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上訴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
被上訴人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
法官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