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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现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

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2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儿子刘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被告无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5英寸海尔牌彩电1台、电视柜1件、3人布沙发1件、茶几1件、2开门柜子1件、海尔牌半自动洗衣机1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某由原告刘某抚养,由被告刘某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自行履行);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5英寸海尔牌彩电1台、电视柜1件、3人布沙发1件、茶几1件、2开门柜子1件、海尔牌半自动洗衣机1台归被告刘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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