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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2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安联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某董事长。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XX公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部分债权500000元及利息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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