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男。
被告黄××,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1年8月11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章××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