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被执行人龙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中学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龙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X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X在XX市XX公共交通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X在XX市XX公共交通公司工资收入14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