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和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1月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月16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经常谩骂、殴打,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1月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月16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经常谩骂、殴打,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田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刘某和男孩刘某随被告刘某
平生活,原告田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当年的小孩抚养费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支付);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