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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吴某,曾用名吴X,男,侗族,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2012年2月21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长钟林

审判员吴某义

人民陪审员吴某珍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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