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汨罗某X镇X村X组X号。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X乡新市X组X号。
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