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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x镇xx村(张网xxx侧)。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镇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两项合计3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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