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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8日作出的(2010)张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350元,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仍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存款20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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