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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14日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2012年7月4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自2008年5月起,在盖尾镇X村家中给就诊人针灸、接骨等。2008年6月24日,仙游县卫生局以何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12月21日,仙游县卫生局以相同理由,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述两次处罚,被告人何某仍继续非法行医,且于2011年3月16日再被查获。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永定县公安局培丰派出所户口专用证明、仙游县公安局盖尾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仙游县卫生局关于何某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处理函、卫生行政执法文件案件移送材料、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84)永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收据,被告人何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新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三某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耀海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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