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乙诉被告荆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荆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诉称:2007年5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x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于2008年7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要求借现金x元,原告从农村信用社贷款x元借给被告使用,被告说一个月后偿还全部借款,但到期后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x元借款按月息一分五计息,从2011年5月起每月偿还x元,但被告家里正在盖楼房却以无钱为由分文未付,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某供证据如下:1、2007年5月21日被告荆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x元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2、2008年7月8日被告荆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x元的借条一份,证实原告从农村信用社贷款x元借给被告荆某使用,被告承诺一个月还款,到期不还荆某107房产抵押;3、2011年5月23日荆某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荆某催要x元现金和x元的利息,被告于2011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每月偿还1万元左右,利息按0.15元。

被告荆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知道荆某借钱这事,现在被告已经同荆某离婚了,所以原告不应当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某供证据如下:1、2011年9月26日被告荆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后已退还被告),证实二被告现在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了。

被告荆某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对答辩、举某、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不发表什么意见,认为跟自己无关,自己也不知道荆某借钱的事情。原告对被告张某出示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某乙现金壹万园整(x元)。2007.5.21荆某。”2008年7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现金x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某乙现金(x)大写(陆万园整),使用一个月到期还款,到期不还荆某107房产抵押。2008.7.X号荆某。”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以前荆某欠王某乙银行贷款6万整,利息0.15元,我从本月起每月返还1万元左右。保证人荆某2011.5.X号。”后被告荆某一直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借原告王某乙现金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荆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荆某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中的其中x元是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利息是0.15元,却没有注明是月息或者是年息,原告称双方约定的是月息1分5厘,但其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来计息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荆某借款时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但被告张某没有证明该借款属于被告荆某的个人债务,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辩称不应当偿还该借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为:

一、被告荆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乙借款x元及x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368元,由被告荆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瑞甫

审判员闫琳

人民陪审员胡国文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玲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