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陈某某、周某与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陈某某、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一年九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