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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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