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石某,男,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林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经被告石某母亲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生育一子,取名石某某。婚后,被告石某从不尊重原告吴某,只要自己稍不开心就辱骂原告吴某,村委会曾于2011年就此进行过调解,被告石某也曾表示悔改之意,但过后仍然依旧。此外,被告石某的父母与原告吴某的关系处理也较差,自结婚至今,被告石某的父母从未帮过原告吴某。鉴于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2年以上,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的婚姻关系;2、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的婚生儿子由被告石某抚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石某承担。

被告石某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口头辩称:原告吴某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被告石某与原告吴某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石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于1999年12月经被告石某的母亲介绍相识,2000年2月1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2004年3月24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婚生儿子石某某。婚后,由于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处理家庭琐事问题上缺乏交流与沟通,加之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的父母之间的关系也处理较差,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

另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原告吴某以其本人的姓名为户名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邮政银行的10000.00元6年期定期存款、被告石某以其本人的姓名为户名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信用社的10000.00元1年期定期存款。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举证、质某、本院认证、法庭辩论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吴某提交的姓名为“吴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吴某的姓名、性某、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原告吴某提交的姓名为“石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被告石某的姓名、性某、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原告吴某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黄政字第000000)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于2000年2月15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民政办公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夫妻的事实;

4、原告吴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于2004年3月24日婚生儿子石某某的事实;

5、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本案其他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夫妻双方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吴某未向本院提交证实其与被告石某具有法定离婚条件和情形的证据,据此,本院对原告吴某诉请判决其与被告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林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利敏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