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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清河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汉族,住(略)-X-X,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鞠成伟,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街X号鸿飞大厦X楼。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为群,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机构代码:(略)-0。

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小波,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素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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