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仁湾湖。
被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路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XX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