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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冷执字第20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银某。

法定代表人吕XX,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路。

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居委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XX、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XX、刘XX应于2009年8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XX、刘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唐XX在单位的收入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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