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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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