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个体业主,现住XX省XX市马兰塔付XX号。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许X,公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人,个体工商户,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许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XX公某、被告许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胡XX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二、被告XX公某、被告许X连带承担原告胡XX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三、被告XX公某、被告许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交付购房款497万元的税务发票给原告胡XX,并支付原告1万元违约金;四、原告胡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支付剩余购房款27万元给被告XX公某。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某、许X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