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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分某与被执行人罗XX、何XX、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分某,地址: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分某行长。

被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罗家。

被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职工,住XX市XX中学。

被执行人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X局蔡市司法所职工,住XX市X区XX步步高超市旁边。

申请执行人XX分某与被执行人罗XX、何XX、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罗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分某借款本金28076.68元及其利息和罚息;二、被告何XX、成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XX、何XX、成XX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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