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2010年1月6日在武陵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被告何某应给原告吴某离婚财产分配款25万元。2009年12月31日,被告何某支付部分应付款后给原告吴某出具了下欠10万元离婚财产分配款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吴某持该欠条多次要求被告何某付款,被告何某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何某家的责任田土于2009年底被征收,原告吴某于2010年上半年在拆迁指挥部领取了土地征收款3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吴某同意将领取的土地征收款抵减被告何某应付的离婚协议分配款,抵减后被告何某尚欠原告吴某离婚财产分配款8万元,当庭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何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