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宁远县X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10月25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海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章陵邵、检察员杨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黄xx(另案处理)以联手某圈套打麻将赢钱为由,通过周xx联系姚xx、钟某,将周等三人骗至永州市X区。同月24日19时许,由黄xx约一刘姓女子到红树林酒店X房间,与钟某、姚xx、周xx打麻将。不久,黄xx用刘姓女子的手某将所在房号告诉被告人蒋xx等人,蒋xx与“驼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随后闯入,对钟某、姚xx、周xx实施殴打,佯装殴打并带离黄xx,刘姓女子见状离开。此后,蒋xx等人劫取姚xx现金7000余元、银行卡和手某,劫取钟某现金11800元、戴尔手某电脑一台、瑞士手某一块、金利手某一部等物;劫取周xx现金3000余元。随后,蒋xx等人继续在6012房看押周、姚二某,将钟某押至6005房。次日,黄xx等人采取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钟某交待银行卡密码,并将卡内的54000元转走,其中6800元转至蒋xx的账户。在这期间,蒋xx等人继续对钟某、姚xx实施威胁、暴力,强迫钟、姚联系家人汇款赎人,钟某、姚的家人分别汇款24000元、10000元至黄xx等人指定的账户,黄xx等人得款后,舍弃钟、姚等三人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xx、钟某的伤势分别为轻伤、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蒋xx于201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以被告人蒋xx犯绑架罪、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xx辩称其没有参与强迫钟某、姚xx联系家人汇款赎人的事。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下午,黄xx(绰号“X”女子见状离开了房间。后黄xx纠集来的三、四个人将钟某带至酒店6005房,又对钟某进行殴打,并抢走钟某银行卡等物。蒋xx等人则继续留在X房间看押周xx、姚xx二某。期间,黄xx纠集来的人逼迫钟某、姚xx打电话给家人要其家人汇款至黄xx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25日下午,钟某妻子房xx、姚xx家人分别向黄xx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4000元、10000元后,黄xx、蒋xx等人舍弃钟、姚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姚xx的伤为轻伤、钟某的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钟某证实,2009年11月23日,他和姚xx、周xx、黄俊(即黄xx)从广东开车来到冷水滩区,当天晚上,黄俊介绍了一个女的给他们认识。第二某下午,黄俊将他们带到了河东红树林宾馆X房间,吃完晚饭后,黄俊说打麻将,没打几下,那个女的被黄俊打电话喊来,黄俊让位子给那女的打,那女的没打两盘,又打电话给别人,之后就来了十多个男子对他们拳打脚踢,打完后其中一个人说:“你们敢搞我老妹的钱”,然后四、五个人就把他一个人带到X房间去了。接着又打,要他打电话寄钱来,要8万元钱,而且只能打一个电话。他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妻子,他们又把他身上的建行卡、邮政卡全部拿出,并逼迫他说出了密码,他的笔记本电脑放在姚xx的车上,也被那些人拿了上来,其中一个人开电脑玩时,发现他的电脑内有股票,就逼着他把股票剩余资金27000元转到建行卡上,建行卡内有50000多元被他们拿走,笔记本电脑、瑞士手某、金利手某价值12800元、现金11800元都给他们拿走了,另外他还被那些人逼着让家里打了24000元过来给他们。他还听姚xx和姓周的讲分别被逼转了10000元、20000元;2、受害人姚xx证实,2009年11月23日下午6时许,他与周xx、钟某、黄xx从广东开车到达永州,当天晚上,一个自称是黄xx老乡的刘姓女子请他们吃的饭。次日下午,他与周xx、钟某、黄xx四人到了红树林宾馆,黄xx用周xx的身份证开了6012房。吃了晚饭后,黄xx打了一个电话给刘姓女子。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刘姓女子来到X房间,黄xx就讲:晚上怎么安排刘姓女子说:“你们想怎么样都行”,黄xx就说:“干脆晚上打麻将玩”,刘姓女子一听就同意了。他们打麻将打了十分钟某样子,刘姓女子用本地话打出了一个电话,他问她打电话给谁,她说给一个朋友。黄xx也跟着说:“没什么,她是叫朋友送钱来!”过了五分钟某样子,就有人来敲门,黄xx和对方讲了几句本地话后就开了门,门一开,就进来十多个拿了刀、电棒等东西的男子,那些人一上来就将他们按在地上打,边打边说:“原来你们几个出千来骗钱啊,难怪我朋友输了20多万元钱!”并说:“20万,每人出8万,如果不拿钱,就把你们废掉。”直到25日下午4时许,他实在没有办法才打电话给他妻子家,向家里要1万元给那些人。那些人把账号发给他妻子,他妻子将钱打到了指定的账户上,对方提供的农行卡号码为:(略)x户名熊xx。那伙人当中有一个人是24日中午吃饭时黄xx叫过去的“肥仔”;3、受害人周xx证实,2009年11月的时候,“胡子”(指黄xx)要他找两个人到永州去并说:“永州那里有一个朋友很有钱,我们一起带作了记号的麻将过去跟她打,去赢她的钱,赢到钱后我们一起分成。”后他打电话告诉了姚xx。11月23日下午5时许,他与“胡子”、姚xx、钟某四人开车到了永州。当天晚上,“胡子”的一个女老板朋友请他们吃的晚饭。次日中午,他们在滨湖酒店一楼吃饭,吃饭时“胡子”的一个老弟“胖子”过来了。下午,“胡子”将他们带到红树林酒店、“胡子”用他的身份证开了6012房。吃了晚饭后,“胡子”就打电话叫那女老板过来,没过多久那女老板过来了。后“胡子”拿了3000元左右的钱出来说与他合股并让他跟他们打麻将,打了半个小时左右,女老板接了一个电话,“胡子”就拿过去接,并告诉对方在哪个房间,等了一下就有人来敲门了,“胡子”就过去开门,一开门从外面就冲进来十多人把“胡子”按到地上假装打了两拳。那女老板就说:“胡子你上次就叫人赢了我几万元钱”,后“胡子”就被人推出了房间。“胡子”出去后,那些人就上前打钟某,打了一阵就把钟某带到另外一个房间去了,之后那些人就踢了他两脚,叫他把身上东西拿出来,然后那些人又开始打姚xx,并要他们打5万元到他们指定的账号。到了晚上12时许,“胡子”过来把他叫了出去,后在一家旅社里“胡子”跟他说:“明天我们问你是不是打了钱进我们账户的时候你就说打了就行了。”第二某8时许,他和“胡子”回到红树林酒店,“胡子”叫房间里的老弟把他带了进去。到上午10时许,“胡子”的老弟胖子进了房间,问他是不是打了2万元进来,他说是的。直到下午4时许,“胡子”那些人才让他们走。他被拿走了3000多元;4、证人房xx证实,2009年11月24日晚上9时20分许,她接到一个电话,是她丈夫钟某的电话号码,一个陌生的男子在电话里说:“你老公在这边搞诈骗,你给我汇8万元钱过来。”并说:“你如果12时之前没有将钱汇过来,你就见不到你老公了。”接着她听到电话里那些人打她丈夫的声音,她听到她丈夫在那边喊:“不要打了,我妻子会将钱汇过来的。”第二某8时许,她打钟某的电话,对方接了电话问她:“你钱准备好没有。”她说没有钱后,她又听到了他丈夫被打的声音。到了中午12时许,那些人又打了电话过来说只要4万元钱。她说只有2万元,对方就要她将2万元汇过去,并答应收到钱后放人。当天下午2时许,她去银行将2万元钱汇了过去。之后她打了电话过去告诉他们钱汇过去了。当天晚上7时许,她丈夫打电话给她说出来了;5、证人张某证实,2009年11月24日,周xx、黄权伟分别在冷水滩区河东红树林商务酒店开了6012房、6005房;6、对周xx、姚xx、钟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黄xx就是组织、策划实施抢劫的人,对姚xx、钟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还证实,被告人蒋xx就是对他们实施抢劫和殴打的人;7、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及个人活期一本通账务明细,证实了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略)x账户在2009年11月25日被支取27034元,其中6800元转账至蒋xx账户的事实;8、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了钟某、姚xx家人在2009年11月25日分别向户名为熊xx、卡号(略)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存款24000元、10000元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蒋xx系被抓获归案;10、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了钟某、姚xx的伤势情况;11、被告人蒋xx供述,2009年11月份,一个外号叫“胡须佬”的人打电话给他叫他马上赶到冷水滩区去帮其打架,然后他坐车到了冷水滩老火车站,“胡须佬”将他带到旁边一家小旅馆住下,当时已经有一个东安的小平头在那里了,他问“胡须佬”到底搞什么事,“胡须佬”讲到时候带他去打人,再给他几百元工资。第二某下午3、4时许,“胡须佬”打电话给他要他和小平头到红树林酒店去,他和小平头赶到红树林酒店后看见另外有三、四个人在酒店旁边等他们,其中有一个外号叫“驼子”的人,“驼子”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带他们到了红树林酒店6楼的一个房间前,“驼子”敲门后,房间里面的人开了门,“驼子”就带他们冲了进去,他看见房间里有一个女的,“胡须佬”也在里面,另外还有不认识的男子,“驼子”喊道:“吊你母亲的,出千呀。”然后他们就开始打房间里的男子,在房间里的那个女的就先走了,然后小平头就喊被他们打的三个人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那三个人就把身上的现金、手某、钱包里的物品拿出来放在桌上,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就将桌上的钱、手某、钱包放到一个黑色的单肩背包里,然后小平头和那个拿背包的人就搜那三个被他们打的人的身,搜完后,“驼子”、小平头和那个拿背包的人就要那三个被他们打的人喊人拿钱来,然后拿背包的那个人带着几个人把其中一个被打的人带到其他房间去了,房间里就剩下他和“驼子”、小平头三个人守着两个被他们打的人,当天晚上有人过来把他们守着的两人中的一人喊了出去,他就睡觉了。第二某中午他起床后准备走时,“胡须佬”就拿了300元钱给他,然后他到旅馆准备拿行李某,“胡须佬”打电话给他让他把他的建行龙行卡报给他,他把卡号报给“胡须佬”不久,“驼子”打电话给他讲钱打进去了,他查了一下,看到打了7000元钱到他卡里,他就取了6000多元钱,然后他打电话给“驼子”,叫“驼子”过来拿钱,背包那男子过来后,他就把钱给了背包那男子。有些人喊“胡须佬”为“胡子”,还有些人喊他“黄总”。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某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房xx的证词证实有人拿了钟某的电话打电话给她以钟某为人质向其勒索财物,而受害人钟某、姚xx的陈述只是分别证实了本人在黄xx纠集来的人的要求下打过电话要家人汇款,二某是否已将自己被绑架的事告诉家人并未作陈述,且未证实黄xx纠集来的人打过电话给其家人,受害人姚xx的陈述、被告人蒋xx的供述又未涉及到钟某、姚xx或其他人打电话向钟某、姚xx家人要款的事,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犯绑架罪证据不充分,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xx受他人指使参与抢劫,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某,剥夺政治权利二某,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0一0年十月二某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