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X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余某受聘到晟通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1月1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余某的工作岗位为汽车修理工。2010年5月9日下午,余某在修车过程中从油箱上滑下跌倒在水泥地面受伤。同年5月12日,余某经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照片后诊断:T11压缩性骨折。2010年11月12日至30日,余某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9518.71元,出院诊断为:左下肺炎;右下肝占们性病变;胸廓软组织损伤;两侧胸膜炎;第胸椎压缩性骨折。之后余某休病假三个月。2011年3月8日,晟通公司电话通知余某等候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晟通公司给余某发放工资至2011年3月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晟通科枝集团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余某因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30000元,双方至此再无任何纠纷。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余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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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柳萌
审判员王道万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