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获嘉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郑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