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代理权限:和解、起某、提出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以及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住(略),无业。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