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略)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略)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阮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略)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符某、阮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房屋加层及扩建,严重损害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等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妨害,并将被告房屋恢复到其产权证上原房屋结构。
被告辩称,房屋加建及扩建是事实,但未对原告的通风、采光构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本市松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两被告为本市松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的房屋坐落在原告房屋的南面。被告的房屋原为二层尖顶独幢别墅,现被告将尖顶拆除加盖了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并在其他部位作了一些扩建。
审理中,原告曾提出对被告的加层和扩建是否会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进行鉴定。本院多方联系,但未有单位接受委托。后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量,双方确认,两房间距离约为12.5米,加层后房屋三层高度超过9.2米。
上述事实,有(略)房地产登记册、照片、现场勘量笔录、双方当事人陈某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某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被告将房屋原有尖顶拆除后加盖了三层,原告房屋的采光与被告未加层时相比,显然受到了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符某、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本市松江区某房屋三楼。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符某、阮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