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吉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雷某不服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吉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雷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长邹玉森
审判员高英明
人民陪审员张吉平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