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人民法院宿舍X栋XX号。
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委会XX号。
被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顾X,该公某经理。
第三人XX公某。
负责人张XX,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蒋X与被执行人刘XX、XX公某、XX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第三人XX公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计人民币14482.1元,被执行人刘XX、XX公某连带赔偿2588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通过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刘XX、XX公某、XX公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