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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催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政协公务员,住(略)。

申请人黎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略)、(略)、(略)、(略)、(略)号股票无效,该股票每张票面金额1000元,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黎某;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某有权向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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