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翠竹园。
被执行人李XX(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镇XX站。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李XX给付原告王XX货款16785元。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