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潇湘景城XX。
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潇湘景城XX。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XX、易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上诉人XX公某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唐XX、易某提供《房屋质量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逾期按日向唐XX、易某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二、由上诉人XX公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唐XX、易某违约金2457元。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