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对原告卢根才与被告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案件受理费部分“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658元,被告负担2192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审判员常维帼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