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陵源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中心负责人。
被申请人施某(星),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武陵源土地储备中心认为在沙坪安置小区拆迁补偿过程中给被申请人施某(星)多发放了房屋补偿款65万元。现申请人武陵源土地储备中心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提存施某的银行存款65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存被申请人施某(星)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的存款6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玉奇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