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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04.02.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2  当事人:   法官:陳駿璧、王仁貴、王麗莉   文号:96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上訴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

被上訴人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

法官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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