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曹XX在胡某兵(已判刑)纠集下,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至本区X路X弄小区,向被害人金某某索讨债务未果,即强行将金某某带至本区X路X号博兴宾馆213房内,逼迫金某债,当晚23时许,被告人曹XX等人挟持金某某至本区X路、金某路附近收取债务,当晚24时许,被害人金某某被释放。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曹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兵、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X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