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为(略)-4,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镇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山水华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住(略),系被告余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