往沟底走,他和某某两个人手中拿铁某,他看除了刘某甲,其他人手中都有刀子。到了沟底下,他看见郝大凯还有他弟弟及另外几个人在一块,当时用铁某将在一边摩托车上的一个人指住,估计是向某大凯要钱的人,让那人站在地上,这时刘某甲就过来了,先用手打了他用锨指的那个人几个耳光,接着他看见另外一个人蹲在地,地下放了一把长刀,他用锨压住了地下那把长刀,并将那把长刀拾起,这时其余的人都过来了,乱打一通,他用铁某拍了对方一个人一下,拍在那人背部,刘某甲把他拾的那把长刀也从他手中拿了过去,他只看见一个人腿某刀砍某了血直流,这人坐在地上,闫某癸用一把菜刀将另一个人背砍某,最后那个背被砍某人也跑了,只剩那个腿某砍某的人躺在地上,刘某甲招呼他们一块全部离开了沟底。
(1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一天,他当时在朋友段某某家,段某某接了个电话,然后拿起圆头锨叫一起到村什字,他也提了一把圆头锨,到了村什字后,刘某甲和某某戊、王某丙、闫某癸、“黑熊”等人开了一辆小轿车,刘某甲对段某某讲郝大凯在沟底捞鱼,被看库人挡住了要罚款,他也就跟着段某某一起去了。到了沟底,看见郝大凯还有两个人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另外还有两个人,一个在摩托车上坐着,较瘦,另外一个胖子在附近,然后段某某用锨戳那个瘦子,还说:“在自己沟里捞鱼,还罚钱呢。”他用锨将那个胖子吓住,那胖子跟前有一把长刀在地上,刘某甲拾起那把长刀砍某胖子,那胖子跑时绊倒在杨某戊和某某丙附近,杨某戊和某某丙用手中的刀砍某胖子,闫某癸用手中刀砍某瘦子,瘦子向某跑了,杨某戊和某某丙砍某那胖子后,刘某甲就让所有人走,当时刘某甲拾起那个胖子身旁长刀,杨某戊拿了一把砍某,王某丙、闫某癸分别拿了一把菜刀,“黑熊”拿了一把小刀子,段某某和某都提的是圆头锨。
(12)咸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赵某某信损伤程度属轻伤;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赵某某信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辨认在被告人闫某癸指引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村南沟壑内,该沟壑为东西向,从胡某寨向某有一小路X公里通向某内,沟底平坦,有胡某寨村村民果树地,树地南靠沟壁有一河道,经被告人闫某癸辨认,河道旁有一空地为当时伤害赵某某信等人现场。
(14)领条一张某某明:泔河二库赵某某信、刘某某忠领到案件医药费及赔偿款25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7、因周某某林欠鲁菊斌(绰号幺X,另案处理)三万元赌债,鲁菊斌委托被告人杨某戊为其收赌债,并承诺自己只要一万元,其余钱归杨某戊。杨某戊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并让其一起帮忙讨要赌债。2010年元月18日晚,周某某林在(略)门口被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又名王X,在逃)发现,刘某甲向某某某林讨要其欠鲁菊斌的赌债,周某某林答复他不欠刘某甲的钱。刘某甲打电话叫来鲁菊斌、杨某戊向某某某林索要。因周某某林无力给付,刘某甲、杨某戊伙同闫某癸、王某某将周某某林叫上车强某拉至甜水湖公园南岸,杨某戊在周某某林脸上打了一拳后,一脚将周某某林蹬倒在地,说了一声“打。”四人围住周某某林对其拳打脚踢后开车离开,致周某某林全身多处挫裂伤,颅骨骨折。周某某林伤情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周某某林报案材料称,2010年1月18日晚8时左某,在礼泉县X路他家门口,鲁菊斌纠集10多人将他挟持至礼泉县泔河甜水湖公园北侧一条东西马某某上,对他实施殴打,致他身体严重受某。
(2)被害人周某某林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11月初,他在西安城西客运站附近的一个赌场赌博,把钱输光了,他就借鲁菊斌30000元的筹码,说过几天把钱给她,后来因一直没有筹集到钱而迟迟没有给鲁菊斌还钱。2010年1月18日晚8时左某,他在礼泉县X路家门口站着,过来四个人,那四个人来了以后其中一个人就对他说“我叫刘某甲,你是不是叫周某某林。”刘某甲说他是鲁菊斌叫来要钱的,说完以后刘某甲就给鲁菊斌打了一个电话,大概过了有十来分钟后,鲁菊斌和某个叫强某开着车就来了。鲁菊斌来了以后就骂了他一句,然后让他给她打一个66800元的欠条,他写完欠条以后鲁菊斌还不让他走并对他说等阿宏来了以后再说,过了大概有三十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人就叫阿宏,阿宏来了以后就走到他面前,他哥周某某连他媳妇几个人就同阿宏、鲁菊斌商量欠钱的事,最后商量没有结果,阿宏同刘某甲随手就掏出来一把刀子,将他塞进了鲁菊斌的车子,车就直接开到了礼泉县泔河甜水湖公园北侧一条东西马某某上,刘某甲和某个戴帽子的把他从车上拉了下来,阿宏就用右手迎面打了他一拳,打在右眼上,又一脚把他踢倒,阿宏说了一声“打”,刘某甲还有一个戴帽子的,总共就有七、八个人将他一阵拳打脚踢。打完以后阿宏和某某甲说以后看见他就用刀子对付他,说完后就走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月18日晚19时左某,她当时在劳动路商住楼二楼家里,看见楼下很多人在说话,她丈夫周某某林也在其中,她就下去看发生某事了,下去后她丈夫的兄弟周某某也在,她问了一下才知道是她丈夫周某某林在赌场借了一个叫“幺妹”的女的30000元,刘某甲带了几个人过来替“幺妹”要钱,刘某甲和某宏就把她丈夫拉进一辆黑色轿车上,他们几个人就开车将她丈夫拉走了,当天晚上12点多,她丈夫给她打电话叫往礼泉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走,她和某某某就赶到医院门口,周某某林当时就在医院门口躺着,脸上有血,就赶紧将周某某林送进医院,由于伤比较严重,当晚,她又将周某某林转某咸某第某人民医院接受某疗。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18日晚,他哥周某某林打电话说“你到礼泉家里来,我有事呢。”他接到电话后就赶到礼泉五某路商住楼他哥周某某林住的小区门口,看见好几个人在门房围着他哥说事,门口停了一辆红色的面包车和某辆黑色的轿车,当时说他哥欠了三万元的赌帐,后来他们一伙人让周某某林打了60000多元的条子。并将周某某林拉上一辆黑色的现代小轿车把他拉走了,到了晚上十二点钟时,他哥周某某林给他嫂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他和某嫂子到中西结合医院门口发现周某某林躺在地上,满脸是血,到中西结合医院拍了片子,医生某很严重,当晚上他和某子就把周某某林转某了咸某市第某人民医院治疗
(5)书证:咸某市第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周某某林被诊断为:①(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中),头皮血肿;②多处软组某损伤等.
(6)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分别为:周某某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周某某林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7)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勘验检查在犯罪被告人闫某癸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城北大道北段,礼相公路西侧的“甜水湖公园”内,公园坐西向某,进入公园内向某有一南北向某泥路,在水泥路北段某某向某一条水泥路交叉口,经被告人闫某癸辨认,向某水泥路东段某某南北向某泥路交叉口约5米处为当时伤害周某某林现场。
(8)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证明他以前和“幺妹”在西安赌场认识,“幺妹”对他说礼泉有个叫周某某林的欠她3万元,叫他帮忙给要,并说只要一万元就行某,剩下20000给他,他就将这事告诉了刘某甲,让刘某甲帮忙一块要。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把周某某林找到了,他到礼泉后见到刘某甲正在和某某某林商量欠“幺妹”钱的事,“幺妹”和某个叫强某在一旁站着,闫某癸、王某某、杨某某也在场,“幺妹”给周某某林要钱,周某某林说他没有钱,他和某某甲就叫周某某林坐“幺妹”的车把他拉走了。后强某开着“幺妹”的车,刘某甲、周某某林在车上坐着,闫某癸、王某某也跟着,他和某某某、“幺妹”开车在后边跟着,车开到泔河甜水湖公园内北侧的一条东西马某某上停下,刘某甲把周某某林从车上叫下来,他上前用手在周某某林鼻子上打了一拳,又踢了一脚,将周某某林踢倒了,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和某就对周某某林拳打脚踢,在周某某林头上、身上乱踏乱踢,周某某林当时就躺在地上没有起身,打完周某某林,他们开车就走了
(9)被告人闫某癸的供述,证明2010年1月18日晚他和某某甲、杨某戊、王某某等人在泔河甜水湖公园内对周某某林拳打脚踢。
(1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杨某戊在西安的赌场里认识一个女人叫“幺妹”,“幺妹”也在赌场里耍钱,周某某林欠“幺妹”的赌博场合里的几万元,就让杨某戊给帮忙要帐,杨某戊就让他帮忙找周某某林。2010年1月18日晚在礼泉县X路找见周某某林后,他就给杨某戊打了电话。后“幺妹”和某某戊就都到了县X路,同时来的人还有一个叫强某人,一个叫英俊的人,“幺妹”叫周某某林还钱,周某某林说他没有钱,“幺妹”要不下钱,让周某某林打欠条,后来双方说的不太好,“幺妹”叫他们把周某某林叫到别的地方去,当时杨某戊和某就叫周某某林和某们走,周某某林上了“幺妹”开来的车,他和某某戊、闫某癸、“幺妹”、董某某、强某及周某某林分别乘坐两辆车,到了礼泉县甜水湖公园里面的路上停下,杨某戊先上去一拳打在周某某林的脸上,他和某某癸也动手打了周某某林,对周某某林拳打脚踢,当时把周某某林打倒在地后他们就走了。
(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月18日晚,刘某甲叫他和某某癸帮忙给“幺妹”要赌债,后来杨某戊也来了,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他先离开了。
(12)证人强某证言,证明2010年1月28日晚,“幺妹”说她有个事,他就开车拉着“幺妹”到了礼泉,刘某甲打电话把杨某戊叫来了,刘某甲和某某戊把周某某林拉到他开的车上,后叫他开车到了甜水湖公园内的一条马某某上,刘某甲把周某某林从车上拽下来,杨某戊过去一拳打在周某某林的脸上,又在周某某林身上踢了一脚,周某某林当时就倒在地上,杨某戊、刘某甲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围着周某某林,用脚在周某某林身上、头上乱踢,打完周某某林后,他和某某某把周某某林送医院去了,杨某戊他们开车走了,
(1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18日晚6点左某,他当时和某某戊在西安,刘某甲给杨某戊打电话说把周某某林找到了,叫杨某戊往回走。他们到礼泉见到刘某甲后,当时“幺妹”也在,周某某林只给“幺妹”打了一个60000多元的欠条,没有钱还,刘某甲和某某戊就叫周某某林坐到强某开的一辆黑色轿车上,刘某甲、还有那个叫二磊的和某个他不认识的人就将周某某林拉到甜水湖公园内北侧的一条马某某上,刘某甲把周某某林从车上拉了下来,杨某戊上前在周某某林脸上打了一拳,又踢了他一脚,周某某林当时就倒在地上,刘某甲、那个叫二磊的,还有他不认识的那个人就对周某某林进行某打,用脚在周某某林头上身上乱踏,乱踢,打完周某某林后,他看见周某某林流血了,就和某某开车把周某某林往医院送,杨某戊和某某甲、“幺妹”他们都走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8、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某给李某某帮忙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不下去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甲让其处理此事。当晚刘某甲带被告人王某丙、闫某癸、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在逃)、段某某来到(略)外,不分青红皂白对另一方的四个人进行某打,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俊戳伤。经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张某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张某某和某某某征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和某某某俊共计1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某事案件登记表载明:张某某于2010年2月28日23时57分报案称,当晚他哥张某某及张某某、张某某俊被人用刀戳伤。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李某某面包车与他弟张某某骑的摩托车发生某撞,他弟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他和某某某夫妇、王某庚等人到现场后,经说话,对方答应带他弟到礼泉县城看病。到电信局什字停下后,什字南边过来了几辆小车,停靠在马某某对面,从后来的这几辆车上下来十几个小伙,赵某某生、李某某他们就上前同那群人打招呼,接着赵某某生某们二十多人过来,先将张某某从红旗车上拉下来就打,他同张某某俊就赶紧下车去拉,刚下车,就有一个小伙拿刀子戳了张某某俊一刀,戳到张某某俊腿某,将张某某俊戳倒。接着那个小伙就过来拿刀子戳了他两下,一刀戳在右腿、一刀戳在左某,他就赶紧跑,被一旁的赵某某生某住,那小伙又上来在他屁股上和某某戳了两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在礼泉县电信局什字北侧的绿化带处,刘某甲推开他的车门,将他从车上拽下来,接着一帮人就围上来打他,刘某甲他们7、8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他就向某跑,刘某甲把他抓住,拿刀子往他腿某戳了二、三刀,还有一个小伙用刀子也戳他,当时他被打蒙了,那帮人走后,他看见张某某俊在地上躺着,满身是血,张某某不知道跑哪去了。
(4)被害人张某某俊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9时左某,在礼泉县电信局什字北侧马某某上,两辆五某面包车上下来了七、八个人把张某某从车上撕拉下来一阵拳打脚踢,这时他一看有人打张某某就和某某某从车上往张某某身边走,从路东边来了一个人,不知道那人用什么东西在他屁股后面戳了两三下,紧接着那人不知拿什么东西又在他的后脑勺上打了几下,他醒来后发现在医院。
(5)被害人苏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9时左某,在礼泉县电信局什字靠西边的地方,她的头被人打伤。当时大约有二十几个人。一个人到她车跟前敲了一下,张某某打开车门他们就将张某某往下拉,她就急忙说不关她的事,几个人就把张某某拉下车打,她下车阻拦,不知道谁将她的头打伤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下午5时许,他开朋友的昌河面包车和某友卢二娃行某建陵袁某村时,张某某、张某某骑摩托追来,用砖头将他驾驶室左某玻璃砸某,说把他摩托车撞坏了,让他赔钱,当时说的不好,他同张某某打起来,张某某打电话叫他哥,他就给赵某某权打电话说有人把他车砸某,还要钱呢。张某某他哥开了一辆车,来了有六、七个人,让他拿钱给张某某看病,后赵某某权也开车到了现场,赵某某权叫的张某某还有一个人。后他答应给张某某看病,他们一行某辆车就给礼泉县城开,行某礼泉县X路停下,不知从哪里来了一群小伙,有十几个人,到现场后就开始打张某某他哥和某上的人,现场很乱,他就开车跑了,事后他弄清是张某某叫的,来给他帮忙的。
(7)证人文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某打电话叫他说谁的车和某发生某纷了,让他帮忙说事,他到现场后张某某给他简单说了一下,因车发生某撞对方要几万元呢,他对张某某说他说不成,他听张某某说叫的刘某甲、闫某癸在电信局十字北边安居苑小区门口将停在路边一辆小车上的人拉出来乱打,当时现场很乱,他看情况不妙就走了,后来他听说好几个人被刀戳。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下午6时左某,他骑摩托车带张某某去建陵街道买东西,行某凉马某某时,与李某某面包车发生某撞,他追到袁某村将李某某面包车拦住向某索赔被撞坏的后视镜,说的不好李某某和某车的一个黄某发小伙下来后就打他,李某某打电话叫人,他也给他哥张某某打电话,半小时后李某某叫来一辆无牌照的银灰色面包车上下来四五某小伙,后他哥也到现场,经说话对方答应给他去礼泉看病,他们一行某辆车就往县城开,9时许某某电信局十字北侧时,就停在路边,约十分钟,从南边过来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一群小伙,约二十多人,有的手里还拿着钢管等,那些人过来就开始打人砸某,先将张某某从车上拉下来,接着七、八个人就围着乱打,他下车也被围打,现场很乱。他哥张某某腿某、屁股上被刀子戳伤,张某某头上被打破了,张某某屁股、腿某也被刀子戳伤。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在东环路安居苑大门北侧绿化带出口处,他和某友张某某等人被一伙人殴打,有五某人被打伤。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他和某某某一同坐车从袁某村到礼泉县电信局十字北侧,被两辆车上下来的十多个小伙子殴打,张某某头被打破了,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刀戳伤。
(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9时许,在东环路安居苑门口,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被一群人用刀戳伤,苏某头部被打伤,
(12)同案共犯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在礼泉县电信局十字安居苑门口,他和某某丙、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段某某等人将一群人打了,当时他看见刘某甲、闫某癸、王某某三个人拿刀子往被打人的腿某戳,他弄不清为什么要打人,是王某丙叫他去的。
(13)书证:诊断证明3份,载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俊被诊断为全身多处刀伤;申请书1份,载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苏某因对方已赔付135000元,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1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勘查在杨某某辨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路西侧安居园大门外向某10余米,风景佳苑售楼部门口。
(15)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礼)鉴(法医)字【2011】X号、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张某某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某说他朋友的车和某人发生某通事故,对方打了他朋友,让他去安居苑小区门口给他帮忙,听到这话后,他就和某某丙、闫某癸、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安居苑小区门口,张某某指着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说就是车上的人打了他朋友,他从车上拉下一个人用拳头先打,接着用三刃木刀子在那人屁股后边戳了几下。王某丙和某某癸当时拿刀子戳,王某某、杨某某也动手打人。
(17)被告人闫某某峰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9时左某,他和某某甲等人坐车到电信局什字北面西侧的绿化带处,刘某甲走到一辆黑色小轿车跟前,拉开门将一个人拉下来用拳打,他和某某甲把那小伙打倒在地,那小伙起来跑时,他和某某甲分别拿刀子在那小伙屁股和某腿某了几刀。
(18)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28日晚,刘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说张某某的车与别人撞了,就带他、闫某癸、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坐一辆面包车到安居苑小区门口,当时文某某和某某某已在那里,张某某给刘某甲说那辆黑色小轿车上坐的人是和某这一方发生某车的对方,刘某甲将坐在司机位置的一个小伙拉了出来,用拳、脚乱打那人,他们几个一看刘某甲动手了,也将车上的其他人拉下车用拳脚乱打,他看见王某某戳了一个人,刘某甲、闫某癸手上都有刀子。
(19)证人李某某远(系李某某之父)的证言,证明他给对方赔了7万元,钱交给了张某某。
(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他给对方赔了50000元,李某某家也赔了六、七万元,钱全交给了张某某。
(2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后他参与说事,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俊都被打伤,对方共赔了13.5万元医药费,其中给张某某赔了5.5万元,给张某某赔了5万元,给张某某俊赔了3万元。13.5万元是文某某征在神龙车场交给他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敲诈勒索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五某之光面包车在礼泉县X村X路上与被害人文某某超家的狗相撞,刘某甲叫来杨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安(已判决)对文某某超进行某某、威胁,要求文某某超赔钱,文某某超找到本村村民文某某向某某甲说情,后在文某某的调解下,文某某超迫于无奈向某某甲赔付6000元了事,刘某甲给杨某某、李某某安每人500元作为报酬。2010年11月份,刘某甲妻子在本村村长文某某的陪同下向某某某超退还了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文某某超(又名文X)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7月份一天,刘某甲驾驶的面包车与他家的狗相撞,刘某甲便提出索要10000元的赔偿费,并叫来两名男子对他恐某,后为了息事宁人,在文某某的斡旋下赔了刘某甲6000元。2010年11月份,刘某甲退还了6000元。
(2)被害人丰淑芬(系文某某超之妻)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7月份一天,刘某甲说她家的狗将其车撞坏,她便叫回她丈夫。刘某甲提出索要10000元的赔偿费,并叫来两名男子对她恐某,后她丈夫找来在文某某帮忙,给刘某甲赔了6000元。2010年11月份,刘某甲退还了6000元。
(3)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一天,文某某超找到他,说自己的狗跟刘某甲的车撞了,刘某甲让赔钱,让他出面在中间说情。后他在中间调解下,文某某超赔了刘某甲6000元。
(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因为刘某甲涉嫌犯罪被公安局抓获后,刘某甲的妻子找到他,希望退赔文某某超的6000元把此事压下去,他便陪同刘某甲的妻子给文某某超退赔了6000元。
(5)陕公(礼)勘【2011】X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勘查在被告人杨某某指认下进行,现场位于礼泉县X村北,通往前寨村的南北走向某公路上。
(6)同案共犯杨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平家的狗撞了刘某甲的面包车,刘某甲的车前保险杠裂了一个小缝,刘某甲自己不好出面,让他和某某某安帮忙吓唬文某某平。隔了几天刘某甲见了他和某某某安,说文某某平给他赔了6000元,给他和某某某安每人500元。
(7)同案共犯李某某安的供述,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开的面包车和某村一个叫文某某平家的狗相撞,他和某某某帮刘某甲吓唬文某某平,后听刘某甲说那人给了刘某甲不少钱,刘某甲给了他几百元让他吃饭。
(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开面包车从村上往出走时,文某某平家的狗将他车的保险杠撞坏了,他去找文某某平让陪保险杠,并打电话叫来杨某某和某某某安吓唬文某某平,后经文某某说事,文某某平给他赔了6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其他证据
礼泉县公安局《抓捕经过》载明:
(1)2010年11月25日下午5时许,刘某甲在礼泉县交二局家属院门口被抓获,从刘某甲身上搜出三刃木牌小刀一把。
(2)2010年12月15日下午4时在咸某市第某人民医院对面的家属楼一单元四楼东户,王某丙被抓获,从王某丙身上搜出三刃木小刀一把。
(3)2010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杨某戊在礼泉县果品包装市场内被抓获,从杨某戊身上搜出三刃木小刀一把。
(4)2010年11月29日晚8时许,张某某在礼泉县川秦一品饭店内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三刃木小刀一把。
(5)2010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赵某某在礼泉县杨某某停车场附近的天河招待所内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三刃木小刀一把。
(6)2010年11月25日,闫某癸在礼泉县老年人活动中心附近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三刃木小刀一把。
2、礼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王某庚在礼泉县X村电厂里承包工程,办案民警于2010年12月1日前往吴村电厂守候,在民警守候过程中,王某庚听说有人找他,在了解情况后打电话给办案人员要求自首,并于当日下午1时许某动投案。
3、民警王某庚顺、赵某某磊证明:2011年3月6日董某壬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4、民警骆延安、王某庚柱证明:2011年3月24日,张某某主动向某安机关投案。
5、礼泉县公安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其伙同刘某甲、王某丙、王某庚、张某某、赵某某受某于文某某征信息部,受某长征指示参与了伤害左某、张某某革、张某某朝、郑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同时检举了文某某征在信息部内殴打张某某、党某等信息部员工的违法事实。
6、礼泉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13份,载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戊、王某庚、董某壬、闫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身份信息情况。
7、礼泉县人民法院(2002)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陕西省延安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载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0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9、礼泉县人民法院(2002)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某丙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02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某。
10、陕西省马某某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载明:被告人王某丙经减刑一年后于2007年10月27日被释放。
11、礼泉县人民法院(2001)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杨某戊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2、陕西省红石岩监狱《释放证明书》(存根)载明:被告人杨某戊经减刑一年后于2004年6月17日被释放
13、礼泉县人民法院(2001)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4、陕西省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存根)载明:被告人赵某某经减刑一年后于2003年5月30日被释放。
15、陕西省咸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咸某教字(2001)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载明:被告人王某庚因殴打他人和某坏物某等行某,2001年3月15日咸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两年。
16、咸某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咸某秦行某字【2101】第X号《公安行某处罚决定书》载明:2010年元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1950元罚款和15日行某拘留。
17、《扣押物某、文某某》载明:1、作案工具三刃木牌小刀七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2、奥迪A6轿车一辆(发动机号:206002)黑色别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A(略)),灰色别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略)),灰色五某之光一辆(发动机号:A(略)),灰色五某之光一辆(发动机号:(略))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以文某某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实施犯罪8起,其中实施故意伤害5起,重伤1人,轻伤4人,伤残1人;实施敲诈勒索2起,实施强某交易1起;实施违法行某4起。该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个人实施犯罪9起,其中实施故意伤害8起,轻伤9人,轻微伤5人,伤残1人;敲诈勒索1起。
本院认为,文某某征为了聚敛钱财,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组某结构,制订了不成文某某纪律,通过实施有组某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某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入,以非法收入为该组某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和某于作案经费,并且在信息物某行某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某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某秩序,在社会中造成重大影响,该组某的特征已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在十起故意伤害犯罪中,重伤一人、轻伤十人、伤残一人,在七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一起,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某毕后五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五某第某款规定的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敲诈勒索被害人文某某超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六某,重伤一人、轻伤六某、伤残一人,其中在两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丙在刑罚执行某毕后五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五某第某款规定的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八起,重伤一人、轻伤八人、伤残一人,其中在三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戊在刑罚执行某毕后五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五某第某款规定的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其伙同刘某甲、王某丙、王某庚、张某某、赵某某受某于文某某征信息部,受某长征指使参与了伤害左某、张某某革、张某某朝、郑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的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五某,重伤一人、轻伤四人、伤残二人,在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庚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许某某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二十六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强某交易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属于其他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轻伤三人,伤残一人,在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在强某交易犯罪中属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壬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于其他参加者;在四起故意伤害犯罪中,轻伤五某,在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闫某癸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闫某某京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于其他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轻伤三人,属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某毕后五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五某第某款规定的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该犯罪组某经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聚敛钱财的情况下,充当该组某的财务总管,对该组某的巨额违法犯罪所得予以管理和某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属于积极参加者,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某某迫他人接受某务,情节严重,并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二十六某、第某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强某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其他参加者,在参与的两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属从犯,在参与的强某交易犯罪中属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于其他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三起,轻伤三人,在参与的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好德饭店门前发生某故意伤害案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某某迫他人接受某务,情节严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二十六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强某交易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其他参加者,在参与强某交易犯罪中属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某交易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规定的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某某迫他人接受某务,情节严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二十六某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强某交易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中,属其他参加者,在参与的强某交易犯罪中属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某,致一人轻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中,关于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认定,经查,文某某征为了在信息物某行某获取不法利益,聚敛钱财,在西安市、咸某市、彬县和某泉县等地成立了洛阳车队、山东专线、安徽专线、同步发等十四个货某信息部,并拢络了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某会闲散人员作为外围组某成员,充当打手,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某,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某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某某组某的多次进行某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打击同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某的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行某内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对经济、社会生某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该犯罪组某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某。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特征及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某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一些犯罪事实,以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当事人已经私下和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和某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行某处罚和某事人私下和某,不能代替国家对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李某乙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的行某不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不是该组某的发起者、创建者,未对整个组某及其运行、活动起决策、组某、协调、管理作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定罪量刑;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他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意见,经查,2005年元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于他人发生某执后,请文某某征给其帮忙收拾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时,以文某某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尚未形成。在威胁王某庚路违法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是受某长征之托找王某庚路说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对王某庚路的威胁和某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成员。故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关于被告人袁某某提出她没有参与文某某征信息部的经营管理,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辩护人吉某梅、张某某提出袁某某客观上没有参与文某某征组某和某某信息部的经营,虽有划转某金的行某,但其主观上对其保管的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性质完全不明知,指控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和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经查,以文某某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虽有形式上合法的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某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某方式,控制货某车辆、打击同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对该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的违法犯罪行某有所认知,而主管该组某的资金收入及支出,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在文某某征被抓获后,实施了对该组某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行某。故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吉某梅、张某某提出的指控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在文某某征被抓获后,隐瞒、掩某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犯罪所得,是其管理财务的延续行某,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和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其辩护人吉某梅、张某某提出指控袁某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的意见可于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壬、张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陈某某民运煤车队一节,经查,被告人董某壬、张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伙同文某某征采取殴打车队工作人员、击打车队运煤货某挡风玻璃等手段,迫使陈某某民达成该运煤车队每发一辆运煤车为文某某征信息部缴纳50元(后为70元)信息费,由文某某征同步发煤炭货某信息部负责处理陈某某民运煤车辆在彬县境内的交警、运政罚款及安全等事宜的口头协议,并依次口头协议收取了陈某某民运煤车队信息费452550元。其行某符合强某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以强某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董某壬、张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关于起诉书指控的1、2、3起寻衅滋事案,经查,该三起案件的发生某事出有因,且实施殴打的对象特定,在1、2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某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第3起案件中,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故不应以罪追究;关于本案扣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非法收益及所生某息、以非法收益所购置的房产、车辆以及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某百九十四条第某、四、五某、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百七十四条、第某百二十六某、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某第某款、第某十六某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条、《最高某民法院》第某条及《最高某民法院》第某百七十六某第某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某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十六某六某月,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十五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三月十五某起至二0二五某十月二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某六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六某月;合并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某起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止)。
三、被告人杨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刑期十一年六某月,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
五、被告人董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犯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五某,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三月六某起至二0一五某三月五某止,罚金于判决生某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闫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某月;合并刑期四年六某月,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七、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刑期三年六某月,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止)。
八、被告人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十六某止)。
九、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犯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三年六某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某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刑期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止)。
十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犯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三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二年六某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某止,罚金于判决生某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某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某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二年六某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某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某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某止)。
十四、对本案扣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非法收益(略).93元及所生某息,依法予以没收。
十五、对本案扣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某以非法收益所购置的、登记在袁某某名下的:奥迪A6轿车(发动机号:206002)、黑色别克轿车(发动机号:A(略))、灰色别克轿车(发动机号:(略))、灰色五某之光(发动机号:A(略))、灰色五某之光(发动机号:(略))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十六、对本案扣押的该黑社会性质组某以非法收益在袁某某名下所购置的以及在文某某征名下登记的:位于礼泉县东二环南段某某侧西北果品交易中心X栋X号商用房;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咸某市X区X楼X号商品房;咸某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礼泉县城市公馆项目中的第X栋X单元X号房;咸某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礼泉县X街西段X号楼第25、26、X号三间商铺,依法予以没收。
十七、作案工具弩两把、小刀七把、电脑(内置“管车宝”软件)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西省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乙
审判员:王某庚波
审判员:刘某某婷
二0一二年六某十五某
书记员:田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