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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执行人邓某乙之弟。

本院在执行姚某申请执行邓某乙、邓某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某乙、邓某丙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刑初字第451-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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