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冷水滩区某某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郭某林负担。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蒋翠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