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县X组。
委托代理人艾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X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依照由审判员邓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文XX诉称,双方于2000年1月同居,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XX。双方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斗殴。被告周XX于2011年4月亲自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开庭审理时又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周XX由原告抚养成年,不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周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女儿由被告抚养。经查明,双方于2010年1月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名叫周XX,于2007年3月26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XX提出与被告周XX离婚,被告周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双方女儿周XX随被告周XX生活至成年,原告文XX每月负担周XX抚养费、医某、教育费合计300元,该款在当年6月30日、12月31日分期付清;
三、原告文XX享有探望女儿周XX的权利,被告周XX予以协助;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