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办某。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办某任。
被执行人秦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路XX号。
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永冷执字第X号执行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秦XX所有的座落在XX区X村,产权证号为:冷字第XX号房屋一栋,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的协议,且已主动履行全部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XX所有的座落在XX区X村,产权证号为:冷字第XX号房屋一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何永恕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