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25日经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以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68期,接受码民温某、周某乙等人的投注共计92584元,全部报给上线徐海军(另案处理),获取11%的手续费。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为地下六合彩写单18期,接受码民夏某某、温某、周某乙等人的投注共计20000余元,全部报给上线徐海军,获取10%的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黄某的码单记载本2本、周某甲的码单5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周某乙、夏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码单,户籍资料及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黄某、周某甲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现实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X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立平
代理审判员夏某悦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一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