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分某,地址: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分某行长。
被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罗家。
被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职工,住XX市XX中学。
被执行人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X局蔡市司法所职工,住XX市X区XX步步高超市旁边。
申请执行人XX分某与被执行人罗XX、何XX、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罗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分某借款本金28076.68元及其利息和罚息;二、被告何XX、成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XX、何XX、成XX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