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协管员,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金诚酒店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