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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冷水滩区某某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郭某林负担。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蒋翠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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