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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X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若以侵权行为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应该在福州市X区,连江县仅仅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之一,且被告户籍和住所均在福州市X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认为连江县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因此,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郑某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XXX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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