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协管员,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金诚酒店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某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