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
被告何1某,男,现在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
原告何某与被告何1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某、人民陪审员何2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为: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后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被告何1某辩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原告要答应相关条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原告何某与被告何1某在郴州市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何某琪。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也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被告何1某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桂阳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5日,原告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何1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琪在被告何1某服刑期间由原告何某自行抚养,所有抚养费用由何某负担;何1某服刑完毕后,女儿何某琪由被告何1某自行抚养,所有抚养费用由何1某负担;
三、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15日之前返还被告何1某结婚彩礼戒指一枚、项链及吊坠一条、及现金4000元(作为彩礼手链一条、耳环一对的折价补偿款);
四、双方其他再无争议,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包括向原告何某姐姐何某娟借款5000元由原告何某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