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X珍珠路。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X区X区。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个体工商户,住XX区X组。
被执行人陈XX,男,约40岁,汉族,XX县人,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中心花坛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2月3日已分别向被执行人唐X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以上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有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XX、陈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晖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