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个体户。
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何某在原告所经营的五金门市部购买材料,共计87952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何某给原告张某写下1张某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87952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何某于2012年8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张某87592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交纳10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