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现住杨陵区X村。
被告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某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