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12月25日,被告赵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聂某借款12万元,约定利息每月5000元,于2011年3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聂某要求被告赵某还款未果,于2011年5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赵某已按约定利息支付到2011年4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于2011年5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聂某借款本金12万元;
二、原告聂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