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蔡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因被告不外出务工养家以及赌博,夫妻之间常发生打架相骂,又因家庭经济问题,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没有赌博和不外出务工,否则无生活来源,但双方确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83年10月1日婚生女孩黄某,1985年1月24日婚生女孩黄某传,黄某、黄某传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较深,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蔡某自愿负担;
三、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妮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